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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质押担保及裁判案例解析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设立质押担保的,出借人是质权人,出质人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设立质押担保的,出借人是质权人,出质人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给予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出质,出借人接受与之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交付质物为出借人占有或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设立。

质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因此财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有些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如车辆,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还是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有些动产适宜抵押而不宜质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不能交付债权人占有,因而适宜抵押而不宜质押;又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一般适用于质押,而不宜适用抵押。

质物通常不可重复质押。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抵押担保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而形成多个抵押权。质押以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当某一财产作为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不可能就同一财产再交付另一个债权人占有,因而无条件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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