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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裁判案例解析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第一条区年利率24%以下的为合法利率,这是“司法保护区”。也就是说,在年利率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判中就应予以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出借人资金支付的代价,也是出借人出借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利息实质上也是利润,只不过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利息是随本金而产生的从债权或者从债务,在民间借贷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地位中仅次于本金,但民间借贷是否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实际上取决于出借人的态度,出借人考虑借款人的困难,出于友情和帮助,明确表示不要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这笔借款是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指《民间借贷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已废止)。这条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

第一条区年利率24%(即月利率20‰、2分息)以下的为合法利率,这是“司法保护区”。也就是说,在年利率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判中就应予以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年利率超过24%,借款人尚未自愿支付的,出借人在提起诉讼时或者在审理中主动下降至24%以内的,因回归合法利率范围内,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区是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是“自然债务区”。在“自然债务区”内,当事人已经自愿自动履行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履行后反悔而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年利率在24%以上至36%以下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只支持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

第三条区是年利率36%(即月利率30‰、3分息)以上,这是“高利无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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