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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某为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监事。2009年9月29日,许某书面通知X公司要求其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检查,但遭拒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资料交给原告检查。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解读

监事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需结合《公司法》中其余条款的规定来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其自身的义务,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注意的一点,上述职权在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以监事会整体的名义行使,而不能由单个的监事行使,只有在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才由监事行使。

【以案说法28】许某为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监事。2009年9月29日,许某书面通知X公司要求其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检查,但遭拒绝。10月15日,许某再次要求X公司提供财务资料又被拒绝。许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公司提供全部财务资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资料交给原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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