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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作用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种种原因,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国家性质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外派监事会对国企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是经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授予权力的一种监督形式。

吴秀华

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履行出资人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2008年以来,市政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试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先后在4家市属国有企业内部任命了监事会主席,市国资委委派了专职监事。去年,市国资委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在总结前两年情况的基础上,又向6家市属国有企业委派了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监事制度试行以来,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掌握企业运营信息,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一、充分认识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从国家性质监督看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国家性质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外派监事会对国企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是经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授予权力的一种监督形式。《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外派监事会对国企的监督与纪委监察部门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国家工商、税务、审计机关的工商行为监管、税务稽查、审计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都属于国家性质的监督。

2、从法人治理结构看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地位。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所有者(出资人)通过监事会形式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以维护自身利益。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方构成,就是为了“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所有者利益”这一目的而建立,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因此,外派监事会制度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营者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解决了出资人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好地克服了“导致管理腐败”的情形,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出资人监督不可缺少的手段。

3、从外派监事会的工作实践看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作用。2000年中央向国企派驻监事会以来,监事会不仅能摸清企业家底,揭示企业存在的资产问题和风险,为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建议,为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避风险提供强有力的外在动力。国企经营活动日益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投资乱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明显减少,资产安全得到较好的保障,实现了保值增值。同时,还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外派监事会的职责

1、坚持一个目标。即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事会必须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有效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2、把握两个重点。监事会进入检查是全方位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可以查阅,企业相关会议可以列席参加,但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监事会检查是有重点的:一是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以财务检查为核心,验证账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客观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二是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要监督重大投资、融资、担保、产权改制转让、股权买卖、土地置换、大额资金往来、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有无严格的控制程序,决策制度有无制衡机制,运营是否规范,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3、搞好三项监督。为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必须将监事会监督工作重心前移,突出当期监督,搞好年度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三项监督,年度监督突出全面性,专项监督突出针对性,日常监督突出时效性,三项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监督的有效性。

4、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听。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听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相关情况;走访企业职能部门,听取企业计划、财务、经营等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职工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听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二是查。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分析等有关财务资料;查阅企业会议纪要、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经营管理资料。三是核。实地核查企业资产状况;对监督检查中财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重点事项进行核查。四是询。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5、履行五项职责。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是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经营及资产运营情况,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管控。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外派监事队伍

监事会监督的政策性、业务性、原则性很强,必须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监督队伍作保证。

1、加强培训,提高能力。监事会监督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要求监事既要懂得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规定,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文字能力。否则就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找不到问题的症结,就会失去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努力使每位专职监督人员掌握财务审计、企业管理、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税务金融等相关知识。同时,加强实践经验的积累,增强对企业经济环境、重大异常变化的敏感性,提高分析判断和预测预警能力。

2、强化责任,认真履职。李源潮同志在央企监事会新任主席集体谈话会上指出:“监事会主席责任重大,发现问题是功劳也是职责所系,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这是对所有监事会监督人员的基本要求。监事会监督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把维护国资安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廉洁从业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认真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3、作风优良,树立形象。作风形象直接影响着监督成效和质量,好的作风形象不仅使监督工作有底气,而且能让被监督的企业服气。监事会的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附后),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该说的该做的一定要说出口、做到位;要坚持独立监督的原则,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保持平和的心态,树立监事会监督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监事会工作人员《“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一、六要:

1、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3、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4、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

5、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6、要严格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恪守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六不:

1、不得泄漏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2、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擅自向所检查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4、不得让企业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5、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6、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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