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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及常设机构,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的双层制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同,在此不赘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日本称之为“监察役”,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监察人”,有些国家称其为“监察委员会”,尽管称呼各异,但均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负责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会事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设立监事会是权利分离与制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设置足以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对保障公司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各国对于监事会的设置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为“双层制”,即在股东大会下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前者行使业务执行职能,后者行使监督职能,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但是,为了确保监事充分、独立和有效地行使职权,在德国,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非平行的机构,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第二种为单层制,即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由外部董事或审计员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此种结构模式。第三种为“选择制”,即由公司章程来决定是适用“双层制”还是“单层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及常设机构,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的双层制立法模式。但是,在我国,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即彼此互不隶属,各自分别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为了实行公司民主,维护职工利益,《公司法》同时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监事会成员的具体选任机构,依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公司采发起设立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发起人中选任监事;公司采募集设立的,应通过创立大会选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监事的义务与责任与董事相似,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但监事不负有“竞业禁止”的责任和义务,因其不享有公司业务的执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同,在此不赘述。监事会的职权应该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行使,不能由个别监事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外,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监事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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