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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层面的制度安排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3 监事会层面的制度安排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的分工及立法选择争议。②过去的监事会在《公司法》上权限规定不到位,不能因为监事会职责发挥不好就责怪制度本身。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管权、强化监事的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公司的监管有可能经《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得到回升。此外,按规定监事得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次修订《公司法》,全面强化监事会的职责。

5.6.3 监事会层面的制度安排

(1)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的分工及立法选择争议。

①监事会是过去《公司法》确立的体制,与《公司法》的整体组织制度存在配合与协调的联系,而独立董事作了制度的强行嫁接,效果是有的,但成本高昂,水土不服,且适用面较窄,因此不可能是《公司法》的主流选择。

②过去的监事会在《公司法》上权限规定不到位,不能因为监事会职责发挥不好就责怪制度本身。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管权、强化监事的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公司的监管有可能经《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得到回升。

③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责将由国务院制定另外的规定予以安排,大体上应当与目前证监会规定的职责吻合,即负责信息披露、监管重大的关联交易等。即使两个机构在一定的事务中职责可能发生重叠也无妨,可以在渐次运行中逐步磨合。

(2)扩展监事会的职权,提升其法定地位。

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职责有如下五项: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按规定监事得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次修订《公司法》,全面强化监事会的职责。修订的变动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修改了第二项,增加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内容。

②修改了第四条,增加了“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内容,以对公司董事会发生人事冲突或因各种原因处于瘫痪状态时使公司保持正常的管理运行秩序。

③增加了“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内容。

④增加了“依据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内容,明确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力,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⑤在“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规定后,增加了“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使得监事的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和事中无权监督变为事中有权监督,因为《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对公司的责任,规定了勤勉义务,如果仅仅列席而无权过问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其他的规定就会落空。如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不设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运行中一样可以有监督者的角色功能的发挥。

(3)监事会、监事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监事应当具有完成工作所应具备的条件,最主要的是具有活动经费。监事会的工作有时会引起控股股东和董事的对立态度,因此要获取经费的支持可能发生困难,特别是监事需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如果没有经费支持就不能实现。董事会一般也不会自动拨付资金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因此结合国外立法条例以及总结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实践经验,这次修订《公司法》时补充了相关规定(《公司法》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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