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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如何产生有哪些职权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产生及职权:1.监事会的产生。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执行监事是指仅由1人组成的监督机关。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多时,可以专门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产生及职权:

1.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产生。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进行监督。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执行监事是指仅由1人组成的监督机关。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可见,监事会(执行监事)不是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多时,可以专门设立监事会。由于监事会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进行,故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因此,监事会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名,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组织中选举产生。从我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合作社监事会的主席、副主席除由本组织选举产生外,许多合作社还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也有聘请当地的政府官员、村委会领导担任的。如果不专门设立监事会的合作社,则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本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执行监事1人,兼职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执行监事)是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为保证监察职能的发挥,理事不得为监事,曾任理事之成员,于其理事责任解除前不得当选为监事。

2.监事会(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监事会(执行监事)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具体的职权和工作规则由合作社的章程具体规定。监事会(执行监事)通常具有下列职权:

(1)监督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实绩。

(3)监督检查维护本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4)监督检查本组织积累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5)监督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6)听取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

(7)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具体明确监事会(执行监事)的工作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执行监事)的全体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由主席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

(2)在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的全体会议。

(3)由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的工作。

(4)监事会成员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且要遵守执行工作规则,注重加强沟通,切实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5)必须将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交由出席的监事会各位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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