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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侦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又称自侦案件。它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职能管辖所确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这表明,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涉及上述条件的情景享有决定拘留权,但对其他情况,不能适用。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应当负责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又称自侦案件。它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职能管辖所确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一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这是与实施法律监督相联系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89条至第130条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侦查行为均适用于自侦案件。但是,由于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至第135条又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主要表现为关于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以及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逮捕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适用逮捕,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中,遇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作出拘留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表明,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涉及上述条件的情景享有决定拘留权,但对其他情况,不能适用。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应当负责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对检察机关决定的拘留、逮捕,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应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有三种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一)提起公诉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首先由办案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报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填写《案件移送登记表》,连同《侦查终结报告》以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后,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提起公诉决定。

(二)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案件,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侦查部门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依法审查,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指《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免除刑罚的”指《刑法》中有“应当(可以)免除刑罚”字样的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如对预备犯、中止犯、胁从犯等就应当或可以免除刑罚。

(三)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这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相同,即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撤销案件。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撤销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如果需要不起诉,由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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