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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的计算标准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错拘、错捕或错判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

一、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具体包括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损害人格权、损害健康致人伤残,致人死亡。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身体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侵犯人身自由权就是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的计算标准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错拘、错捕或错判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这里所规定的“上年度”,应当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其优点在于[3]

(1)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将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每日赔偿金的确定依据,可以使赔偿金的额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涨落等得到相应的调整,同时也保持了相应的稳定。

(2)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不同的行业岗位之间收入差别也很大,如果规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对贫困地区或低收入行业的受害者,或许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但对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或高收入者来说,却根本无法填补其受到的损害。但如果《国家赔偿法》若是对此不作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斟酌决定,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在不同的地区得到不同数额的赔偿的情况。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或年平均工资的倍数来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这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司考真题

(2009年试卷二第49题)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C

【考点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国家赔偿金额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4]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本题中县公安局是2005年作出的赔偿决定,且该决定被予以维持,那么上年度就是2004年度,故C项正确。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方面。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机能和生理机能不能受侵害的权利。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身体伤害、致人身体残疾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关于身体损害的程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作出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加以确定。国家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致使其患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一般身体伤害,指尚未造成残疾的伤害。医疗费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恢复健康进行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化验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应以受害人就诊医院开具的论断证明和医疗费有关的收据为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需要注意的:第一,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必须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第二,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过医治医院的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既可以防止任意扩大赔偿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能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护理费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特别予以强调,其本来也是含在医疗费中,但是受害人治疗期间除医院安排的护士护理外,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专人护理所用的费用(如亲属护理的误工工资、雇人护理所需的佣金等),往往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实践中有争议,故赔偿法修改时予以点明。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疗机构决定。[5]

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因受伤后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国家赔偿法》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总计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误工日期的确定以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为依据,没有休假证明自行休假的,不作误工日计算。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的内容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这一修改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内容,解决了因国家侵权致残公民的后顾之忧。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具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义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视器、矫形器等。

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应当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国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扶养的人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凡是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发放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死亡,是最严重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从理论上说,国家对死亡的补偿应以补偿死者生命正常延续所获得的合理利益为限。除了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外,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规定与致人全部丧失生活能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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