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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公民基本权利。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侵犯财产权时,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因变卖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变卖的,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公民基本权利。它与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侵犯财产权时,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就侵犯财产权而言,一般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但实践中能够返还财产的一般应先返还财产;应返还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要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涉及金钱赔偿,因此谈不上赔偿标准问题。《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该规定既是为防止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国家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兜底条款,同时也是侵犯财产权时国家赔偿的基本标准。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对于财产权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也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22]:(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财产权的损害属于物之失去控制,即受害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与之相适应的最好的赔偿是返还财产。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

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返还金钱时是否应当计算利息呢?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返还金钱应当计算利息。如,英国《王权诉讼法》第24条规定:“如果高等法院裁决给政府或裁决政府应交付的费用,那么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应根据这些费用支付利息。”日本《刑事补偿法》第4条第5项规定:“由于执行罚金或罚款而给予的补偿,应在已经征收的罚金或罚款额上,按照从征收的次日起至决定补偿之日止的日期,加上年息5厘的利率所得的数额交付补偿金。”第6项规定:“由于执行没收而给予的补偿,如果没收财物尚未处理,应交还原物;没收财物已经处理的,应按与该物当时的价格相等的数额交付补偿金。另外,对征收的追征金,应在数额上按照从追征的次日起至决定补偿之日止的日期,加上年息5厘的利率所得的数额交付补偿金。”我国台湾地区“冤狱赔偿法”第3条规定,“罚金执行的赔偿,应以已交罚金相等金额附加利息返还之”。原有《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返还金钱是否应支付利息。学者们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返还金钱不计利息。[23]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返还金钱是否计算利息,给实际部门具体执行带来了困难,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之前,可以参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24]有学者认为,因罚款、罚金及执行罚金违法而对受害人赔偿的,一般应于退回等量罚款、罚金及执行罚金的同时,负责利息损害的赔偿,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固定的利息率,或根据各年利息率的平均值计算此项赔偿金。[25]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的定期存款利息”。

(二)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这三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复杂,赔偿的标准也有所不同:(1)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存款被冻结的,由于冻结期间银行仍旧计算利息,存款解除冻结时,利息附随本金返还受害人。(2)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所谓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经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金”,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应当尽量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估价。如果以损坏当时的价格作为估价标准对受害人有利的,则应按财产损坏当时的价格进行估价;如果以判决或决定赔偿之日的估价对受害人有利的,则应按判决或决定赔偿之日进行估价。

(三)财产已经拍卖、变卖的赔偿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拍卖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拍卖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对财产予以没收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只能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因变卖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变卖的,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然而,现实中以低于财产价值进行变卖的现象不在少数。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对于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许可证、执照是公民与其他社会主体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凭证,吊销许可证、执照实际上是在限制或剥夺他们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导致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责令停产停业,则是直接禁止当事人从事相关活动。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是可能侵害其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即不赔偿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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