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31日
23-1税收文件解读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包括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企业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企业向企业外部其他人员借款,是企业融资的常用手段之一。对于其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历来存在争议。大多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个人借款利息无法提供票据问题,所以,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分歧很大。
该文件明确: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金符合债权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2:1比例,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企业向企业外部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3.上述利息扣除时,主要依据为借款合同。
例1 H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出资600万元。2010年度,H公司向股东甲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8.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7‰)借款期1年,假定没有其他借款,计算H公司2010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
(1)H公司2010年财务费用=2000×8.5‰×12=204万元
(2)计算可以税前扣除利息的本金=600×2=1200万元
注:本金符合债权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2:1比例。
(3)H公司2010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1200×6.7‰×12=96.48万元
(4)H公司2010年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04-96.48=107.20万元
例2 H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0年度,H公司向公司职工(不包括股东甲)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8.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7‰)借款期1年,假定没有其他借款,计算H公司2010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
(1)H公司2010年财务费用=2000×8.5‰×12=204万元
(2)H公司2010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000×6.7‰×12=160.80万元
(4)H公司2010年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04-160.80=4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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