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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的主要分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职权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需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对身份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确认,如颁发居民身份证、烈军属和优抚对象的证明,等等。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称为行政确权。

6.4.4 行政确认的主要分类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范围广。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依申请的行政确认是指必须由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的确认。这种确认,行政主体处于被动地位,非依申请不得主动为之,如专利局授予专利证书、商标局授予商标专用证书,等等。

依职权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需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等等。

2.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确认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其他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如各种证明行为。

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其他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确认行为的完成是其他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针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解决,处理机关就必须在确认权属之后才能进行裁决。

3.按照确认对象的不同,行政确认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确认,如颁发居民身份证、烈军属和优抚对象的证明,等等。

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的证明,如授予技术职称,对个体行医、导游、驾驶人员、饮食服务、建筑师、会计师等的能力、条件、资格的认可。

对事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的性质、状态、真伪、等级、数量、质量、规格等的确认,如对违反治安、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对行为人非法所得之有无和数额大小的认定,对各种商品质量的检验认证、货物原产地的证明,等等。

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对亲属关系的鉴证。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称为行政确权。行政确权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主要有:(1)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权,指行政机关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土地、草原、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个人的房屋、机器、设备、林木等的所有权依法核发所有权证书的行为;(2)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权,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的土地、草原、矿产资源、山林、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依法颁发使用证的行为;(3)经营权的行政确权,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组织取得工商业、建筑业等方面的生产经营权依法进行营业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等;(4)工业产权的行政确权,指专利管理机关和商标管理机关对相对人的专利权、商标权依法颁发证书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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