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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语道破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同样,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观点也值得怀疑。有学者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而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此尴尬一去不复返,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权。在民法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人权,得到了各国立法和学说的公认。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所谓的“赔偿损失”系赔偿精神损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的抚恤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等,都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字眼,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至今为止保护精神损害的最全面、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数额确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立法,圆满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收到了良好的司法影响和社会效果。至于该解释是否完全科学和完全周延,可以探讨,但其历史贡献不容抹杀。有学者言“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前者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而后者的目的在于帮助受害人战胜痛苦和精神上的打击”。(3)一语道破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首先,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表现了法律满足人类共同需要的某种必然追求,顺应了时代潮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开始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人格权愈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存在的价值特别是精神方面的价值日趋受到重视,拒绝精神损害赔偿,有违人类公平理念,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纵容,会使其得寸进尺。那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将使人格商品化的学说是站不住脚的,“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行的”,金钱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金钱不仅仅具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易功能,其抚慰、补偿受害人的情感、精神痛苦的作用不可轻视。受害人可以用赔偿的金钱去旅游、娱乐,来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诚然,金钱不是治疗精神损害的最佳良药,但有聊胜于无。在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被抛弃,依法律规定、依程序进行说理的今天,这是唯一的比较现实的选择。人们为了自己的理想不会拒绝每一步哪怕是极微小的进步,精神损害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救济方式上的微小一步,我们同样不能拒绝。在追求自己合理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商品社会,应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受害人没有也不可能得到与受害前完全一样的精神或心理状况,但毕竟得到了这个民法上的一样很重要的东西——金钱。并且,金钱赔偿并不否认其他方式的法律救济,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什么也得不到。同样,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观点也值得怀疑。其他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法国的“分类计算法”和德国的“分类与概括结合法”基本上满足了案件审理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条也予以具体量化,所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是可行的。金钱的魅力征服了各国学者和立法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补偿抚慰受害人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其次,有利于更好的全面保护人权。现代社会是文明民主社会,同态复仇为社会所不容,人权作为“伟大的名词”,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各国的共识,在此种潮流下,保护人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虽然人权的标准和范围并没有取得世界各国一致的认同,但人权肯定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则不容置疑。有学者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集补偿性、抚慰性、惩罚性三重功能于一体,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场合承认该制度避免了如下尴尬:在侵害身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时,“打了白打”;在侵害健康权时,“赔两个医疗费让你活受罪”,在侵害生命权时,“侵权致死比致伤划算”。(5)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最高的人身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6)而实质上却沦落到廉价地步,不值得发人深思吗?而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此尴尬一去不复返,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权。

最后,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缩小了我国与其他先进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在民法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人权,得到了各国立法和学说的公认。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都以制定法或判例形式认可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通过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该制度。特别是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达到了世界立法先进水平,缩小了与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差距,保护了人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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