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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截至目前,除了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外,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又批准了200多个城市开展此项工作。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以及长期以来一些立法工作中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往往落实到政府的某一个具体部门,在实践中造成了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设置一支执法队伍。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据有关调查,在一些地方,实施行政处罚的队伍超过100支,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现象严重,也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甚至滋生腐败。正是针对这种情况,经过反复研究论证,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城管队伍建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当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是我国第一支城管队伍,截至2002年8月,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国务院2002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该文下发以后,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全国全面铺开。截至目前,除了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外,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又批准了200多个城市开展此项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国的城管队伍已经发展到几十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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