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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与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汇交的具体职责权限还没有出台,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方式对测绘成果汇交进行了规定,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本得以实施,为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与内容

(一)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

1.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现行测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或者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

2.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3.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明确规定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4.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随着我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颁布地方性测绘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都坚持了逐级进行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从而使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成为成果汇交的一个特殊主体。

(二)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按照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两部分。

1.测绘成果目录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4)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5)我国自己拍摄的和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他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6)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1000000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7)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8)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测绘行政管管理规章确定)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2.测绘成果副本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为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4)正式印制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级的其他专题地图。

目前,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汇交的具体职责权限还没有出台,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方式对测绘成果汇交进行了规定,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本得以实施,为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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