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测绘成果汇交
测绘成果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是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生产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空间地理信息,是国家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作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实现测绘成果的共建共享,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一)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
测绘成果汇交是指将测绘成果向法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副本或者目录,由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1.依法汇交原则。测绘成果汇交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汇交。要按照测绘成果投资主体的不同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测绘成果汇交主体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汇交主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依法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也不能只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必须遵循依法汇交的原则。
2.无偿汇交原则。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测绘成果资料的共建共享,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节约公共财政的资金投入。因此,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3.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则。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维护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权益,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依法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
4.定期汇交原则。为了方便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定期汇交制度。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汇交,是指不要求测绘成果汇交单位随时进行测绘成果汇交,而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统一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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