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名义贷款人和具体贷款人的合同

名义贷款人和具体贷款人的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借款期限为1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含义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他方则应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或贷与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在我国,借款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借款合同,仅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与人或贷款人的消费借贷合同,又称为银行借贷合同。广义的借贷合同,泛指一切以货币的借出和借入为标的的消费借贷合同,包括狭义的借款合同(银行借贷或借款合同)和以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借款合同概念。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第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由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2.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助性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负担义务的一方实际上有反悔权,贷款人可以通过不交付借款,来行使反悔权。当借款人有不能偿还债务的现实可能时,贷款人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不提供借款即可保护自己。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借贷合同只能是有偿的,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即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13-1】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合同应当如何履行,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4.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自然人借款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合同法》第210条又规定,不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还是采用书面方式,在贷与人提供借款前均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5.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权利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

二、借款合同的分类

理论上,对借款合同有意义的划分主要有:

(一)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及其他借款合同

这是以贷款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也是对借款合同最重要的划分。

1.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而与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公民间的借款合同,称银行借款合同。在银行借款活动中,根据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1)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它是借款合同的主要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银行借款合同。(2)以中央银行(在我国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贷款人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缔结的借款合同,称为再贷款合同。这两种银行借款合同在目的上是不同的:在前者,进行信贷业务主要是为了营利,而后者(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机关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尽管这两种合同在目的上不同,但它们在法律性质上均为民事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指的是自然人作为贷款人而与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缔结的借款合同。这种借款合同因其有调剂余缺、相互扶助作用而为法律所肯定。

3.其他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以外等非金融机构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贷款人的一种贷款合同。对这种借款合同,我国现行法是禁止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二)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与信用贷款合同[2]

这是依贷款合同有无担保所作的划分。有担保或抵押保障的贷款合同,称担保(抵押)贷款合同;未设担保以保障贷款收回的贷款合同称信用贷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对于银行借款,应实行担保(抵押)贷款,在例外情况下,才可采用信用贷款;对于民间借款则法律未强制实行担保(抵押)贷款,是否采用担保(抵押)贷款形式,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决定。

(三)短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

借款期限为1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合同。借款的期限不同,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期限也不同。

(四)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外汇贷款、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

这是以贷款的使用方向为标准而对银行贷款所作的再划分。以上各种贷款,可依其贷款项目作第三次划分,如工业贷款,若为工业生产企业贷款的,又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大修理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结算贷款等;再如消费贷款,又可分为不动产贷款(如商品房贷款)、动产贷款(如汽车贷款)。以上贷款在贷款利率、偿还方式上有所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