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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标准官网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货交易所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其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期货交易所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期货交易所的解散是使期货交易场所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经产生,而应终止交易所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二、期货交易所

(一)概述

期货交易所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此也可以看出期货交易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其宗旨是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妥地发展,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期货交易所不买卖期货合约,也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

期货交易所在组织上有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特点为投资者是交易所的股东,而交易所的会员只是交易商。会员制交易所是由会员共同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点是交易所的建设和运营资本由会员以缴纳会费的形式筹集,而当交易所亏损时,会员必须以增加会费的形式承担,会员相互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会员制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公司制交易所。

(二)设立、变更和解散

1.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首先,发起人代表或者理事会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申请书;(2)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4)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其中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设立目的和职责;(2)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3)注册资本及其构成;(4)营业期限;(5)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6)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7)基本业务制度;(8)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9)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10)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11)章程修改程序;(12)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另外,如果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其章程还应该载明以下事项:(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3)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其中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7)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3)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其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期货交易所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最后,经股东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在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法人登记执照签发之日即为期货交易所成立之日。

2.变更

期货交易所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通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变更名称和注册资本;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3.解散

期货交易所的解散是使期货交易场所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经产生,而应终止交易所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第18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2)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3)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5)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6)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8)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3)理事会认为必要。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理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2)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3)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4)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5)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6)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7)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8)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9)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10)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11)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12)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13)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14)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15)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16)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17)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3)中国证监会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3)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4)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5)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6)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7)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8)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9)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10)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11)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12)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13)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2)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3)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4)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5)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6)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7)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8)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董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3)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4)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5)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6)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8)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9)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10)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11)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12)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13)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1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15)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16)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17)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3)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4)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5)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6)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7)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8)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9)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10)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11)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12)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13)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4)监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2)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3)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特别要求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四)监管与报告制度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1)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2)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2)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3)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引申阅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金融期货市场的功能,保障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结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市场实际,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建设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不设交易大厅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均通过交易所计算机系统进行竞价,由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体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国际化的发展思路。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肩负着建立和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艰巨任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稳健发展、与时俱进的原则,打造一个健康规范、高效透明、积极创新、技术先进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为提高经济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经济弹性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发挥积极作用(资料引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www.cffex.com.cn)。

【课外阅读】

1.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准则

2.我国的期货交易所的发展历程。

【课后思考】

1.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

2.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

3.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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