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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但为避免输错血、输变质血等严重威胁受血者生命健康的事故发生,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为保证医疗临床急救用血,防止发生血液供应不上,《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二、临床用血管理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1.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服务管理以及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储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医疗机构应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认真核查血袋包装,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拒领拒收。

2.血液核查

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血站应当保证向医疗机构发出的血液质量,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检测。但为避免输错血、输变质血等严重威胁受血者生命健康的事故发生,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血液的包装是否完整,血液的物理外观是否正常,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3.开源节流

为保证医疗临床急救用血,防止发生血液供应不上,《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血液的功效,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成分输血”,也就是先将采集的血液成分进行分离,分别储存,然后针对不同患者的不同需要输入血液的不同成分,这样既可以使血液能得以充分利用,同时还可以减少浪费。

(二)临时采集血液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的前提下可能临时采集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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