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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的入市监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对保险公司的入市监管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依照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的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工作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有很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其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遵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书面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2.审批。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上的变更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根据《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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