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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对监管者有效的监管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所属政府部门的监督,以及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对于我国来说,监管机构应当能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更符合社会各个阶层的需要。根据前面监管理论的实证证据,我们看到,保持基金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将有助于实施有效的基金监管。

1.5.3 确保对监管者有效的监管

一、目标:力图使监管者效用不偏离社会效用的均衡点

监管者不仅承担着监督基金行业的任务,实际上它也是基金行业的代表,代表基金行业和其他机构进行对话,保护基金行业的整体利益。在这个时候,就应当防止基金监管者出于本行业的考虑而损害整体经济的行为。例如,为了使自己在经济中的地位上升而放纵基金的发展,通过使整个基金行业“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而提高自身的发言分量。当然目前中国的基金业还没有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也不会大到这种程度,但维护行业自我利益的情况还是会出现的。

而且,在监管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俘获监管者”的现象。尤其在我国这种发展中国家,监管机构的人员与被监管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防止监管者被被监管者“俘获”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保证监管者不损害社会利益,防止监管失效的关键所在。

二、措施

为了确保对监管者有效的监管,就应当采用以下的几种措施。

(一)将监管机构的行为纳入更高一级的政府或立法机构的监管之中(行政司法监督)

监管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所属政府部门的监督,以及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的监督。这样,从行政和司法方面可以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我国来说,监管机构应当能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更符合社会各个阶层的需要。按照我国目前的国家体制,监管机构向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则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从权力结构上来说,这种监督显然不成问题,关键就是要在体制框架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并落实到位。例如在人大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定专门的办法对监管方进行监督。

(二)促进监管者之间的竞合(与国外的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市场监督)

人民币自由兑换之前,由于资本流动的限制,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合作不是十分重要。在资本账户开放之后,监管者由于肩负着促进本国基金行业发展的任务,如果监管失效,本国的投资者就有可能向国外进行投资而放弃本国市场,这样也有力地约束了监管者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防止全球性的跨国基金其利用国家之间的监管制度空白或缺陷逃脱监管。

(三)提高监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既要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也要独立于基金行业)

根据前面监管理论的实证证据,我们看到,保持基金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将有助于实施有效的基金监管。日本银行业监管给我们提供了反面的例证,根据Dinc(1999)的研究,凡是银行董事会成员中有前任的监管官员的银行,其绩效低于董事会成员中没有前任监管官员的银行。

我们对于监管机构应当学习美国证监会的方法,监管机构的官员可以来自基金行业,但是在离任后一段时间之内(美国是三年)不能再次进入基金行业。甚至更进一步,学习美国法官制度,法官可以从律师中选拔,但是法官以后永远不能再从事律师行业。

(四)重视舆论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

现代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十分强大,重视舆论监督,合理吸收其建议,可以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进行有效的补充。

【注释】

[1]参见王国刚《公司型基金:中国证券基金组织模式的基本选择》,《中国基金的方向——2002中国基金论坛前沿报告》第3—23页,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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