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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股人与设立中公司形成股份买卖合同关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由发起人连带承担该项责任。[9]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项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装潢公司遂以7个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缴纳担保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应认的股份,或者虽然认足了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未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的,由全体发起人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非货币财产的价额。[7]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差额填补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也称为非货币出资的价额填补责任。即当公司成立时,如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所说的费用,包括为设立公司支付的租用房屋、场地费,购买办公用品费,办理设立的手续费,支付审计、资产评估、律师费,支付发行股票承销费,支付雇员劳务报酬费。这些债务和费用,本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支付的,但由于设立失败,就只能由发起人来承担。[8]

(四)对返还股款加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2)项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股人与设立中公司形成股份买卖合同关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由发起人连带承担该项责任。[9]

(五)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又有适当的报酬,故依法应对设立公司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若因其疏忽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8-1】

发起人应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共同筹建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7家企业认购500万元,其余7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10月,发起人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由于厂房需要装修,故筹建处向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70万元,并商定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向装潢公司付款。一周后,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公开募股期限届满后,仅募集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某装潢公司向7个发起人请求偿付货款70万元,它们却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7个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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