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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使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5条专门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制度。则合同解除权将由于该期间的届满而归于消灭。在解除权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限,催告解除权人在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该期限经过而解除权人未予答复,解除权即行消灭。

第五节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使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5条专门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制度。结合相关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权可以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一、期间届满

作为合同解除权消灭原因的期间,包括除斥期间和约定期间。在除斥期间中,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他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法律如果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定有期间,即为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而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归于消灭。此种期间规定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且一般存在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制度中。如我国台湾“民法”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在一年内不行使即行消灭。

约定期间是一种任意性期间,是在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确定期间。如果解除权人在约定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则合同解除权将由于该期间的届满而归于消灭。

二、经催告而未行使

在解除权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限,催告解除权人在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该期限经过而解除权人未予答复,解除权即行消灭。各国法关于催告期限的确定,一般都是以“相当期限”为准。此种立法的意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其在具体的客观情况中决定催告的相应期限。如果解除权人在催告期限内明确答复解除合同或不予解除,作为解除权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

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注释】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38.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3.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4.

(4)朱广新.合同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58-359.

(5)朱广新.合同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61.

(6)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

(7)《旅游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8)《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9)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85.邱聪智.债法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49.

(10)陈自强.民法讲义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10.

(11)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可以预先或事后抛弃。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0.因此,无偿委托中的任意撤销权应无不得抛弃之理。

(12)黄茂荣教授引Esser观点认为,终止权固得事先抛弃,但基于重大事由之终止权还是不得事先抛弃。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4.

(13)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北方法学,2007(5).

(14)[德]Peter Schlechtriem.《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7-198.

(15)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490.

(16)“某某旅行社与吴某某因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

(17)“文某某等六人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6)经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18)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

(19)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

(20)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21)朱广新.合同法总则.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15.

(2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16.

(23)李金连、李娜萍诉柯杰生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24)(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25)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7)姚辉.情势变更重述——以5·12震灾为视角.中州学刊,2008(5):91-92.

(28)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8510号民事判决书。

(3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

(32)王成.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与利益衡量——以张革军诉宋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背景.政治与法律,2012(1).

(3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4)[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56.

(3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58.

(36)朱广新.合同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65.

(3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38)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39)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19.

(4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41)薛军.部分履行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7(2).

(42)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76.

(43)朱广新.合同法总论.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30.

(4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06-307.

(45)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78-279.

(46)朱广新.合同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75.

(47)朱广新.合同法总则.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30.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72.

(4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

(4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8).

(50)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5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0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41.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51.

(52)周江洪.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5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

(5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8).

(55)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间关系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第173页)、“上海避风塘公司茶楼有限公司诉唐扣平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第312页),“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邱淦青不按期支付购房款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第156页)等三则案件都肯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并存。

(56)周江洪.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5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40;朱广新.合同法总则.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31.

(58)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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