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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赔偿复议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不能申请赔偿复议。司法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制作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三、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

(一)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赔偿复议,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看守、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权人因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未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而提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判明责任归属,并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不能申请赔偿复议。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司法赔偿复议的复议机关具有特定性。即司法赔偿的复议机关只能是行使侦查、检察、看守、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对于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赔偿请求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而未实现其请求的,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看守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如果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司法赔偿复议的复议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司法赔偿复议在内容上不对司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裁判,而只是对数额以及赔偿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可见可能引起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情形有: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有关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④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逾期不予答复。

(二)行政赔偿复议程序与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区别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复议程序包括行政赔偿复议程序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现将二者的区别列表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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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赔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司法赔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司法行为,必须以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作为必要条件。引起司法赔偿复议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

第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的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等有异议;

第三,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的期限不予答复;

第四,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已经作出赔偿决定,但逾期不予履行。

因此,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原承办的机关转交。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全面地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给予受理;

第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第四,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五,赔偿请求人递交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将案件转交复议机关。

(四)司法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复议决定

1.司法复议机关的审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专人承办,且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通常司法赔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实行一次复议制。承办人应当在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调取案卷和审查有关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2.司法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司法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经过司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复议决定的内容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制约,既可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变更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改变原决定的内容。一般来说,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三,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错误,或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3.司法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限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月是不可变更期间,复议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程序给予延长;时限的起算点是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

4.司法复议决定的效力

司法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制作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就必须执行。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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