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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类型的一般理论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定模式而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分。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而发生质的改变。一般而言,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

一、法律的历史类型的一般理论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定模式而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分。凡经济基础相同,反映的主体意志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类型。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法律发展史上先后产生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而发生质的改变。之所以会发生更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10]因此,当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生产力的发展所否定时,旧的类型的法迟早会被新的类型的法代替。

一般而言,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在先进的法律制度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大都会受到旧有的生产关系代表的千方百计的阻挠,他们不仅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而且还会凭借国家暴力竭力维护腐朽的社会制度,因此有必要借助于社会革命。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暴力革命。在近代史上,法国的大革命和俄国的十月革命就是著名的实例。革命就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的法律制度得以建立。不过,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自上而下的渐进式的社会改良来实现新旧类型的法律更替,如日本的明治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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