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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的类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律制裁的类型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于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所以对法律制裁种类的划分往往依赖于对法律责任的划分。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执行性强制指行政主体依法强迫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强制性行为。

三、法律制裁的类型

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于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所以对法律制裁种类的划分往往依赖于对法律责任的划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结果,以及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方法不同,法律制裁一般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等四种。”[11]这种分法也与法律责任的划分较为匹配。

其实,法律制裁的种类划分也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过程。纯粹法学派奠基人凯尔森指出,最初,只有一种法律制裁——刑事制裁,即狭义的惩罚。涉及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方面的惩罚。最古老的法律只是刑法。后来,制裁才有区分。除惩罚外,还出现了一种特定的民事制裁,民事执行,也就是对财富的强制剥夺。旨在提供赔偿,即补偿非法再承担损害,这样,除刑法外,民法也就发展起来。随着近代西方主权国家的出现,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法治国思想逐渐融入到近代化国家的法理之中。行政法产生并得以发展。行政制裁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19世纪以来宪政运动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的宪政实践催生了一种崭新的法律制裁形式——违宪制裁。同时,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国际法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制裁也逐渐被国际社会认可和接受。

(一)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之规定,我国的刑事制裁包括刑法和非刑法处理方法两大类。

1.刑罚

“刑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惩罚犯罪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由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12]刑罚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这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社会正义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惩罚。同时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刑法的滥用又极易导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故刑罚的发动又必须审慎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向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构成。其中,主刑由轻到重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由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构成。此外对外国人犯罪用驱逐出境这一特殊的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而不能附加使用,对一种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不能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中除没收财产不能单独适用外,在许多情况下,附加刑附随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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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死刑的适用和执行问题最为复杂,包括死刑的存废及其合理性也成为近代化以来刑罚理论争论的焦点。死刑的执行制度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以犯罪人未适用对象,但本身又不具有刑罚性质。”[13]它主要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与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理方法以行为人的能力构成犯罪为前提,体现了国家对犯罪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只是不采用刑罚这种处理方法而已,但仍属于刑事制裁的范围。

(二)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十种,当国家审判机关对民事责任主体施以此十类惩罚时,它们立即构成民事制裁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民事制裁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适用上述制裁措施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任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对之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制裁的目的在于赔偿,所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财产责任。这一点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可以看出。民事制裁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性保障,也是司法秩序得以安定的保证。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规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来看,结合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研究现状,行政制裁一般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大类。下面作简要介绍。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并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由受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主要形式。

2.行政处罚[14]

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具体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大体可作如下分类:

(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限制出境。

(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的处罚。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

(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行为罚包括责令停止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

(4)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强制[15]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处置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强制包括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即时性强制主要特点是紧迫性和即时性。执行性强制指行政主体依法强迫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强制性行为。

(四)违宪制裁

一般而言,宪法规范无制裁要素也无具体惩罚性。但随着宪政运动的发展,违宪责任频频出现。违宪制裁也进入到异国的政治法治生活中,“违宪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应负的违宪责任实施惩罚性强制措施。”[16]违宪制裁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弹劾国家主要领导人员,罢免地方官员,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宣告无效,拒绝适用和取缔政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宪法规范为我国宪政实践中的违宪责任追究和违宪制裁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最高法依据。

(五)国际法律制裁[17]

国际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法主体由于其国际不当行为而必须接受和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制裁。国际法律制裁是人类文明进入现代化以后逐渐兴起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它的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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