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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制裁的种类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除了海关负责对擅自携运档案出境的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外,其他档案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乃至国家机关都无权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相对轻微的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惩戒,而档案行政处罚针对的则是虽未构成犯罪但却是比较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受档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在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和途径不同。
档案法律制裁的种类_档案法制与标准

根据档案违法行为及其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档案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制裁

狭义上的行政制裁是专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档案行政制裁,为广义上的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单位对档案事务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又可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1.行政处分

这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所属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即广义上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具体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形式。

2.行政处罚

这是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涉及档案事务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具体参见本书第七章第四节关于档案行政处罚的内容介绍。

档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同属行政制裁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档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除了海关负责对擅自携运档案出境的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外,其他档案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乃至国家机关都无权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则可由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所属的各种机关或其他组织、单位实施,其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对无隶属关系的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处分,只能向其所属组织提出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分是对相对轻微的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惩戒,而档案行政处罚针对的则是虽未构成犯罪但却是比较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第三,法律性质及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组织内部的法律制裁行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实施的,对内部工作人员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制裁措施;而档案行政处罚则属外部法律制裁作为,档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一切有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制裁形式不同。档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各有其不同的形式,如前者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形式;而后者则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形式。处罚和处分的形式不得相互混淆、替代。

第五,法律救济不同。承受档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在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和途径不同。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按隶属关系向内部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民事制裁

这是对档案事务中的民事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档案法律规定的档案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即档案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当事人按照受损档案的价值,做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其他法律也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民事责任规定,制裁的形式比较多样。

(三)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又称刑罚,这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对档案事务中的刑事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档案法律制裁,它所针对的是触犯刑法、实施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及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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