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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理论和实践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现代三权分立的理论和思想则以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为主要代表,尤以孟德斯鸠为甚。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分离不足以消除。其后,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

一、分权的理论和实践

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国家的一项宪政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部分,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这三个机关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互不隶属、互相制衡。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政体三要素”的分权理论。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2]古罗马时代,波里比亚斯继承并发扬了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主张在分权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互相制衡。但是,由于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波里比亚斯的分权理论,都与近现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有着一定的距离。

近现代三权分立的理论和思想则以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为主要代表,尤以孟德斯鸠为甚。近现代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三权分立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学说,首先是由英国的洛克提出来的,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了三权分立学说,从而正式而明确地提出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可以认为,孟德斯鸠是近现代三权分立思想之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4]基于这一认识,孟德斯鸠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这种权力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5]。在这里,孟德斯鸠首次将国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作了初步而又深刻的探讨。他认为,政府拥有的这三种权力应该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任务、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决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6]。孟德斯鸠从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的角度提出的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学说,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最早将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立的是美国。美国宣布独立后,其十三个州中的十一个州相继制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宪法。其后,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在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司法权则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设立的低级法院。继美国之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宪法也都先后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从而使司法独立成为三权分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原则也由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奉行的一项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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