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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管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9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监管机构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则应主要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二、五级分类管理

(一)分类认定

1.分类应考虑的因素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②借款人的还款记录;③借款人的还款意愿;④贷款的担保;⑤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⑥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第5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第6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第7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第8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第9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第10条)

2.分类的基本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②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③实行审贷分离;④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⑤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⑥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第11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监管机构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监管机构备案。(第12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第13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14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第15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第16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第17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第18条)

3.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贷款分类的程序: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分类,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同级或下一级分行贷款的分类,按实际操作顺序,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①评估被查银行贷款分类制度,以及贷款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对以上内容的评估是监管机构专项资产质量检查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要了解银行贷款分类制度是否能够真正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与《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风险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则应主要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②了解贷款的还款记录,确定贷款的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综合体现,显示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是贷款质量的直观反映。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三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不佳,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贷款本息尚未到期;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

根据《指导原则》,可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作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对单笔贷款的分类,一般从判断贷款的还款记录开始,但仅靠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不能判断贷款的质量,应对影响还款可能性的因素进行分析。例如,本息偿还逾期30天(含30天)以内的贷款可视为正常贷款,但如果分析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很差,或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则贷款应划为关注类贷款或以下。

③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很多,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国家风险等。

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造成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不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贷款合同要素不全,还款条款含义不明确,或由无授权的人员签字等。

贷款担保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贷款抵押品、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银行的信贷管理与贷款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分类时应将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作为一个总体因素进行考虑。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分类过程中,在确定贷款的还款记录后,对以上五类因素的分析各有侧重,也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例如,对还款记录良好的贷款,对还款意愿、还款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可以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还款记录不佳的贷款,则应对所有因素进行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首先作出判断。另外,在评估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时,应了解贷款的用途、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附件第二部分)

◣贷款分类中的拆分法:贷款分类中,往往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拆分法一般适用于保证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例如,银行向某借款人发放了一笔信用贷款,该借款人正面临清盘,根据对清盘最终结果的估计,清算完毕后,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中至少能获得40%、最多不超过65%的补偿,则该笔贷款的35%可划分为损失,25%可划分为可疑,40%可划分为次级。对于保证贷款,可利用相似的原理进行拆分。(附件第二部分)

4.对中小企业的特别规定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第26条)

(二)统计管理与报告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从2004年起,各机构应按季上报五级分类的数据。目前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可以停止向银监会报送“一逾两呆”的分类数据,但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各机构应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各机构在贷款审核发放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各机构可自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一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损失准备金提取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机构要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未按规定上报计提及核销规划、不良贷款处置计划,或未按规划提足损失准备,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业进入机构,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未能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在五年内分年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同时报送银监会。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第4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5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第6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第7条)

◣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第9条)

◣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第10条)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第2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第3条)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第4条)

◣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第5条)

◣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第6条)

◣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第7条)

◣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①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②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的评估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③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贷款损失的核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第8条)

◣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第9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10条)

◣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第11条)

◣银行的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披露。(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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