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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分类管理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4.2 职位分类管理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或“职位分级”。在职位分类制度中,功绩制是其人员升迁和薪酬增加的唯一标准。①因事设人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职位分类以确定的职务内容、责任和困难程度为中心而制定职业规范,这就使人员选录有的放矢,并获得适合的人选,并避免了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职位分类对每一工作的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了分析,为建立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提供了基础。

3.4.2 职位分类管理

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或“职位分级”。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将适合职位分类的公务员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分成若干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从而对组织职位进行分类管理的过程。也就是说,以工作的类型和所要求的职责水平为基础,将所有相似的职位集中于同一模式或类别之内。

1.职位分类的基本特征

职位分类作为理想的分类制度,其具体特征如下:

(1)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体系。职位分类首先重视职位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繁简难易程度,其次才是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职位分类的特点是事在人先。

(2)分类方式是先横后纵。即先进行横向的职系、职组、职门区分,然后再依工作的难易、繁简和责任大小的程度划分纵向等级。

(3)注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位分类注重“专才”,人员的任职调动、交流和晋升,一般在同一职系至多在同一职组范围内进行,跨职系、跨行业的流动和升迁极少。

(4)官等和职能相重合。在职能分类中,官位与职位相连,不随人走,严格实行以职位定薪酬的规则,追求同工同酬。职位变了,官等薪酬均取决于新职位的工作性质。

(5)实行严格的功绩制。在职位分类制度中,功绩制是其人员升迁和薪酬增加的唯一标准。如美国一般职务类(GS)人员,薪酬的增加有两种方式:一是工作年限增长自动提升等级,表现突出提升一级;二是职务提升,薪酬相应提高,并且规定一个人每年只能提一级,且必须有几个人同时竞争,才能最终选出一人提升。

2.职位分类的评价

(1)职位分类的优点。

①因事设人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职位分类以确定的职务内容、责任和困难程度为中心而制定职业规范,这就使人员选录有的放矢,并获得适合的人选,并避免了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

②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公务员的考核,是在职位的要求标准下,对其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评定的过程,职级规范中各项目为测量任职人员的业绩提供了尺度;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人员的升调晋级也变得较为合理。此外,职位分类使得升迁、调转途径的选择十分方便。

③有利于公平合理的酬劳制度的建立。职位分类对每一工作的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了分析,为建立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提供了基础。

④能提高组织机构的运行效率。可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

⑤有助于预算管理。职位分类有整齐划一的职级名称,这就使得预算编制时能够进行合理归类,使款项数目计算简单化,使编制预算精确而简明。

(2)职位分类的缺点。

①在适用范围上,职位分类比较适合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于高级行政职位、临时性职位及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

②职位分类强调以事为中心,规定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使得个人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职位分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妨碍了人员的全面发展和人才的充分流动。

③由于当今社会新技术、新科学的不断发展,每年都要有新的人员进入公共部门,这使得对工作的描述变得复杂,对它们的分类也不太容易。另外,由于外部条件的改变使得职业地位发生了变化,而职位分类很难对这种变化作出适时调整。

④职位分类的实施程序非常繁琐复杂,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参与,这使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比,显得费时费力且成本高昂。

⑤职位分类还存在着误差的问题,许多国家的研究表明,职位分类的误差率在6%~15%之间,职位分类的不正确,会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3.我国职位分类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职位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员职位设置、确定职务与级别。下面主要介绍我国公务员职位设置和职务级别的划分。

(1)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在对公共部门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对公务员的职位类别进行了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其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根据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2)职务职级划分。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对公务员进行职务职级的划分。虽然公务员法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目前我国公务员共划分为15级,分别与12个职务层次相对应。职务层次高低与级别的高低相互交叉,每一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国务院总理:1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3~4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4~5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5~7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副巡视员:6~8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7~10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副调研员:8~11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科员:9~14级;

办事员:10~15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其中非领导职务在中央行政机关可设到正局级,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不能超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层次。

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来考察,通常可以把各国的人员分类大致区分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概括地说,品位分类制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员分类体制,职位分类制是一种以“事”为中心的人员分类体制。由此可见,两种分类制度各有其产生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生命力。脱离具体的环境很难说哪一种分类制度更优或更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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