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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支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项义务是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即使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或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一)租赁物的受领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支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的权利。如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以及索赔等。但当出卖人按约进行交付时,承租人不得拒绝受领。

(二)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项义务是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即使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或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

(四)承租人有义务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的所有权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出售。

(五)选择通知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等事由发生时,有选择通知出租人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的购买价金。

2.其他义务

主要包括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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