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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申请费。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

一、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一)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范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二)新颖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三)特异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特异性要求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具有一个或数个显著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能够辨认和说明。

(四)一致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五)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六)适当的名称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命名,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时,育种者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程序

(一)申请

授权单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授权。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办理。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经修改仍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撤回品种权申请。

(二)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审批机关应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否则,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复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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