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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物质帮助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获得物质帮助权

(一)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概念和特征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这是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

第二,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当国家不履行物质帮助义务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不仅使处于社会危险中的弱者得到必要的社会救济,同时保障社会生活的平衡。

(二)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范围

公民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范围,《宪法》第45条第3款作出了限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相关的权利有: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2款也规定了这一内容。此外,该法还专章(第3章社会保障)列出了具体的条款。如:“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会扶助、无障碍环境以及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等。

第一,在法律保障方面,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数十部重要法律和不少法规、规章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条款;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大组织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监督、推动法律的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福利等作出了一些优惠照顾、优先扶持等规定。特别是县(市)、乡(镇)、村普遍制定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三,在社会扶助方面,全国城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如“全国助残日”、“志愿者助残”、“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文化、教育、科技助残”、“法律助残”、“一助一送温暖”、“帮、包、带、扶”等。这些活动,不仅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具体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在无障碍环境方面积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居住区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盲道、坡道、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编写、出版发行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在影视作品、电视节目中增加字幕、解说,开办电视手语节目,使盲人、聋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第五,在残疾人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方面,普遍建立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研制、生产、供应了大量残疾人专用生活用具、专用学习用具、康复器具、特殊生产设备和专用交通工具等,如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和自助具、拐杖、盲杖、盲表、聋人闹钟和门铃、盲人写字板、打字机等,帮助残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

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在宪法上的义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公民物质帮助权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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