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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范围外,大多数国家采用专门立法模式。1961年国际社会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且缔约国根据这一公约组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法律授予育种者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借此鼓励育种者研究开发、投资新品种的积极性,以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育种者的这项权利也叫“育种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当代世界各国极为重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背后是各国为控制生物技术产生的激烈竞争。生物技术对一国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已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推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步和成果转化,实现本国经济竞争优势地位,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重要使命。

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利于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贸易活动的开展。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立,该联盟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利益,不再向中国出售其新培育的品种,因而影响我国引进国外的新品种,我国的新品种向这些国家出口也同样遇到许多障碍。因此,建立符合国际通行体系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加强与国际经济交往合作的客观需要。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沿革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自20世纪以来,经历了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在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一是专利保护模式;二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三是双轨制保护模式,即实行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专门法保护双轨制。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范围外,大多数国家采用专门立法模式。

1961年国际社会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且缔约国根据这一公约组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该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当代国际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体系的基础。1998年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这一重要公约的成员国。

我国1985年《专利法》开始保护生物技术方法发明。1995年,我国加入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开始采纳接受国际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的通行做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植物新品种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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