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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概述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目前,农业部已先后公布了六批保护名录。在该案中,200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吕平安,品种权号为CNA20030340.6。那么现代公司是否侵犯了新西北公司对“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民事权利的问题。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应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新颖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经过驯化改良的野生品种也可以申报植物新品种权;[87](2)特异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3)一致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4)稳定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三)品种权人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成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商业目的使用授权的品种,无需取得品种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用。主要有:(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另外,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享有追偿权,即品种权被授权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四)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机构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林业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保护工作。

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保护由审批机关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农业部已先后公布了六批保护名录。

(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及保护

1.侵权行为

侵权品种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案例十一: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88]

在该案中,200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吕平安,品种权号为CNA20030340.6。2006年9月20日吕平安授权河南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独家拥有在合法审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以及许可授权生产、经营的权利。

2007年8月5日平安公司与新西北公司签订了“豫麦49—198”品种权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平安公司授权新西北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在陕西省区域内独家生产、包装、销售“豫麦49—198”,新西北公司负责该品种在陕西省区域内市场的维权、打假、诉讼等事宜。2008年7月1日,平安公司向温县丰源种子有限公司国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在温县区域繁育“豫麦49—198”,面积1 500亩,并授权该公司生产、加工、销售事宜(包装统一使用平安公司授权包装),委托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止。2008年8月1日,丰源公司向现代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丰源公司委托现代公司在陕西区域内批发指定销售“丰源”系列不分装种子,包括丰源公司受平安公司委托繁育销售的“豫麦49—198”,授权日期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 年6月10日。2008年10月1日新西北公司在现代公司处购得“豫麦49—198”品种30斤,单价为1.9元/斤。2008年10月7日在陕西省泾阳县工商局的询问笔录中,现代公司承认2008年9月19日从丰源公司购进“豫麦49—198”种子21 000斤,每斤1.25元,共计26 250元。2008年10月20日平安公司向陕西省工商局和陕西省泾阳县工商局出具函件,载明:其从未向陕西境内销售“豫麦49—198”小麦种子,新西北公司是其在陕西境内授权的唯一一家生产、加工、销售“豫麦49—198”品种的单位,如市场上流通有非此单位生产的“豫麦49—198”品种,可视为假冒伪劣产品,望予以查处。

那么现代公司是否侵犯了新西北公司对“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民事权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之规定,现代公司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争讼之授权植物新品种,构成对新西北公司排他实施“豫麦49—198”小麦新品种权的侵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

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两个以上省级农业行政部门都享有管辖权的侵权案件,应当由先立案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农业部指定管辖;农业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侵权案件。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认为侵权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农业部处理的,可以报请农业部处理。

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3.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a.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b.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c.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d.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e.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f.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g.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h.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i.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j.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k.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其中第a至e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f至k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思考练习题

一、评述下面的5个判断:

1.知识产权与人权一样,是生而就有的权利。

2.WIPO与WTO一样,可以对违反其管理下的条约的行为,根据一缔约方的申请,进行裁决。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

4.治疗白血病的方法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5.博客网站应对博客文章中的侵权内容负责。

二、讨论题

1.有人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你是如何理解的?

2.你是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立法同一国的科技水平之间的关系的?

3.著作、商标和专利权的共同点是什么?区别又是什么?

4.老师将英语教材复印30本,发给全部同学学习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吗?

5.在英国广泛使用的商标“Norwood”,在我国既没有经营活动,也没有经营场所,如果我国一厂家把“Norwood”注册为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吗?假如是,那么侵犯了什么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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