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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交易的策略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品种权的转让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与许可相比,权利的归属发生了根本性的和实质性的变化。许可品种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新品种权利人手中,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是有限制的使用权。三种许可方式的内涵不同。被许可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植物新品种,该品种只有一家使用。

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交易的策略

赵龙群 米庆华 王敏

(山东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处 山东,泰安271018)

[摘 要]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立法保护虽时间短经验不足,但对育种事业已显现出显著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本文就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新品种的认定或审定和新品种的转让与许可,以及许可的类型和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规保障育种工作的有序进行、育种者、经营者权益的保护策略等,做了一些浅述,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交易;策略

我国在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经济运行机制已与国际惯例接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电路布图保护条例》等等,这些法规的实施,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已收到了显而易见的良好效果。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虽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但已呈现出多方面的积极效应。但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交易实践中,育种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对一些基本的概念问题在理解和实施上还存在不少误区,直接影响新品种的保护与交易。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规,有策略地保护和交易植物新品种是十分重要的。

1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新品种审定

1.1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交易中,有不少当事人不清楚新品种权的申请与新品种审定的区别,认为只要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就获得了新品种权,将新品种审定证书误认为品种权证书,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显然,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审批、授权的一个法律过程。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上看,申请人对获权的植物新品种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就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植物新品种权成为具有法定性的无形财产权。

1.2植物新品种的审定

新品种的审定不同于品种权的申请,新品种的审定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认定被审定的品种在某区域是否可推广应用,经审定的新品种在法律上没有独占性,不受法律保护。进而在新品种使用许可的交易中,品种权人和被许可人都不能很好地依照有关法律维护权益与运作市场,如独占市场或者制止侵权假冒等不良现象。

新品种被审定的同时又申请新品种权的二者并不矛盾,反而会更有利于该品种的推广与应用。因为审定的新品种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经过2~3年的多区域试验示范,结果证明是可以在某区域大面积推广应用的,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定结果进行推广。既通过审定又获权的新品种最受良种公司的信赖,在保证有推广面积的基础上还可依法维护权益。仅授权的新品种则不一定能够大面积推广应用,如一些种质亲本等。因此,新品种的审定与新品种权的申请各有利弊,两者既不矛盾,但又不能相互代替。采取哪种方式申请人应审时度势,巧妙利用各种法规,保护好自身权益。

1.3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涉及品种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转让与许可问题。在品种权的使用交易中,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分辨不清楚“转让”与“许可”的基本概念是什么,把转让与许可混为一谈,给以后品种权交易合同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应有的或引起诉讼的麻烦。

1.3.1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

“转让”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转换、转变;“让”是退让、辞让。涉及新品种的转让有两种权利:一是新品种申请权的转让;二是新品种获权后的权利转让。新品种选育人一旦转让出以上两种权利:一是失去了对其选育品种申请品种权的权利;二是失去了对已获品种权品种的控制权、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则获得控制该品种的一切权利,即独占权和排他权。因此,品种权的转让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与许可相比,权利的归属发生了根本性的和实质性的变化。

1.3.2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

“许可”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认可、允许。新品种的使用许可与转让相比,就是品种权人对品种使用的认可或允许,而不是权利的转移和变更。也就是品种权所有人同意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使用该品种,即进行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包装和销售。许可品种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新品种权利人手中,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是有限制的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与许可在权利的属性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品种权人在从事品种交易过程中必须分清其本意是转让还是许可,否则会丧失本身应有的权益。

1.4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许可的类型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使用许可合同有三种类型,即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许可方式的内涵不同。其共同前提:一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新品种权有效期间的合作行为;二是品种权的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化,也就是不涉及品种权的权利人变更。

1.4.1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使用许可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地域以及约定的方式,将该植物新品种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包括植物新品种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植物新品种。被许可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植物新品种,该品种只有一家使用。

1.4.2植物新品种权的排他使用许可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植物新品种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植物新品种权人依法可以使用该植物新品种,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植物新品种,包括品种权人在内该品种只有两家使用。

1.4.3植物新品种权的普遍使用许可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普遍使用许可合同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植物新品种许可两个以上的多家被许可人使用,品种权人依然可以使用该品种,尽管被许可人较多,但同样不得另行许可除此以外的他人使用该植物新品种(1)。

采用何种许可方式,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想法多不相一致,被许可人为了独占市场往往提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某品种,不考虑是否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的情况,品种权人一般不宜采用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获权品种。采用哪种方式,许可人应根据品种种类、种植区域、被许可人的经营规模和能力等情况而定。既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市场和效益,更要考虑到社会对该品种的需求。

1.5植物功能基因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世贸组织于1991年12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中规定,“专利保护原则上适用所有的技术领域”。近些年来,通过生物技术进行植物育种的研究越来越多,国家投资力度越来越大。如何保护植物功能基因和导入基因而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呢?我国自2000年开始已通过“专利法”对植物功能基因的克隆与应用实施保护,但导入功能基因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不能由专利法保护,要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有时植物功能基因克隆单位会提出共享新品种权的要求,对此,如无偿提供的基因其要求是合理的,如有偿提供给育种者其要求是不应考虑的。一些基因克隆公司有偿提供的功能基因一般不会提出分享品种权的要求。

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交易策略

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所保护的客体有利也有弊,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下的新品种要无保留地公开技术内容,如杂交种的父本母本和选种过程等,并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未保护下的品种创新又无法取得专有权,一项育种技术包括杂交亲本可多家拥有,多家使用。鉴于此,植物新品种选育人应全面考虑,权衡利弊,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使创新和市场运营处于竞争中的最佳保护状态下。

2.1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相结合的保护策略

在一项作物育种方法发明创造不宜公开技术,并且准备长期垄断该项技术时,可以商业秘密权保护大部分发明创造内容,以专利权保护某一部分或某一环节,同时配以商标权保护该品种在市场上的营销。需要时也可以专利权保护大部分发明创造,以商业秘密权保护小部分技术诀窍(know-how)。这样就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三种法规来保护品种权人的应有权益。

2.2植物品种权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相结合的保护策略

一个新植物品种的获得者同时又准备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时,那就要考虑既为该品种申请品种权又要为繁殖材料的销售注册商标权,如只有商标权而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那就不利于该品种的许可使用,如只申请品种权而不注册商标,品种权人则不能经营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为确保新品种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品种权人或经销者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种子的包装加以保护,这样对育种者及经营品种繁殖材料的就达到了三重保护的效果。

2.3商业秘密权与商标权相结合的保护策略

对一些需保密的品种育种方法或化学育种中的配方技术可以商业秘密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其好处是不向社会公开技术秘密,不缴纳有关申请和维权等费用,同时又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也冒泄密的风险,对一些正式产品应附加商标权的保护,更要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技术不泄密,使产品有市场,权益有保障。

尤其是对良种经销企业,许可品种使用权时,首先要了解该品种是否获权,如育种者未获品种权,经营者仅靠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是无法达到制止侵权保护权益的目的。

3讨论

在当今科技与经济快速发展,相伴着竞争愈加激烈的时代,农业科技人员在保护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时,要把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机结合,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多重保护,维护好应有权益。

我国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时间还不足十年,在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保护、转让和许可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完善。如育种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与农民的关系,经营者、农民与国家的利益关系等,如何寻求最佳结合点,尚需人们不断地探索、调整和改进。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应更好的遵循知识产权法规保护下的竞争规则,谁能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法规谁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孙子说过:“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产权保护应未雨绸缪,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应有权益。我们正置身于知识经济时代,应坚定不移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植物育种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世青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第1版,北京:蓝天出版社,1999.

[2]赵龙群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中国科技论坛》1997.6.

[3]赵龙群等.应对国际竞争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科技管理》2002.4.

[4]赵龙群等.《知识产权保护概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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