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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政策研究的致用之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与社会这个学科出现之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者们有一个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很多人说中国的法理学离现实太远了,我们要多做一些与社会有关的研究。作为一个法理学的研究者是没有义务进行政策研究的,政策研究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应该想办法筹划有关问题。

法理学发展到18世纪的时候,才开始出现不同流派: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等。到20世纪30年代左右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生了社会法理学。有人作了非常精辟的概括,认为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三大流派侧重点是不一样的;自然法学注重价值,实证主义法学注重规则,社会法学注重事实。价值、规则和事实是法律的不同组成部分,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耶林、庞德都是社会法学的领军人物。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有人提出,为什么不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用在法律上?这就是在社会法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产生了法社会学和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法律与社会这个学科出现之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这个“与”字表达了三种关系:(1)法律于社会有什么作用,什么影响?(2)社会对法律有什么影响,什么作用?(3)法律和社会这两者的互动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就有很多学者关注。一面是实证研究,一面是把基本法理用在研究上。但是这个学派的发展没有什么可预见性,没有什么规律。后来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的分支,如法律与发展这个分支,本来这也是一个研究领域,但有些人把它用来作为发达国家的模式,为贫穷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救治方案。

后来,法律与社会研究越来越趋向于碎片化,倾向于某一个地方的青少年犯罪、吸毒现象、男女不平等方面的研究,使之变得非常庞杂。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者们有一个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笔者参加过两次,一次在芝加哥,一次在波士顿。该会议完全是个大杂烩,有上百个小组讨论。经常是三四个人在讨论,一两个人听。人们研究兴趣不同,高度分化。因为“社会”这个词太复杂了,有太多东西,这使得研究领域复杂化。但是在20世纪末,这个研究突然有了一个转机,导致了社会-法律研究(socio-legal studies)的产生。这个学问怎么会产生呢?因为有一些学者喜欢给政府或大机构提建议。比如现在年轻人吸毒非常严重,我们可以研究这个现象。政府要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指派或者委托某一个机构、某一个人展开研究。这种研究不是学术研究,而是政策研究。研究之后,要阐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应采取的态度和应对策略。这种研究能拿到经费,得到政府资助。

很多人说中国的法理学离现实太远了,我们要多做一些与社会有关的研究。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不同。法学研究可以不考虑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要在资金支持下去做。我们要关注哪些问题,关注该怎么解决,首先要进行政策研究。作为一个法理学的研究者是没有义务进行政策研究的,政策研究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应该想办法筹划有关问题。法理学家所研究的兴趣和关注焦点可以是一个具体问题,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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