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明确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实施鉴定,就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自然有权予以了解,否则将无从履行鉴定。对诉讼卷宗和存于法院的证物,也应允许鉴定人利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进行鉴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为保障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明确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实施鉴定,就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自然有权予以了解,否则将无从履行鉴定。比如,鉴定因伤害而造成的伤情鉴定,鉴定人就有权了解当时纠纷发生时的情况,并查看当事人受伤后治疗情况的有关材料。只要鉴定需要,即使某些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也有权了解。有关当事人在诉讼上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有关物件材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交予鉴定人。对诉讼卷宗和存于法院的证物,也应允许鉴定人利用。出于鉴定需要,鉴定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还可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经过科学鉴定,不管鉴定结果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进行鉴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一般说来,书面鉴定意见中应当包括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和对鉴定人资格的说明等内容,最后,鉴定人还要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