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判。

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证据就得作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或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该休庭合议,以体现合议的严肃性。经过合议,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在继续开庭后告知当事人。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判。合议庭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即可,不过书记员应当将此准确地记入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4)

应当提出的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