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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形式上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必须依法履行它的教育职责,举办和发展教育事业,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只有在教育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下,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防止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越权或失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32、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从本质上说,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学生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事故是家长、学生、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出现过不少纠纷。一些学校甚至因为害怕出现安全事故而取消学生的课外活动,甚至取消一些传统的体育项目。去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正式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规范。”[7]

如1999年审结的北京科技大学一本科生田某诉其母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件的起因是学生田某在参加一次补考时,随身携带一张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中被发现,但田未参看过纸条。按照学校的规定,田某被认为是作弊,按退学处理。事后,由于学校管理的失误,并未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相反,田某参加了其后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但是,临近毕业分配的时候,学校发现了问题,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于是田某提起诉讼。此案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政诉讼方式审结,主要以学校处罚过重,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8]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其他多项公民权利的行使,无疑应该成为公民的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为实现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公民权利的受教育权,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责或义务,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条件与教育机会的均等,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准则。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形式上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必须依法履行它的教育职责,举办和发展教育事业,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只有在教育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下,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防止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越权或失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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