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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与理念的客观是不可能分开的,这里重点谈谈新闻客观性原则在写作、编辑中的具体贯彻。比如说,某次较为重要的党或国家的会议报道,新闻标题多是“某次大会隆重开幕”、“某次大会胜利闭幕”。在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因新闻写作中采用客观报道的方式而打赢了一场官司。结果,报纸被告上法庭,罪名是“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宪兵”。

三、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

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与理念的客观是不可能分开的,这里重点谈谈新闻客观性原则在写作、编辑中的具体贯彻。一般的要求和主要的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将事实与意见(包括价值判断)分开。这种要求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会受到很多习惯性思维的限制。比如说,某次较为重要的党或国家的会议报道,新闻标题多是“某次大会隆重开幕”、“某次大会胜利闭幕”。隆重、胜利这样的词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特别是“胜利”,它的对应词是“失败”,使用这个概念带有明显的倾向,是一种主观评价。其实,客观报道,说“闭幕”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习惯于这样说,脱口而出,想都不想。

还有些报道事实的套路,诸如:“随着×××”,“在×××形势下”,“在×××的正确领导下”,“为了×××”,等等,然后才是告知具体发生了一件什么事情。前面的那些话,是你对所选择的事实的评价,不是事实。这种写法已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提笔就写,张口就说,感觉不出存在什么问题。

你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开,前面那些话都是套话,也是你对所报道事实的“意见”,尽管是你不加思考就说出来的。应该老老实实地说:“×年×月×日某次会议在何地召开”,前面那些话都不要。可能你会说:我的领导要求我强调这个会议是在什么精神指导下召开的。如果一定要体现这些东西,你不要自己说,去采访会议的组织者。可以这样报道:“×年×月×日某次会议在何地召开了。”会议秘书长说:“这次会议是随着×××,在×××形势下,在×××的正确领导下,为了×××而召开的。”其实,只要你把事实报道出来,读者自然会理解会议的背景,用不着说这些套话。上级非要求你说,你可以采取这个办法,既让领导满意,又给自己的专业理念解了围。不过你心里要清楚,哪个人被采访时说这类话,读者绝对会认为他是个典型的官僚和傻帽,可能你也会被捎上,你得有挨骂的思想准备,这种写法本身,只是形式上客观了,而报道很拙劣。

第二,以超脱情感的中立观点表述事实。有些事实可能带有比较强烈的可爱、可憎因素,我们在报道的时候,一般来说要选择中立的词语来表述事实,尽管你有自己的看法,或者非常感动、或者非常仇恨,但不要明显地溢于言表。你的报道是给别人看的,应该让受众自己来判断是非。但在我们的新闻中,明显带有褒贬词句的很多。例如报道正面人物的时候,经常使用一些颂扬的副词和形容词,报道犯罪行为时,经常使用一些妖魔化的词句。其实,你只要把事实叙述出来,受众自然能加以判断,用不着记者替代他们评价事实。特别在消息这种新闻体裁中,副词、形容词本身就是一种评价,使用这些词有悖新闻客观性原则。通讯是一种署名叙事,带有个性色彩的新闻体裁,可以适当使用一点副词、形容词,但也要适可而止。

第三,努力做到公平和平衡,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机会。一个事实发生了,往往会有两个以上的因素牵制着这个事实,也可能会有两种以上的对它的不同看法,那么你在报道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得事实的各方面,都得到表达的机会或由你给予说明。当然不能要求说的分量和篇幅绝对公平,因为我们还有新闻价值要求,一个事实可能涉及很多方面,某一个方面你觉得新闻价值非常突出,你可以稍微多说一点,但其他方面你不能完全不提,要考虑到平衡。

平衡是新闻报道中要掌握的技术性要求,但现在相当多的传媒对此不大注意。特别在报道冲突事件的时候,诸如政治、经济、司法冲突的时候,传媒一定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不要站在冲突的某一方来报道事实(即使你觉得很正义),这是职业道德不允许的。从传媒自我保护角度,也不宜这样做,因为一旦发生官司,传媒会因此被卷进去,即使你有理,精力上也陪不起。

上面讲的较为原则,下面再就不同的表述体裁做更为具体的说明。

第一,叙述性新闻,所叙述的内容要能够被核实。这里是指消息,消息是纯叙述性的,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消息中作者不能发议论,所有内容当然都应该是能够被核实的,换句话说,就是所有内容都要有消息源。如果要查的话,每个细节都能查出来是谁告诉你的,或者你从哪里查到的资料。

第二,分析性新闻,能够列出一系列消息源清单。分析性新闻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一般是指署名的通讯或综述,在标题下署名,带有文责自负的意思。这种报道方式多少可以表达作者的倾向,但要谨慎,这不是发表政论,对报告的事实,要能够列出一系列消息源清单。也就是我前面引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用事实来描述事实”,最后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这样,保证你的内容是客观的。分析性新闻比较难写,你写的时候可以表达一定的倾向,但要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因果性新闻,使用推断和猜测的语句。新闻报道和其他文体的写作不一样,你在报告一个事实的时候,受众希望你解释为什么发生,这样就出现因果性新闻,因为××,造成了××的结果。在第一时间确定因果关系是不大可靠的,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它本身在发展过程中,你及时报道都较为困难,更难在有限的时间内说清楚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这是新闻传播中受众很想知道的内容。当你把有限的因果信息告诉受众时,这就需要使用一些模糊的语言(一般说来,新闻报道应该使用精确的语言),使用推断的、猜测的词句来说明原因。

我前面讲新闻真实的时候说过,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既然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就不能要求记者每句话都说得很精确,他的后续报道可以自然而然地纠正前面的差误,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时效紧迫的条件下,使用推断的、猜测的语言是可以的,诸如“大概”、“也许”、“可能”等词语。当然,如果这个“大概”是采访来的,一定要写上,说明你的推测是有来源的。但是,你使用这样的语言以后,一般后面还有跟进的报道,以便对前面的报道予以适当的纠正,这也是一种新闻职业的工作方式。

语言的精确和模糊在新闻工作中是一对矛盾。新闻语言的模糊有好几种表现,这是一种具体的表现,还有表达宏观内容的时候,有时候也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因为宏观内容没法精确。

在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因新闻写作中采用客观报道的方式而打赢了一场官司。1848年7月5日,马克思主编的《新莱茵报》刊登一条消息《逮捕》,揭露六七名宪兵逮捕科伦工人联合会会长安内克的过程中,如何粗暴和违反法律程序。结果,报纸被告上法庭,罪名是“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宪兵”。关于侮辱检察长,马克思在法庭上指出:“《新莱茵报》写的是:‘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声明说……’。为了侮辱某人,我自己绝不会把自己的论断置于怀疑之下,绝不会像在这里一样用‘据说’这样的词;我一定会说得很肯定。”[12]恩格斯针对诽谤宪兵的指控反驳说:“要说诽谤,也许只诽谤了一位宪兵先生;报道中说这位先生一早起来就喝得有几分醉意,有点摇摇晃晃。但是,如果审讯证实——我们毫不怀疑这一点——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么,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并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可是,现在检察官却把这种为博爱精神所驱使而指出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的做法说成是诽谤!”[13]

马克思辩护中强调的是,有消息来源,同时使用的是模糊语言,也就是不能确定,这就保护了自己。恩格斯强调描述的是事实。结果,这场官司以原告败诉了结。当然,那个法庭的程序跟我们现在不一样,它是陪审法庭,陪审员能够决定最后审判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护可能打动了他们,陪审团经过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最后宣布《新莱茵报》无罪。

下面举个例子,说明前面谈到的操作层面的第三点:努力做到平衡与公正。

1998年3月24日《羊城晚报》下属的《羊城体育》二版发表署名肖晓的文章“《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章写道:

“对于比赛中大连队得到的点球,松日俱乐部赛后还一直耿耿于怀。当晚,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的误判。他还投诉,赛前这位裁判收了客队20万元现金,希望新闻界能予以曝光。”

这篇报道揭露裁判陆俊赛前接受了客队20万元现金,最后给了大连队一个点球,大连队赢了。文章一发表,陆俊便起诉《羊城晚报》诽谤。法庭上,《羊城晚报》的法人代表在辩护中说:“我们是客观报道”,报道中没有报社方面的意见,是记者的报道,只是报道松日俱乐部向他们反映裁判收了20万元现金,报纸并没有对这个事实本身发表评论。诉讼过程中,《羊城体育》于当年6月和10月两次发表《声明》,向陆俊道歉,但陆俊不干,最后陆俊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羊城晚报》向陆俊赔偿精神损失8.5万元,实际损失1.7万元,以及诉讼费等,共计11万多元。

这个事情引起新闻学界的注意,上海《新闻记者》就此开展了关于什么是“客观报道”的讨论。该刊这年第6期发表了贾亦凡、顾向东的文章“《羊城疑案”谁与评说》,这篇文章不涉及陆俊有没有拿20万元现金,而是专论《羊城体育》的报道本身,认为客观报道就其本质而言,应当着眼于内容的客观、真实(因为《羊城晚报》强调我发表的是别人告诉的),而不仅仅是报道形式的客观,内容真实包括消息来源的真实和新闻事实本身的真实,后者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如果内容不真实,客观也就谈不上了,内容本身远远高于客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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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陈力丹《新闻的客观性——真实与客观形式的统一》一文发表时的版面

然后该刊连续十期左右,都在发表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文章。1999年我和贾亦凡等一行人出差考察各地的都市报,他约我写一篇总结性文章,文章发表在《新闻记者》1999年第9期,标题是《新闻的客观性——真实与客观形式的统一》(图4-4)。首先是内容的真实,同时还要有客观的形式,我是这么一个观点。

我认为,当我们谈到新闻要“客观”时,同时包含理念层面和技术层面,“新闻客观性”的内涵应该是理念和技术的统一。也就是说,在报道之前,你脑子里应该想到我要客观地报道这个事实,不站在哪一边。实际上,《羊城体育》是站在松日俱乐部一边的。“《羊城体育》强调这是‘客观报道’时,——只是想到了客观的形式。”“《羊城体育》在选择新闻时,受贿20万元这样大的事实也许太刺激人了,却没有更多地考虑说出这样的‘事实’,需要多少人的查证才能够证实,而是把冲突、显要、时效等具有卖点的因素考虑得多了些。”

这个俱乐部当时一共给八家传媒打过电话,揭发陆俊拿了20万元,但是其他七家传媒都没有报道,那七家传媒是比较冷静的,这么重大的事情,怎么能不去调查一下就报道呢?

关于这个案例,《羊城体育》报道时完全忽略了“平衡”这个客观性原则的操作要求。这个事实涉及陆俊、大连队、广州队,还涉及揭发者松日俱乐部,你只报道了松日俱乐部的意见,没有去采访陆俊,也没有去采访大连队。假如你得到这个信息,打个电话或者派人去找陆俊,问他拿没拿钱,陆俊肯定说没拿;然后再去找大连队,问他给没给钱,大连队肯定说没给。你有了这些采访记录,然后报道:“×年×月×日,松日俱乐部告诉我们,陆俊拿了人家20万元现金,我们采访了陆俊,陆俊说没拿,采访了大连队,大连队说没给。”你什么话也不要说,只要把这三方面的内容变成一条消息,完全用客观的语言来报道,报纸的监督作用自然而然就达到了。你只要把这个事情披露出来,社会就会注意,弄不好公安局都会介入,用不着你去替代公安局、法院侦查。即使不介入,这个事情成为一个问题,大家就会盯着它,这就是传媒的“监督”作用。我们总想着痛快地解决问题,但传媒不是执法机关,传媒的责任就是把这个事情揭露出来。

在这个事情上,《羊城体育》在获知情况时,可能太激动了,在报道的操作层面上有问题;指导思想上也有地方主义,广东队主场输球,心不甘,动笔前缺少客观报道的意识。这个例子成为一个学术研究典型案例,《羊城晚报》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报道不平衡,进一步挖根源,即报道的指导思想也没有基于客观的立场。

再说一个报道“平衡”的正面例子。《新京报》2007年10月17日A18版的主题新闻是《人大禁外人上自习惹争议》(图4-5),差不多占了一整版。从字里行间,以及版面编排,我们多少能够感觉到该报对这件事情持批评态度,特别是版面中心部位的漫画,倾向明显。但是它的行文既客观,又平衡:采访了这边,又采访了那头,多方的意见齐全;言论部分也是各方的意见全有。人大校方看了即使有感觉,也没话说。报纸把这件事情捅出去了,也就达到了目的:让社会来评价。这篇报道在客观的形式上做得比较好,事情提出来了,两方面意见都说了。至于结果,吸引读者关注这个事情,就是结果。至于是非的判断,读者会有各自的想法。以后我们遇到类似问题,应该学会客观报道,既自我保护,又可以达到披露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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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新京报》的报道《人大禁外人上自习惹争议》版面

组织报道这个事情的记者和编辑,看来在理念层面是很清晰的,就是要客观地展示事实的各个方面,这很正确。当然,要求他们绝对不能有自己的些微倾向,那就过于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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