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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营业性演出根据不同的标准,演出可以被划分为各种类型。在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程序方面,《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条例》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节 营业性演出

根据不同的标准,演出可以被划分为各种类型。在产业化发展的语境之下,我们所说的演出主要是指营业性演出。诚然,非营业性的公益演出是演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娱乐、宣传等作用。但是,只有营业性演出才是真正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才是演出产业的真正主体。

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2005年最新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营业性演出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对“营业性演出”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看出,营业性演出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演出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演出门票、赞助、广告宣传等市场运作手段获取利益。这是营业性演出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区分营业性演出和非营业性演出的最为重要的标准。

第二,营业性演出活动面向公众举办,它不是少数人进行的私人性演出活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文化艺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演出活动形式,比如结婚喜宴、生日聚会、庆功宴、同学聚会等等,这些私人性演出活动并非营业性演出。

第三,营业性演出是现场表演,不是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的活动。以著名的四大男高音歌唱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为例,当四大男高音歌唱家在现场表演,观众通过购买门票的形式观看现场演出时,他们所进行的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而当电视台重播他们的演出录像时,就已经不属于“营业性演出活动”了。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对于条块分割仍然比较严重的中国文化产业来说,现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与通过各种媒体转播、重播的演出活动,在部门管理上是不一样的。

二、营业性演出的规范问题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受到管理和制约,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这是由演出活动的特点决定的。作为重要的文化产业门类之一,演出兼具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内容不健康、运作不规范的演出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整体来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规范可分为主体设立规范、程序规范、演出内容规范、合同规范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等几个方面。以下根据最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性演出的规范问题进行介绍。

(一)营业性演出主体设立的规范

演出团体或个人是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营业性演出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目前,我国还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甚至可以说,没有成熟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的产业化发展便难以成功。在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方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我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中方投资比例必须在51%以上。在审批规格上,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营业性演出的程序规范

营业性演出团体、个人或演出经纪机构在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并不意味着它(他)们可以随意进行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有利于政府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尽量避免违法乱纪演出活动的产生和蔓延。

在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程序方面,《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条例》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方面,《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为规范演出市场,避免演出活动中政企不分的现象,《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条例》不允许演出举办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性演出活动也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营业性演出的内容规范

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门类之一,演出产品也具有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它在依照市场规则运作的同时,也会对社会风气、民族文化认同、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对营业性演出进行主体设立、程序审批等方面的规范的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内容也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以避免营业性演出活动产生各种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具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演出产品的特殊性,对演出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和运营者来说,也必须了解相关内容规定,避免演出内容触犯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演出合同的规范

规范演出单位的签约和履约是演出经营管理的核心。可以说,如果演出单位和演员能够依法签约和履约,演出经营管理的绝大部分任务就算完成了。这是从行政的、外在的管理为主过渡到经济的、法律的、内在的管理为主的必要途径和手段,也是演出产业化发展的必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在演出合同中,应明确演出活动名称、参与团体、投入与回报分配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虽然签订演出合同的重要性日益被演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所重视,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重视签订合同仍是目前许多文艺团体的一个通病。由于演出合同不规范、不完备等原因而产生纠纷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因此,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营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合同意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五)营业性演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与邻接权(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对其作品和表演同时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演出市场中的“作品”主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含魔术、马戏)作品。演出市场中涉及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拥有表演者权,它与表演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于作者;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属于表演者。表演者权包括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保护表演者身份和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一种精神权利;财产权是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现场表演活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如果作品超过了保护期,就无须支付报酬。著作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不单指演员,还包括演出单位。演出单位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只赋予演员权利而不赋予演出单位权利显然有失公平,演出单位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演出单位主要指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如作为演出的组织者,也可以包括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市场的知识产权层次较多,以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为例,它取材于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张艺谋编剧、导演,中央芭蕾舞团演出,北京嘉华丽音公司承办。对此剧而言,苏童拥有小说的改编权和表演权,张艺谋拥有剧本的表演权;中央芭蕾舞团及其演员和北京嘉华丽音公司应共同拥有表演者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以来,文化领域内与演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要发展演出产业,营业性演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得到规范。(2)

三、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革新之处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在规范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事业发展等方面,该条例曾经产生了很大影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演出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的工矿企业演出活动少,相当数量的基层群众看不到,甚至看不起演出;一些违法违规、格调低俗的演出活动时有发生;一些演出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演出广告、假借募捐义演名义牟利;演出活动中假唱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观众的合法权益;一些演出场所存在着消防和安全隐患,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活动,既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因此,对旧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已经成为演出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旧条例相比,2005年颁布的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革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演出产业市场门槛降低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新条例取消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只能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允许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本团体的演出。如此一来,不少靠倒卖此类批文赚钱的演出公司的不劳而获之路就此中断。

新条例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制度造成的“垄断”,鼓励市场竞争,与此同时,索要赠票、公款追星在新条例中也被严格禁止,这些举措使得平抑票价成为可能。

(二)关注农村和基层演出市场的开拓

一味紧盯高端市场,不注重农村和基层市场是当前我国演出产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群众看演出难,看高水平的演出更难。新条例在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员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推动演出产业普及化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新的调整和努力。新条例规定:国家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国家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支持。

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文化主管部门在进行文艺评奖时,也将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数量。

(三)注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演出产品中,各种“假冒伪劣”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比如假唱、虚假宣传等等。新条例在打击“假冒伪劣”演出产品、维护消费者权利方面进行了很多新的努力和尝试。

新条例明确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乐极生悲”

演出属于群体性活动,如果组织不到位,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河南省罗山县一马戏团演出时大棚突然坍塌,死伤近百;在武汉市举行的张学友演唱会上,观众看台突然倒塌,近千名观众从1米多高的阶梯式看台纷纷坠落,近百名观众不同程度地受伤。火热欢快的演出现场突发悲剧,乐与悲之间瞬时转换,落差之大令许多人身心难以承受。因此,消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演出活动组织者和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新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强调预防。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搭台演出时,应当核验场所验收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公安部门应当对批准的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二是完善演出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观众进行安全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发现秩序混乱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维持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市场的丰富精彩与否,并非某些规定可以完全掌控的,但可以明晰的是,关注消费者的精神需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需要,保障人们在文化消费中的合法权益,是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唯一的出路。

(五)允许外资进入演出产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难以完全脱离世界市场。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文化产业来说,充分利用外资等有关资源十分必要。同时,由于文化产业的双重特征,在引进“外援”的同时,也必须避免产品内容被国外资本左右的情况出现。在新条例中,降低了外资进入演出产业的门槛。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将被允许依法设立,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这样,我们就既能充分利用外资促进中国演出产业的发展,同时又能掌握主动权,避免内容方面不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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