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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栏目电视剧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纵观电视法制节目20年的发展,虽然开办了一些精品法制栏目,培养了一批忠实观众,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节目播出模式,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还存在隐性采访的法律许可范围等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电视法制节目20年的发展,虽然开办了一些精品法制栏目,培养了一批忠实观众,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节目播出模式,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和谐与否影响电视法制节目作用的发挥

近几年发生了一些传媒与司法部门的纠纷。诸如某省司法部门限制若干具体记者采访庭审现场、某省公安部门限制若干具体媒体采访本部门等等。发生此类纠纷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报道或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28)另一方面,人们需要通过传媒实现了解外部世界的权利和需要,即知情权和获知的需要。传媒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代表社会舆论监督各种权力组织,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各种权力组织的权利。基于上述原因,在现实中记者的拍摄和采访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遭到冷遇,而采访不到与案件相关的关键性素材会给片子带来不可弥补的硬伤和缺憾,导致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说服力、表现力等受到影响从而达不到预期的传播效果。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媒体及与司法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健康、和谐的相互关系。

(二)存在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舆论监督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

我们看到的电视法制节目有时会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还有一些法制节目由于没有注意导向和技术问题,有教唆犯罪之嫌,如对于犯罪过程、作案手段报道得过于详尽。此外,还存在隐性采访的法律许可范围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还有一个本质的原因,就是新闻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闻单位记者带着一方当事人到法院采访,这无疑会对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还有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报道时过分夸大宣传司法的阴暗面,这样必将损坏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效应。

真正自由的传媒对司法的关注不会对司法的独立、公正产生不良影响,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须惧怕传媒的评述。真正可怕的是“唯一”的声音和绝对权力,这也是美国大法官Hugo在BridSes案法庭意见中所表述的:“强制(让公众保持)的沉默,不管是多么的有限,哪怕仅仅是以保护司法尊严的名义,也可能会招致憎恨、怀疑和蔑视,而不是使尊敬得到加强。”(29)

(三)电视法制节目还存在“浅”、“面窄”、“形式少”的问题

所谓“浅”,是指法制节目对所反映的问题只是泛泛而谈,重事实阐述而轻评论,仅对拍摄的事件做浅层次的描述,之后再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没有触及到法律问题的实质。如:对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向观众阐释法条背后的文化内涵,提升法制节目的文化品位方面展现不足;在大的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的关系的话题不多等。在这方面,《文涛拍案》的节目会给我们一些启示。它开掘了很多解谜性的历史和法律事件,比如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庭、刑具等内容的破解,都会牵动人们的好奇心,而我们的法制电视节目在这方面存在开掘不深的问题。

所谓“面窄”,是指对于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宣传比较多,而对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反映较少。对于煽(情)、色(情)、腥(味)等“罪恶展示”题材报道多,而其他方面相对少;节目内容对历史上和国外的案子关注不足,关注大案要案以及可视性、现场感和纪实性较强的刑侦类题材较多,忽视了许多虽小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30)

“面窄”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面对城市人口的节目比较多,面对农村的法制节目相对比较少;面对成年人的法制节目比较多,面对青少年的法制节目相对比较少,等等。除此之外,对于社会的其他弱势群体,在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也稍显不够。因此,法制节目也应顺应当前电视节目发展的整体趋势,伴随电视分众时代的到来,进行相应的细分化和专业化。

所谓“形式少”,是指目前活跃在电视上的主要还是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形式,而在其他形式的开掘和创新相对欠缺。节目从题材到形式的“同质化”现象较严重,忽视了多元化的表现手段。其实我们可以采取更多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大胆创新。

(四)电视法制节目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认为,电视法制节目的新闻工作者至少要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素质,二是新闻素质,三是人文素质。电视法制节目能否获得公众所期待的效果,与我们是否具有一支既有一定法律功底又具有很高新闻素养的采编制作队伍有着密切的关系。除此之外,关注人的法制节目应当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具体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重新闻报道对象的人格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二是关注人的内心和精神;三是要给予新闻报道对象以人文关怀。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新闻工作者现状来看,既精通法律,又精通新闻媒体,同时又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文化底蕴、人文精神、道德境界的人才实在有限。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要注意了解一些新闻方面的知识,作为学新闻的人来说,要注意积累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并在工作经历、生活经历、情感经历中做一个有心人,努力提升自己的人生感悟和精神素养,塑造完美的人格和情操,并将其融入到法制节目的每一个制作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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