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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法制化管理形成编年(~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视剧法制化管理形成编年1990年5月10日至14日,全国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和引进海外电视剧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本年度生产电视剧约6000部集。对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将不予审查批准,有引进权的电视台也不得引进。9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文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颁布。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

二、电视剧法制化管理形成编年(1990~2004年)

1990年

5月10日至14日,全国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和引进海外电视剧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艾知生作了题为“进一步端正创作方向、繁荣电视剧艺术”的报告。王枫副部长作了题为“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发挥系统优势,注重综合效益”的讲话。会议重申,要将贯彻“二为”精神和“双百”方针放在首位,在抓好重点剧目规划管理的同时,兼顾一般剧目的规划与管理,“突出主旋律,坚持多样化”。严格许可证制度。为活跃电视剧交流和再生产,理顺购销渠道,要形成三个层次的交换网络:1.各地方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电视剧部及各种社会团体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向央视提供剧目的纵向交换渠道;2.各省级、市级电视台之间的横向交换渠道;3.专为录像片进入音像市场进行经营的交换网络。前两种是系统内有偿服务,后一种靠市场机制调节。这次会议还提议为避免奖项设置过多、过滥,电视报刊不宜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

8月4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广发录字〔1990〕520号)文件《〈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10月,华东六省市举行“电视剧艺术生产管理科学研讨会”。

1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地字〔1990〕817号)文件《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本年度生产电视剧2306部集,央视播出1386集。引进国外影视剧376部集,其中,355部在中央电视台首播。

1991年

3月18日至21日,全国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和引进海外电视剧管理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重申“提高质量、控制数量”。

本年度生产电视剧5304部集,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有1752集。

1992年

1月28日至24日,中宣部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在北京举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研讨会”。

本年度生产电视剧5000部集左右,中央电视台播出1600集。

1993年

1月20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艾知生部长和王枫、刘习良副部长到会讲话。强调电视剧在未播出前的宣传要恰当,电视剧进入市场是新事物,值得肯定。电视剧要多出精品,要加强管理。

3月9日,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在西安举行。这次会议上的领导讲话几乎都强调了对电视剧创作、生产、流通、管理体制的改革。

本年度生产电视剧约6000部集。

1994年

这是电视剧在加强制度化管理、强化宏观调控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主旋律”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弘扬主旋律,就是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大力提倡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大力提倡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大力提倡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大力提倡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符合这些思想内涵要求的作品,就是主旋律作品。

2月26日,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在杭州召开。艾知生部长作了题为“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讲话。刘习良对电视剧创作、制作、播出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措施做了概括:1.强化题材规划管理。2.严格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3.切实执行优质优播制度。中央电视台实行优质优价,对获“飞天奖”的作品给予重奖。4.认真进行评奖工作。要借助评奖体现对电视剧创作的导向。5.加强对进口电视剧的审查和播出管理。坚持三条原则:一条是把进口电视剧视为国际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条是防止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袭;还有一条是切实促进和保护国产电视剧的发展。

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0号文件发布《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4月,浙江影视创作中心与浙江东方电视电影创作所联合举办了浙江省首届影视剧本交易、合作洽谈会。洽谈会的内容有三个方面:剧本交易,洽谈购买影视文学剧本的摄制权;合作投资,双方以各种形式联合摄制;剧本选题预定,双方可以进行广泛意向洽谈。最后售出电影文学剧本2部,电视剧文学剧本8部、147集,成交额48.9万元。

广发视字〔1994〕84号文件《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发布。

5月23日、24日,京沪两地电视剧市场机制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本年度生产电视剧6000集,中央电视台播出1829集。

1995年

3月1日,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在山东济南召开。本次会议依然强调加强电视剧题材的宏观调控管理。

8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办字〔1995〕49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有的电视台和音像出版单位,擅自从一些境外的公司购买无播放权的影视剧和音像制品,一些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对国内外影视剧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广播电影电视部作出了如下规定: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国内外影视剧,须取得合法的播放权,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播放。各无线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应取得合法授权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对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将不予审查批准,有引进权的电视台也不得引进。有线电视台播放境外影视剧,须按照有关规定,由部授权的单位统一引进,并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片机构集中供片,不得播放其他来源的境外影视剧。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及音像资料馆制作或播放国内外影视剧的介绍性节目,不得侵害影视剧著作权。这类节目,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引用影视剧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且所引用的影视剧片段,也不得是原剧中的精华,不得在节目中占主要比例。

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进行规划与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条件;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批准程序;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措施;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等。

9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文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颁布。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电视剧制作的管理部门,将许可证分为长期证和临时证,不同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与审批程序,对许可证及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管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

本年度共生产电视剧7000部。

1996年

3月,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在扬州举行。会议研究制定了1996年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探讨在电视剧创作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及如何加强管理、繁荣创作。会议强调,作为电视剧生产大国,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是加强管理所不可或缺的措施。这里首次提出我国是电视剧生产大国。至此,国家主管部门已经连续四年提出要加强管理。

会议总结分析了电视剧领域存在的问题:这一时期通俗电视剧创作混乱,艺术水准滑坡,题材、人物雷同,平庸制作层层迭出,收视率成为创作者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作品只停留在娱乐和生活表面现象的开发上。

7月22日,中央电视台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片头、片尾字幕长度的规定》。其内容是“自1996年10月1日,央视在各套节目中播出的所有电视剧节目的每集片头、片尾字幕(包括演职员表、赞助、协拍及录制单位)时间总长度不得超过1分30秒,如超过规定长度,将不予受理、安排”。(这种规定,在当时电视剧交易市场还未完全形成,卫星电视尚未普及,而且只有在央视播放的电视剧才能有资格评奖的条件下,才会有它的约束力。如果抛开这些非常人为的条件,而这一规定又没有成为一种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的话,这样的要求会因为缺乏普遍适用性而没有意义。)

8月30日,杨伟光、赵实主持召开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认为,在重点题材创作中必须强调加强管理,明确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的基本原则以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界定范围,要求必须加强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规划和协调。

本年度广播电影电视部工作要点中将“继续强化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这主要包括:建立电台、电视台年检制度,建立广播电视执照制度;健全节目制作许可证制度,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流通管理,建立健全引进审查制度,加强进口影片和电视节目的管理;建立广播电视节目视听评议制度,加强对接受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

6月4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召开了第三次广播影视法制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八五”期间,广播影视系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拟定了《广播影视法规体系框架》,完成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的起草上报工作,制定了一批管理工作中急需有关社会化管理的法规和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主管法制工作的田聪明副部长作了讲话。讲话特别提到在进行广播影视法制建设时要注意的问题:关于立法依据的问题;关于法制工作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问题;抓好法制工作必须正确处理的关系问题。这些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法制建设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加强法制工作与改善法制工作的关系;处理好部里的法制工作与地方的法制工作的关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工作要贴近广播影视工作业务,贴近广播影视工作者,特别贴近各级广播影视领导工作、管理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尝到“甜头”。田部长的讲话对法制的重视固然可敬,但是,细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里仅仅是将法制理解为一种很具体的工作,这似乎是不够的。因为所有的立法工作应该是一种利益矛盾冲突的平衡和强制性安排的结果。特别是现代社会,关涉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往往又都是以规管政府行为、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大的行为自由空间、为更多数人谋取应有的福利为宗旨的。这里,如果立法仅仅是让管理者尝到“甜头”,这显然还是大政府、官本位的表现。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始起步,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得到加强,成立了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初步建立了法规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机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有所提高。

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管理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中的散、滥现象。对广播电视业治理的重点是擅自建台、重复建台和乱播滥放的问题。与电视剧有关的是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的管理。用于电视播放的境外的影视剧、动画片等,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引进和审查。严格审批、管理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拍摄许可证。尽快制定《广播电视条例》。这一通知对于广播电视领域的法制化管理促进很大。

9月5日,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的“全国国产电视节目交易会”在北京进行。

本年度电视剧生产约9000部集。

1997年

在年初举行的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上,杨伟光作了题为“加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创作和管理”的发言。

杨伟光的讲话,对于十年来我国影视领域创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问题是一个全面的总结,对于电视剧的创作、制作、播放管理都提供了进一步强化的基础。

3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管理的通知〉的方案》,在第五、第六部分中,涉及电视剧的引进和制作、发行、播出管理的内容。

5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是:1.整顿电视剧生产秩序,控制电视剧生产单位总量,改进电视剧生产管理办法;2.清理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严格审批条件,强化审批环节的管理;3.建立健全电视剧生产宏观调控机制,完善对电视剧生产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通知要求在1998年3月进行清理整顿的总结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8月1日经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9 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章对包括电视剧在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准入、内容标准和播放审查都做了具体规定;第五章罚则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这为电视剧真正进行法制化管理打下了基础,这一条例的实施是广播电视领域法制化进展的重要标志。

1997年8月举行了全国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会议。12月21日,广发社字〔1997〕877号文收回了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省市的省级电视台境外影视剧自审自播权。

12月30日,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衔接上了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这一通知,原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今后一律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该通知要求所有在1997年9月1日之前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都必须申请办理重新审核批准手续。

本年度年规划剧目是12864部集,拍摄完成5625集。

1998年

4月,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暨第17届“飞天奖”颁奖大会在广州召开。田聪明副部长作了题为“加强规划管理坚持正确导向,进一步提高我国电视剧的思想艺术质量”的讲话。会议提出,广播电影电视部要推行电视剧生产投拍备案制度和发行审批制度。

1998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广播电影电视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文件),对改组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能、内设机构等做了规定。其中划入的职能,包括与电视剧有关的是,将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新闻出版总署划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管理的职能分别划归总编室和社会管理司。总编室的职能是:指导协调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定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社会管理司的职能是: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7月7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1998〕425号文件《关于在广播影视节目中做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宣传的通知》。通知规定,广播电视要控制暴力性新闻报道,如爆炸、凶杀、绑架、放毒、劫机、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防止诱发青少年犯罪;特别重大的暴力性新闻确需报道,要按规定报批。涉及电视剧等影视节目的有:1.影视节目要严格控制暴力镜头。国内拍摄的影视剧,要尽量避免和减少暴力渲染的镜头和场面,凡是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必须做出修改或删减后方可播出。对进口影片和电视剧,要严格审查把关,对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视片,一律禁止进口;对内容较好但含有某些不良镜头的影视片,要做必要的处理后再批准播出。2.广播影视作品及广告要杜绝带有色情的描写与画面。严格控制床上戏和带有性暗示或有过多裸露的镜头。3.各种镜头中要尽量避免吸烟的镜头。以青少年为对象的专题、专栏和影视剧,一律不得出现吸烟的镜头。4.影视片和影视节目,要注意语言美、行为美,不得使用脏话、粗话和淫秽、漫骂的语言,不要正面展示不文明举止和不文明习惯。

这一通知,已经有了一点分级的意识。比如针对青少年的影视节目,一律不得出现吸烟的镜头;非青少年的节目和影视剧则是尽量避免,而非“一律不得”。同时,这些注意事项,包含了分级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暴力、色情、粗言等。

11月12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法字〔1998〕12号文件《关于不再执行〈广播影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是在国家整体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带动下,广播影视领域法制化建设加强的表现。广电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不符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程度、方式,超出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与电视剧制作播放有关的有《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本年度广电总局又实行了一项新的电视剧管理制度,即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该制度于11月1日起实施。这一制度规定电视剧应该在取得发行许可证之后,才可进行播放。

1999年

4月7日,《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颁布。该规定内容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该规定内容还包括负责电视剧审查工作的机构及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对该规定违反的罚则。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电视剧管理的范围。

5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条件、审批办法,不得聘请外国人的情况以及对该规定内容违反的行政处罚等。

根据相关规定,这一年国家广电总局相继查处了《热血恋情》、《食神》、《穆桂英》等“假”国产剧。

本年度全国共发行电视剧371部,6227集。

2000年

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内容包括: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加大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调控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题材的重复雷同的电视剧。对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剧不要超过年引进剧总量的25%。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比例和播出时段。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应根据《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的规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0号令)将黄金时间(18∶00~22∶00)播放引进剧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中,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在19∶00~21∶30的时间段内,除经广电总局批准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同一个引进剧不得安排在三个以上的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中播出。

该通知还进一步强调规范合拍剧的制作和播放。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生产单位必须生产完成60集国产剧,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与境外合拍一部20集的电视剧。

这种规定,显然也是导致电视剧拍摄数量上升的一个因素。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一直都在管制约束引进剧、合拍剧。但是,引进剧的播出总是在突破这种规定,这又是一个让人不得不正视的现实。这一规定的施行,无疑会让那些为了获得合拍资格的制作组织先拍够国产电视剧规定的集数,在这种动机指导下拍出的国产电视剧的质量便可想而知。

1月13日,广发社字〔2000〕33号文件《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量,同一部引进剧不得在三个以上的上星节目频道播出。

2月22日,田聪明局长在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上做了题为“认真学习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做好世纪之交的广播影视工作”的讲话,对广播影视行业的法制建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2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97号文件《关于对青海电视台违规播放引进剧的通报》,对青海电视台一套上星频道在21∶05的黄金时间违规播放引进剧《鹿鼎记》一事,责令其停止播放并予以通报批评。

2月29日,《2000年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要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广播影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内容包括强调加强和改进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管理,努力提高国产电视节目的质量;逐步推行电视剧出品人负责制,建立出品人培训制度,规范节目发行机构,对引进剧发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继续加强对引进电视剧的统一审查,加大调控力度,对引进的电视剧和动画片逐步实行统一引进,竞争发行;加强中外合拍、协拍影视片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合拍、假国产行为;严厉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

3月20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137号《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规定: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这一规定,将动画片的管理纳入了电视剧管理之中。

4月7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166号《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影视节目,包括电视剧节目的所需条件和审查标准做了规定。

5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0〕281号《关于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应立即停止自审自播境外影视剧的通知》。通知要求: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广发社字〔1997〕877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停止播出自审的境外影视剧;并请两市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就此问题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总局。这一通知彻底将引进剧的审查权收归了中央管理部门。

6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李树文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座谈会”上,作了题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积极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工作”的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和播映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通过制定和落实影视节目审查制度、强化节目播出管理等措施,来杜绝一些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6月15日,广电总局2号令发布了《电视剧管理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分为总则、电视剧的制作、电视剧的审查、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罚则共六部分。这是电视剧法制化管理的标志性进展。它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全面规定了电视剧领域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是对在此之前的20年,我国关于电视剧管理的做法和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概括。

8月10日,广电总局下发广发社字〔2000〕553号文件《关于立即停止播出〈镜花缘传奇〉的通知》,对天津瞭望影视有限公司和其他四家单位联合摄制的39集电视连续剧《镜花缘传奇》,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即聘请多名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天津瞭望影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电视剧制作资格。后该公司并未对《镜》剧采取补救措施,并许可一些电视台陆续播出此剧。广电总局又采取了以下措施:1.各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镜花缘传奇》;2.责令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对天津瞭望影视有限公司的错误进行认真核查。

10月27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2000〕773号文件《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200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三《200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项目及标准》,有涉及电视剧的规定。其内容是:各电视播出机构购买和播放的电视剧应当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用于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中外合拍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这一通知,通过对播出机构的要求,进一步保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这一通知还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及黄金时间播放境外剧的比例和总量做出了规定。有关黄金时间播放境外剧的内容是在重复2000年1月4日广发社字〔2000〕5号文。这样的重复实际上并不能强化规定实施的效果,反而会减弱自身的权威性。

10月27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2000〕77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规定,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电视剧审查机构和电视剧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度。其中,第四条规定,对需修改的电视剧,须由送审单位按审查意见全部修改,并报审查机构重审获得通过后,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上报总局终审。

11月16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0〕836号文件《关于加强对2001年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于今后题材申报审批机关的职权划分、申报办法等做出了规定。首先,强调电视剧投拍一律实行题材报批;其次,明确规定电视剧题材规划实行两级规划管理,省级广电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和审核工作,广电总局负责对全国电视剧题材的规划和终审工作。再次,规定了电视剧题材申报办法。至此电视剧题材申报由过去的一年一次(根据广发视字〔1994〕84号文件《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改为一年两次。该通知还强调,凡属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与境外合拍的剧目,一律按有关规定报批。

11月28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0〕862号文件《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开始,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在每月最后一周,将所辖制作单位当月开拍、制作、完成以及经审查的电视剧有关情况报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

2000年的关于电视剧的这些“规定”和“通知”,对于我国电视剧审查管理体制,起到了完型的作用。

2000年全国共制作完成电视剧7535部集。

2001年

1月3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1〕21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涉及公安题材的电视剧的管理做了特别规定。该通知内容包括投拍该类题材的特别审批程序,完成片的特别审批办法,禁载内容等。《通知》要求公安题材影视节目除了不能有《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禁载内容,还不允许有: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内容;2.损害公安民警荣誉和利益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电视剧管理,不仅主管部门要管,而且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管。管理职权不仅由主管部门行使,其他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

1月16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1〕47号文件《关于印发〈2001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的通知》,布置了2001年广播影视领域的工作重心。涉及电视剧的内容有: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网络资源和节目资源的优势,着手建设以中央为主、省级为辅,集节目源、节目信息管理、加扰、用户管理和节目播出为一体的全国性广播影视交互业务节目平台,积极开展电影点播、电视节目点播和其他网络业务。严格执行节目报批审查制度。规范节目播前审查,完善播后检查,做好收听收看和视听评议工作。认真执行违规违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做好播出机构的年检年审工作。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严禁社会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播出机构合办或租赁、承包、购买栏目及时段,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实行出品人负责制。加强中外合拍协拍影视片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合拍、假国产行为,严厉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

5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令第5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自该日起实施。该办法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的原则,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及其职责,可申请复议的行为,申请程序,复议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同时宣布《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6号令)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广发政字〔1993〕268 号)废止。行政复议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途径,该办法的实施是法制化管理的一大进步。

5月15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1〕445号文件《关于严禁播放并严肃查处播放非法或盗版影视节目的通知》,是针对一些地县电视播出机构随意播放非法或盗版影视节目的行为而下发的。

6月12日,广电总局下发广发编字〔2001〕633号文件《关于在岳飞、杨家将等历史题材电视剧中注意处理好民族关系的通知》。该通知提出:投拍岳飞和杨家将题材的电视剧,要站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高度把握此类题材;拍摄前剧本一律要送相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总局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后方可开拍。

11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1〕1359号文件《关于江西电视台违规制作发行电视剧〈心锁〉问题的情况通报》。该通报说,由江西电视台众星影音制作社制作的20集电视连续剧《心锁》存在擅自聘请大量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等违规问题,责令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对此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2月6日,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成立。

12月13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1〕145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特别提到:大力支持广播影视集团扩大出口外销国产影视剧。凡按规定成立的电影集团,可在所在省、市电视台增办一个电影频道。电影频道以播放电影(包括电视电影)为主,也可适当播放电视剧,但播出时间不超过影视片播出总量的45%。

12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明电字〔2001〕184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强调:严格电视剧管理规定、加强工作的规范性。具体内容包括:规范申报时间,规范申报材料,规范申报机构,规范审核办法。

12月17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1〕1459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法制化管理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积极推进广播影视系统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有关制度,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广播影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公示制等有关执法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

12月17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电视剧的制作管理;同时,表明我国关于电视剧的制作许可,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许种类。

12月24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这一通知大部分是重申2000年4月7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2001〕166号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申报、审批、成立、变更登记程序。

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文件《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发布,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该规定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的取得与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关制片人的管理,由公权力直接介入,并不是最恰当的制度安排,所以这一规定在不久以后就宣告废止。

自2001年底开始,开始了组建中国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工作。后在2003年5月21日,经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批准,国内最大规模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机构——中国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在北京成立。

2001年全国共制作完成电视剧8877部集。

2002年

1月24日,广电总局下发广发编字〔2002〕45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当前一些影视作品中出现污蔑蒙医蒙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等内容的通报》,对有损民族关系和感情的电视剧内容提出了批评。

1月29日,广电总局对北京艺都广告公司擅自将福建电视台引进的、长度为18集的《紫色女儿情》的22集版本提供给安徽、北京电视台的行为进行了处理:1.给予福建电视台通报批评;2.全国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集团)自即日起三年内不得与北京艺都广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沈阳中大广告公司开展任何合作。

3月12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2〕175号文件《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月报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是:每月最后一周,所有中直单位电视剧制作机构须将当月开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有关情况经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在3月份最后一周,中直单位电视剧制作机构须报送本年第一季度开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的有关情况)。

3月22日,广电总局下发广发编字〔2002〕215号文件《关于调整电视剧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总局总编室成立电视剧管理处,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对电视剧的管理职能。各地各单位所有需报送广电总局审查的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含引进动画片)一律由总局总编室负责审查。电视剧(含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引进动画片)的申报受理、许可证发放按如下办法办理:1.国产剧的报审管理和发行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由总局总编室负责。2.合拍剧、引进剧、引进动画片的报审管理和发行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由总局外事室负责。3.总局社会管理司不再受理电视剧(含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引进动画片)的审查申报工作。

7月5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2〕690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对具体报审程序与报审要求作了规定。

7月22日,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在全国广播影视局长座谈会上发表题为“坚持导向、强化管理,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讲话。讲话中提到:统计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媒体的利税总额首次超过烟草制造业,成为排名第四的国家支柱产业,其中广播影视业比重很大;1999年以来,投资广播影视业已经成为国内资本运作的一个热点和亮点,上海东方明珠、湖南电广传媒、北京歌华先后上市;2001年,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一宣布成立,就被有的媒体列入全国十大知名企业。

9月20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外字〔2002〕948号文件《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引进剧加强规划管理,推动广播影视节目“以进代出”。

12月24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2〕1273号文件《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按照规定,通知》。通知内容有: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经国家广电总局遴选的优秀剧目,总局将于每季度末向全社会公布,每年共推荐4批;凡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电视剧,各级电视台可优先安排播出;凡总局推荐的优秀剧目,可同时在5家上星频道播出;在各类电视剧政府奖评选中,将优先考虑总局推荐的优秀参评剧目。

2002年规划剧目是2152部、45084集,全国共制作完成电视剧9005集。

2003年

1月7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5号令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早在2000年4月7日,广电总局就发布了广发社字〔2000〕166号文件《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24日又发布了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进行了规定。现在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以上两个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充实细化。新的办法规定了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事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的特殊条件;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和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1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3〕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电视剧题材规划、规划立项申报、申报期限、题材规划表格填写的注意事项、对立项剧目进行全面清查以及改进电视剧月报备案方法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3月18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3〕225号文件《印发广电总局〈关于深化影视制作立项、投资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旨在顺应广播影视业改革的深化,对深入推进影视制作立项、投资、评奖机制的改革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规定了相关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的实施步骤以及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6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社字〔2003〕595号文件《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旨在繁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扶持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资格的机构独立生产电视剧。通知规定:对一些制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独立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申领程序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7月23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3〕756号文件《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对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该类影视剧的立项申报办法以及完成片报审办法。这一通知对于这类题材的名称的表述和范围的界定一直沿续至今。

9月15日,广电总局第17号令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该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9月19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编字〔2003〕999号文件《关于重审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对各级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黄金时段播放未经总局批准的引进剧等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剧的播出秩序。

12月10日,广电总局发布广发办字〔2003〕1273号文件《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其中包括:《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1985〕925号),《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1986〕738号),《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27号),《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1990〕817号),《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

本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共收到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申报剧目2376部:58217集,经过规划审查,有1804部、43874集剧目批准立项投拍,全年实际制作完成并于年终前获得播出、发行许可证的总计1038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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