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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概况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互联网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概况一、互联网的历史1969年,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级研究项目局与斯坦福研究所、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洛杉矶分校和犹他大学共同开始试验“阿帕网”,诞生了互联网的原始雏形。

第一节 互联网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概况

一、互联网的历史

1969年,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级研究项目局(DOD/DARPA)与斯坦福研究所、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洛杉矶分校和犹他大学共同开始试验“阿帕网”(ARPAnet),诞生了互联网的原始雏形。1979年,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支持下,创建了计算机研究科学网络(CSnet)。进入80年代,ARPAnet和CSnet开始连接,将数字网络和互联网络的技术通信规则标准装备于UNIX系统,并与军用网络分离,进一步由CSnet转变为NSFnet,从而进入了商业网络交换CIE(Commercial Internet Exchange)的准备阶段。

1989年,瑞士欧洲素粒子物理研究所(CERN)开发了WWW应用程序,展开了互联网的新平台。

1990年,ARPA解散,至此,在全美科学财团基础上作为科学研究用的互联网被允许商用。

1993年,伊利诺斯州大学开发了WWW NCSA Mosaic系统,使文字画面可以同时显示图像。1994年,Yahoo增添了可以检索关键词功能。自此,互联网开始了爆炸性普及。

1995年,NSFnet也完成其时代使命,实现了互联网连接的完全商用化,开始了今天的互联网社会

美国政府在互联网社会形成过程中,提供了原始资金,并带有很强烈的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意图,成功地推动了互联网民营化和商用化,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带来了90年代美国的繁荣。

关于互联网的管理,最初是美国政府委托互联网代码分配局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 Authority)承担的。到了90年代后半期,为了适应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的形势,IANA全面改革了组织形式。1996年10月,互联网协会(ISOC)、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机构成立了国际临时委员会(ⅠAHA),签署、赞同该委员会最终议案的组织和团体于1997年5月在日内瓦签署了新的协定书,从此诞生了新的管理机构,并开始对域名、IP地址、端口号码、网络通信协议、AS号码、RFC等实施全面管理。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互联网管理的政策法规初步建立。

(一)互联网管理机构的现状

宏观来看,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设立分为以下两大类型:一是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按层次分为: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二是互联网内容管理机构,它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互联网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管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电子出版物进行管理。

(二)互联网机构的设立与运营的现有政策与法规

我国设立互联网机构的政策与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网站经营政策与法规,包括在我国建立经营性网站的基本条件、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电子出版物经营的政策法规,包括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条件、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条件、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条件等;互联网业务运营现有的政策法规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中所涉及的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网络运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与义务、网路运营及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现有政策与法规

与互联网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如下:有关互联网内容的刑法规定,包括有关互联网内容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关互联网内容的民商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包括互联网中的人格权相关法规、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等;有关互联网广告问题的规定。

三、互联网管理现状的不足

数字技术为现代信息社会提供了一种统一的信息技术手段,互联网为现代信息社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信息传播通道。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计算机网络正在把整个世界“一网打尽”。它不断跨越地域与国界,深入城市与乡村,逐步变成一个连通世界、覆盖全球的信息网络,把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天涯咫尺的地球村;它不断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把整个人类带入一个互联互通的网络社会。而对互联网的管理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还不够成熟与完善。

(一)互联网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与职能不清晰

面对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国家的相关部门都试图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如上文所述,从宏观来看,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设立分为以下两大类型:类型一是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类型二是互联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在运作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未形成明确的职能分工,尽管国务院曾建立过具体的部委间的协调工作小组,但从未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分工及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各互联网职能管理部门协作能力较差,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往往仅局限于一定范围,而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形成的问题错综复杂,需要各部门协作治理;第三,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与层次性,在实施与操作上存在障碍

(二)互联网运营机制与政策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

我国现存互联网运营机制与政策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对经营性网站的审查制度不健全,出现了建立前审查手续齐备,一旦申请成功则不能及时进行监督;第二,软件产业的政策性保护总体是宏观性指导,缺乏切实的激励机制与促进国内竞争的规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规模过小。政府部门要通过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等,促进互联网运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第三,电子出版物企业还未做到完全的政企分开与产权明晰,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要求。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第四,电信业务的开放程度与WTO的要求与标准有较大距离。要制定与国际一致的产品、服务规范和技术指标,创造中国电信业务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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