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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的统一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华书店的统一、集中和专业化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图书发行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8年8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就决定建立全国出版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机关,考虑全国新华书店的统一工作。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隶属出版总署。

一、新华书店的统一、集中和专业化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图书发行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8年8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就决定建立全国出版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机关,考虑全国新华书店的统一工作。12月,毛泽东在西柏坡重新题写了“新华书店”四个大字,由中央宣传部出版组华应申派人将题字原稿送到平津前线有关部门。北平解放以后,新成立的北平新华书店及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统一用这次题字复制店招。

1949年2月3日,北平解放后,党中央指示:“出版工作需要统一集中,但是要在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在有利和可能的条件下,有计划的、有步骤的走向统一集中。”2月23日,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主任委员黄洛峰,副主任委员华应申、徐伯昕,该会负责领导平津地区及华北的党的出版发行工作,并为实现全国新华书店的统一集中,进行了准备工作。

1949年10月3日,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在首都北京召开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工作会议。各大行政区新华书店总店、各省分店及有关单位派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奠定了全国新华书店在政策上、组织上、制度上、业务上走向统一集中的基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它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从事出版、印刷、发行的具体业务部门。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公布《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强调迅速走向统一、集中,加强专业化、企业化,明确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的业务均归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领导。4月1日,出版总署出版局从事出、印、发的具体业务部门从出版局分离出来,在北京正式成立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下设出版、厂务、发行三个专业部门。出版局长黄洛峰兼任总管理处总经理,副局长祝志澄、华应申兼任副总经理。

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隶属出版总署。全国各大行政区设新华书店总分店,由各大行政区中共中央局(或分局)宣传部领导,在业务、财务上受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领导。总分店下设分店(原则上一省只设分店一处),由各地省委宣传部领导,业务上由总分店领导。分店以下设支店,设于省属市、县和重要集镇,由中共市、县委宣传部领导,业务、财务由分店领导。总分店在各野战军及军区设随军书店。

新华书店从分散经营走向统一、集中,是我国图书发行事业的一个历史转折点。统一是形势需要。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巩固财政经济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稳定”。[7]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同一天,党中央就统一财经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全党必须尽一切方法保障这个决定的全部实施。出版发行部门当然要积极贯彻。

胡愈之署长曾指出,新华书店不统一的弊病很多:①不统一,各干各的,都是“独立王国”,不利于出版发行方针政策的贯彻;②不统一,造成的此存彼缺、重复浪费大;③不统一,书价难统一,当时兰州买一本《论人民民主专政》要两块银元;④不统一,不利于垂直发运;⑤不统一,无法照顾经济、文化落后地区,这些地区运费大,市场小,经营亏损无法补贴;⑥不统一,助长单纯赢利观点,大家争销热门书,对于有价值的但不那么畅销的书就推出去不卖;⑦不统一,容易各自为政,占用或挪用书款去做别的生意,造成书款结算困难[8]

他还讲了统一的好处有:①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可以增强整体观念;②基层书店可以及时得到上级书店的帮助,信息灵通;③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回笼;④保证完成一定的发行任务[9]

1950年8月29日至9月10日,全国新华书店第二届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了统一分工和公私关系等问题。胡愈之署长在这次会议上谈到出版发行工作专业化的必要性。他指出,实行专业化的目的,就是要克服我国出版事业残存的落后性,消灭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1950年10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签发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出版总署同时发布了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五项决议和《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决定》提出,“划一全国各地书刊售价,消灭偏远地区改价和加成出售的现象”,“造成数量由出版社决定,印刷工价由印刷厂决定,订货数量由书店决定,其已经合同(或协议)规定者,必须严格执行”。[10]

为了实行出版、印刷、发行分工专业化,1950年12月1日,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奉命改组为新华书店总店、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管理处三个独立专业单位。1951年1月1日,新华书店总店在北京成立。总经理徐伯昕,副总经理王益、储安平、史育才。总店直属出版总署领导,是全国新华书店的总管理机构,对分支店的人、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直接承担北京地区公营出版物的总发行任务。总店内部分图书、期刊、课本三个发行部,各部按书刊类别设若干个发行科。

出版与发行实行分工专业化之后,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胡乔木在一次会议上指出:新华书店总店与人民出版社的关系应该是“亲兄弟,明算账”。本着这个精神,社店双方于3月1日签订了产销合同。其要点是:人民出版社的出版物由新华书店总店总发行,不得委托第三方发行;购销形式分订货、寄售两种,以订货为主,寄售为辅;订货足够三个月销售,每月提一次再版计划;有时间性读物超过交货期一周,一般读物超过交货期半个月,可将订货之一部分改作寄售;出版社按6.5折向总店收款,出书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25%,四个月付清;寄售书按月实销实结。产销合同理顺了社店关系,促进了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在新华书店总店成立的同一天,全国各大行政区除华北区的省市分店由总店直接领导外,都成立了新华书店总分店。各总分店与各大行政区人民出版社参照总店与人民出版社的合同,也相应地签订了产销合同。

1951年,在总店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新华书店进行了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根据这次清产核资,全国新华书店共有资金为2 175万元(折合新币,下同)。其中,固定资产为619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为1 556万元。

1951年,是全国新华书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工专业化取得巨大成果的一年。据统计,全年共销售书刊5.3亿多册,比上年增长1.6倍。其中,批发营业占44%,零售营业占56%。国营出版社的出版物,按册数计算,由新华书店购进91%;私营出版社的出版物,由新华书店购进37%。国营图书的平均定价为0.18元,私营图书的平均定价为0.42元。[11]

1952年7月1日,以新华书店总店的图书发行部、期刊发行部、课本发行部为基础,在北京成立新华书店华北总分店,除管辖华北大行政区各级新华书店外,还承担北京地区出版物的总发行任务。总店办公地址移交给华北总分店。总店摆脱了北京出版物的总发行任务,精简人员和机构,专事全国新华书店的管理工作,迁至出版总署与总署发行局合署办公。1953年1月,报刊与图书的发行工作又进行了专业分工。根据1952年12月出版总署与邮电部发出的《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指示》,凡是报纸、杂志等定期出版物,由邮局负责总发行,凡是课本、书籍、图片等不定期出版物,由新华书店总发行。其零售业务由邮局与书店订立互销合同,分工合作。原由新华书店总店及各总分店经办的总发行刊物及其订户、发行设备,从1951年1月起,全部移交给邮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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