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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书的逻辑性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辞书的逻辑性辞书的逻辑性,十分重要。首先,辞书是一种规范性的出版物,它一定要十分准确,而准确性是离不开逻辑性的。其次,辞书的构成和编纂过程比较复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逻辑性问题,无论是书名、框架、词目、释文、编排,都必须讲究逻辑,尤其是释文这一项,就有大量的逻辑性问题。

辞书的逻辑性

辞书的逻辑性,十分重要。辞书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逻辑上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邓拓在《燕山夜话·共通的门径》中说:“如果一个人连一般的逻辑都不懂得,当然就很难进行正确的思维,很难对自己接触的客观事物进行科学的概括,更不可能进行科学的判断和推理了。事实证明,有的人正是因为缺乏逻辑的基本训练,常常说了许多不合逻辑的十分荒谬的话,自己还不觉得它的荒谬,甚至于还自鸣得意。也有的人因为不懂得逻辑,对于别人不合逻辑的荒谬言论,竟然也不能觉察它的荒谬,甚至于随声附和,人云亦云。”这里说的是逻辑对于一般人进行思维、表达思想和理解他人思想的重要性。对于辞书而言,对于编纂辞书、审读和加工辞书的人们而言,逻辑就更加重要了。

首先,辞书是一种规范性的出版物,它一定要十分准确,而准确性是离不开逻辑性的。诚然,合乎逻辑的未必准确;但是,不合逻辑的就一定不准确。只有合乎逻辑,才有可能准确。讲究逻辑是保证准确的必要条件。光有这个条件是不够的,没有这个条件是不行的。

其次,辞书的构成和编纂过程比较复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逻辑性问题,无论是书名、框架、词目、释文、编排,都必须讲究逻辑,尤其是释文这一项,就有大量的逻辑性问题。所有这许多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如果留有不合逻辑之处,就会影响辞书的质量,降低辞书的水平。

既然如此,人们对辞书编纂要求的种种说法,如“三性”说(知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五性”说(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稳定性和简明性)等等,为什么没有提到“逻辑性”呢?我想,这是因为,对辞书编纂的要求,是从总体上说的,是概括、归纳的结果,不可能列举到每个具体的方面。逻辑性包含在科学性之中,是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落实科学性的要求,就必须严格地遵守逻辑。

逻辑性,具体说来包括确定性、论证性和条理性。其中,确定性是核心,是根本。它要求:第一,思维的对象要确定,就是说,必须确定自己所想的是个什么问题,想这个问题就想这个问题,想那个问题就想那个问题,不能在思维过程中把这个问题偷换为那个问题,也不能把几个问题纠缠起来,混作一团;第二,使用的概念必须确定,就是说,要注意各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这个概念就是这个概念,那个概念就是那个概念,不要把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不要把一个概念偷换为另一个概念;第三,同一主体从同一角度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确定,这样断定就这样断定,那样断定就那样断定,不可游移不定,含糊其辞,也不可一会儿这么说,一会儿又那么说,自相矛盾。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辞书编纂中的确定性问题列举辞书逻辑性的主要方面,并从吸取教训的角度选用若干事例加以说明。

一、书名的逻辑性

辞书的书名应与该书的内容相称。《中国图书大辞典》(十五卷)的内容,是介绍从1949年到1992年间我国出版的八十万种图书中挑选出来的十万余种图书。此书以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大辞典》或《新中国图书大辞典》为宜,定名为《中国图书大辞典》显然过宽,不合逻辑,因为该书并未包括1949年以前出版的大量中国图书。1996年出版的《外国在华工商企业辞典》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该书介绍的企业仅限于1840年至1949年间的,不包括当代我国的外资企业。

还有一些中小型词典在书名中称“大”,如只有35万字的《中国少年人物大辞典》、只有54万字的《中国风俗大辞典》等等。这类书名都和该书的内容不相称。

二、框架的逻辑性

每一部辞书都有其框架,这就是它所包含的知识体系的结构。设计框架时必须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陷于混乱。

按知识内容分卷出版的辞书,如何分卷就是一个框架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由于分卷的标准不一,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既有物理学卷,又有固体地球物理学·测量学·空间科学卷。物理学是一级学科,固体地球物理学是其属下的一个三级学科,固体地球物理学不能和物理学并列,它也不宜和测量学、空间科学合为一卷。又如既有经济学卷,又有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卷。经济学是一级学科,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则是其属下的某些分支,不宜并立为两卷。

行政法词典的框架分为三类: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分论、外国行政法。这就怪了,既有外国行政法,怎么没有中国行政法?但是,实际上,行政法总论这一类就是中国行政法,因为这一类分为五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台湾地区行政法、香港地区行政法、中国古代行政法、中国近代行政法。由此可见,行政法总论这一类名不符实。其中有一些行政法总论的条目,如“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等,却被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这个小类之中。这些条目确属行政法总论,其内容古今中外全都包括,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该词典的框架中应该有名符其实的行政法总论一类(词目需增补),与行政法分论一类并立;另有中国行政法一类,与外国行政法一类并立。

三、词目的逻辑性

人们在收词的时候有一个思维的对象,这就是书名所规定的范围。在收词的过程中,这个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确定,是什么范围就是什么范围,既不能扩大,也不可缩小。现在有一些词典收词太滥,越出了书名所规定的范围,把许多不相干的词目也收了进去。其思想根源之一,就是缺乏逻辑修养,未能保持思维对象的确定性。某典故词典,收了“矜持”、“幽兰”等一般词语,“一劳永逸”、“一事无成”、“力不从心”、“力尽筋疲”等一般成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情人眼里出西施”等一般俗语,“智欲圆而行欲方”、“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等一般引语,都越出了典故的范围。某成语词典竟收入“利人主义”、“利他主义”、“心理作用”等等,也滥得出奇。另有一本中国哲学史方面的词典,原拟收“和尚”、“居士”、“活佛”、“出家”、“法器”、“木鱼”、“念珠”、“衣钵”、“袈裟”、“天宝君”、“神宝君”、“城隍神”、“钟山神”、“酆都神”、“和合神”、“开路神”、“灶君”、“财神”、“门神”、“关帝”、“王灵官”等词目,后来都删去了。中国哲学史词典不同于宗教词典,它选收一些宗教方面的词目,只能以在中国哲学史上有一定影响的为限,决不能把那些没有哲学意义的词目收罗进来,否则就出了格。

另一种相反的情况是,收词的时候把书名所规定的范围缩小了。仍以上述中国哲学史词典为例,该词典初选词目时,思维的对象实际上由中国哲学史缩小为汉族哲学史,因此未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词目。这是一个严重的缺点,幸而及时发现,予以纠正,作了补充。

四、释文的逻辑性

在这个方面,对辞书逻辑性的要求最多。

1.必须紧扣词目(或字头、条头)编写释文

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是不同程度地违反这个要求的不少。

完全离题的如王同亿的《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的“不破不立”条说:“现多指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能侦破的,就立案,不能侦破的,就不立案。”这叫牛头不对马嘴,既违反事实,也违反法律,是对我国公安机关的诋毁。

基本离题的如某百科全书的“词典学”条,将近五千字,除开头的定义讲词典学外,从第二句起直到末尾讲的都是词典,而不是词典学。

下半条离题的如某词典“世纪”条释为:“计量单位。百年为一世纪,特指耶稣基督纪元(公历纪元)之百年分期。每世纪中又以十年为一‘年代’。如20世纪80年代,通常指1980—1989年,即以出现‘80’为80年代之始;亦有主张1981—1990年者。”此条下半条讲的不是“世纪”,而是“年代”,且占大部分篇幅,可谓“喧宾夺主”。

上半条离题的如另一词典的“下乔入幽”条先来个喧宾夺主。该条释为:“冬季鸟躲在深山穷谷,到春天出来飞鸣于乔木,用来比喻人舍弃黑暗而接近光明,或者从劣境而进入良好的处境。相反则叫下乔入幽。”除末句外,所释为“出谷迁乔”,这成了该条的“喧宾”。应紧扣词目释义,或可改为:“乔,乔木,借喻光明,环境良好;幽,深谷,借喻黑暗,环境恶劣。下乔入幽,指鸟儿从所栖的乔木飞入幽谷,借喻舍光明而就黑暗,从良好环境走向恶劣环境。”

2.义项必须和书名相称

一个词具有多种含义的,只要把其中属于书名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含义立为义项,在此范围之外的含义就不必立为义项。某社会科学词典收一条“头子钱”,第一个义项是“唐宋政府所征杂税的一种”,这属于中国经济史,在社会科学范围之内,可收;第二个义项是“聚赌抽头所收的钱”,这和社会科学无关,不必收入该词典。某法学词典收了一条“揭贴”,有个义项是:“犹言张贴。《宋史·高宗纪》:‘朕当书之屏风,以时揭贴。’”这个义项和法学无关,不必收入该词典。

3.义项必须和词目相称

不能把并非某词含义的内容列为该词目的义项。如某词典有一条“良”,其中有个义项是“以财予人者也”,引《管子·戒》中的“以财予人者谓之良”为证。其实,这里的“良”无非是“善”的意思,《管子》认为“以财予人者”是善的,如此而已。“良”的一个义项是“善”,《说文·富部》:“良,善也。”《管子》那句话中的“良”,就是“良”的这个含义的运用。“良”并没有“以财予人者”的含义,不能以此立为义项。该词典的“良”还有一个义项是“五采具也”,引《大戴记·夏小正》的“良蜩鸣”为证。这也牛头不对马嘴。《大戴记·夏小正》:“良蜩鸣。良蜩也,五采具。”“五采具”说的是“良蜩”,亦即蝉。至于“良”,和“五采具”根本不相干。

4.定义项必须和被定义项(词目)相称

辞书释义,凡能下定义的都以下定义为宜。在定义中,被定义项就是词目,定义项务必与其相称。这是正确的定义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但是,由于缺乏逻辑修养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词目不相称的定义项为数很多。主要有如下几种:

文不对题的定义项。例如把“资产阶级法权”定义为“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和立法所规定的权力”。其实,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现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指的是建立在商品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过窄的定义项。如将“重婚”定义为“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就过窄了,因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是重婚。

过宽的定义项。例如把“平反”定义为“对处理错误的案件给予纠正”就过宽了。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至放过了坏人,都是“处理错误”,对此“给予纠正”,并非“平反”。只有对冤假错案给予纠正,才是平反。

半截子定义项。例如把“破产”定义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事实上,这只是破产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按债额比例偿还债权人,才构成破产。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不通过破产来解决问题,而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

5.定性语必须和词目相称

定性语是对无法下定义的词目所作的指类性说明,目的是使读者一上来就对词目有某种概括的了解。定性语必须和词目相称,也很值得注意。

某词典“沈曾植”条的定性语为“中国书画家”,不妥。沈氏的书法有盛名,但并非画家。更重要的是,沈氏的主要身份是学者,定性语中应予反映。中华书局2001年12月出版《沈曾植集校注》,钱仲联所写的《前言》中说:“沈曾植为我国近代有国内外影响的著名学者,邃于旧学,经、史、音韵训诂、西北与南洋地理、佛、道、医、古代刑律、板本目录、书画、乐律,无不精通。”沈氏的定性语中如无“学者”,就有很大的片面性。

《棠阴比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名著,某词典列有专条,其定性语为“法医学著作”。其实,该书为中国古代的一部案例汇编,着重记述审判者的多谋善断,也有一些讲定罪量刑,但涉及法医的很少。

6.划分的子项必须和母项相称

划分的子项应为词语所指事物的全部,而其母项就是词目。子项和母项必须相称。例如“期刊”,可以从出版周期的角度来划分。如果划分为周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丛刊,那就过宽了,因为丛刊不属于期刊。反之,如果划分为周刊、月刊、季刊、年刊,那就过窄了,因为还有半月刊、双月刊、半年刊等也是期刊。

每次划分必须根据同一个标准。如果根据不同的标准去作一次划分,那么所作的划分就会混乱不堪,也不可能和词目相称。如将“玩具”划分为塑料玩具、吹气玩具、发声玩具、木制玩具、电动玩具、惯性玩具、球类玩具,就是因为在一次划分中同时根据质料、效能等不同的标准而乱了套。

7.书证必须和释义相称

辞书为某个词的释义所举的书证,必须和释义相称。也就是说,书证中该词的含义,必须和释义中所说的一致。某词典“写”条有个义项是“用笔作字”,其书证为《韩非子·十过》:“子为我听而写之。”联系这个书证的上下文,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写”并非“用笔作字”的意思,“昔者卫灵公将之晋,至濮水之上……夜分而闻鼓新声者而悦之……乃召师涓而告之曰:‘……子为我听而写之。’师涓曰:‘诺。’因静坐抚琴而写之。”显然,这里的“写”指模仿。师涓是盲人乐师,他“抚琴而写之”,怎么是“用笔作字”?由此可见,在“用笔作字”的义项中举这个书证是牛头不对马嘴的。

又有一条“守节”,其中一个义项是“妇女谨守礼节,能尽妇道”。这个义项是能够成立的,但是所举的书证对不上号。什么书证?“古乐府《孔雀东南飞》:‘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这个书证里的“守节”指的是焦仲卿(刘兰芝的丈夫)坚守节操,不做非礼的事情,和释义所说的“妇女谨守礼节,能尽妇道”完全是两回事。

8.引文要紧扣释义所说的内容

有个条目讲到被告人供述经查证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时引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和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衔接不上。

“心灵美”条讲到心灵美比外形美更重要时引证达·芬奇的话说:“你们不见美貌的青年穿戴过分反而折损了他们的美吗?你们不见山村妇女穿着质朴无华的衣服反而比盛装的妇女美得多吗?”这话说的是服饰贵在质朴自然、恰如其分,和心灵美的问题挂不上钩。

9.例句要和释义相称

例句是为辅助释义、帮助读者理解释义而设的,因此例句必须紧扣释义,不可偏离。某词典“判决”条第二义项为“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作出的决定”,而其例句为“裁判的判决有误”。释义说的是“法院”,而例句说的是“裁判”,牛头不对马嘴。严格地说,对裁判而言无所谓“判决”。又如“强奸”条释为“使用暴力或威逼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其例句为“强奸民意”。释义说的是“强奸”的本义,而例句用的是“强奸”的比喻义,也是不相称的。

10.释文不可混淆概念

不同的概念反映不同的客观事物,具有不同的思想内容,因此切不可把它们混淆起来。但是混淆概念的错误却是常见的,尤其是语词形式相近甚至相同的概念。在辞书的释文中,混淆概念将导致以下各种后果。

一是偷换词目。某词典将“人证”释为“能证实案情的人”。这就是把词目“人证”偷换为“证人”来解释。“人证”和“证人”虽然语词形式相近(两个字次序相反),且有某种联系,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人证”亦称“言词证据”,指的是以言词的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等。如果当作“证人”来解释,就大错特错了。

二是抹杀差别。某词典将“抢夺”释为“用强力夺取”,而将“抢劫”释为“用暴力夺取别人财物”。这就混淆了“抢夺”和“抢劫”两个不同的概念,抹杀了它们的区别。其实,“抢夺”指乘人不备夺取,“抢劫”则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占,它们是两种不同的非法行为。

三是节外生枝。某词典“兴都斯坦人”条起先定义为“印度人数最多的民族”,接着介绍其人数、分布、语言、所从事的产业等,这些都是对的。但是最后说“公元七世纪上半叶,玄奘曾游学其地。中国古籍历称‘身毒’、‘贤豆’、‘天竺’、‘印度’。”这就节外生枝了,所说已经不是“兴都斯坦人”,而是“印度”了。其原因在于编写者混淆了“兴都斯坦人”和“印度”这两个虽有联系但不相同的概念。

11.释文不可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违反判断确定性的要求,也是一种常见的逻辑错误。无论讲得多么头头是道,倘若出现自相矛盾,就站不住脚了。对于辞书来说,防止自相矛盾的任务尤其艰巨,因为辞书不但要防止在一个条目中自相矛盾,而且要防止在相关的条目之间互相矛盾(就全书而言,这也是自相矛盾)。

有一条“古典文学”,起先定义为“古代文学中有定评、典范性的优秀作品”,准此,则古典文学仅限于古代文学。但是该条后来又说:“一部作品被人民公认为优秀,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面貌,揭示了一定社会生活的本质,而能给人民以艺术的满足,不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可称为古典文学。”准此,则古典文学不限于古代文学,前后矛盾,自相抵牾。

又有一条“演绎推理”说:“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的联系的推理,或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演绎推理在思维过程的方向上,与归纳推理相反,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这里的两句话,代表了对“演绎推理”的两种不同见解,是互相矛盾的。按照前一句,完全归纳推理也是演绎推理,因为它们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但是按照后一句,它们又不是演绎推理,因为它们不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

至于同一部辞书中相关的条目自相矛盾,为数也颇不少。例如,有一条“思想修养”,讲到“思想修养是组织纪律修养的基础”;同书另有一条“组织纪律修养”,则说“组织纪律修养是思想修养的内容之一”。显然,前一个提法不妥,后一个提法是可取的。

一部法学词典中有一条“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中说精神发育不全的人大多应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或称部分责任能力),个别案例可酌情判定为有责任能力;而“精神发育不全症”一条则说,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精神发育不全的人,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这两条自相矛盾。

12.上下文要能衔接

切不可前言不搭后语。某词典对“词典学”作如下解释:“应用词汇学的一个分支,研究词典编纂的原则和实践,即对词项(词目)进行搜集、比较、释义和分类,编纂成书。”此条第一句就说得不对,下文也很成问题,这里只讲一点:“即”字前后的文字连接不起来。“即”字前面所说的虽也欠准确,终究讲一门学问,不算离谱。从“即”字开始,脑筋忽然来了一个急转弯,跳到词典编纂上去了。前面说的是研究词典的学问,后面说的是编纂词典的实践,这两者怎么“即”得起来呢?词典学,顾名思义是一门学问,怎么又成了实践呢?

又如“刑名”条说:“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先秦法家将‘刑名’和‘法术’相联,他们的学说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把“刑名”说成是“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实无根据。先秦法家并没有一个学派叫做“刑名”。撇开这一点不谈,既称其为“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那就应该接着“学派”之说讲下去,何以马上另起炉灶,扯到“刑名”与“法术”联成“刑名法术之学”上去了呢?

13.上下文不可重复

某词典“证人证言”条前面说“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全面核实、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一般要经过开庭后当庭审核”;后面又说“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综合审查核对,确认属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表明作者的思维对象不确定,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问题未能一气呵成,而是颠来倒去,喋喋不休。

某词典“投入产出核算”条上文说:“通过投入产出表和建立数学模型,从数量上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关系。”下文又说:“投入产出核算的表现形式是编制投入产出表”,“充分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经济联系”。其问题与上例如出一辙。

14.用语要统一

某词典对历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都有条目,但其名称却五花八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这些名称用作词目,实在不便查阅,因为其首字分别为“中”、“第”、“全”、“四”(届数),分布在词目笔画索引的不同笔画中,读者如果要查某一次会议,因不知其首字是哪一个,以致无所适从。应该统一用全称或用简称。如用简称,还要按照确定的规范来简化,统一作“×届全国人大×次会议”,不能任意简化。

某逻辑学词典有专条介绍美国逻辑学家A lonzo Church,词目译为“车尔契”,而在“邱吉论题”、“递归论”等条中则将此人译作“邱吉”,这就已经不统一了。更成问题的是,在“数理逻辑”一条中,又把他译作“车赤”,而且把“车赤”和“邱吉”并列,当作两个人,说什么:“在哥德尔、邱吉、波斯特、斯柯伦、车赤……等人的工作中……”这就闹出大笑话了!

15.词目和它的外文括注要相称

某词典的“道德经”条,词目后括注英文曰:Virtue Canon。这个括注大误,因为《道德经》中的“道德”并不是Virtue(美德、德行),而是“道”与“德”的合称。“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道德经》分上下两篇,上篇讲“道”,下篇讲“德”,故称其为《道德经》。

其实,像《道德经》这样的中国古籍,列为辞书条目时完全没有必要括注英文。该书对中国古代的学派、学说等也硬注英文,如“名学”条词目后括注Chinese traditional logic,这就错了,“名学”是“逻辑学”的别称,并不限于“中国的传统逻辑”。严复把英国逻辑学家约翰·穆勒的《逻辑学体系:演绎和归纳》的书名译为《穆勒名学》,其中的“名学”怎么会是“中国的传统逻辑”呢?又如“名家”条词目后括注nominalistic school in ancient China也错了,“名家”并不是什么“唯名论学派”。唯名论是西欧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一个派别,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共相”则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概念或名词。而名家亦称“辩者”,是中国先秦时研究认识本身,尤致力于探讨论辩中逻辑问题的学派。决不能因为两者的名称中都有一个“名”字,就把它们混为一谈。

五、编排的逻辑性

辞书一般是由成千上万个以至更多条目组成的,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把这许多条目编排起来,使其井然有序,以便于读者查阅。编排的方法可以不同,但都要讲究逻辑,否则就会生出种种问题来。

1.注重每一种编排法本身的逻辑性。例如部首编排法,采取这种编排法,是根据字义还是根据字形来确定每个字的部首?从历史上看,先有“据义定部”,后有“据形定部”,再后来则有混用“据义定部”和“据形定部”的。从逻辑上说,一部字典或词典的部首编排法,无论是“据义定部”,或者是“据形定部”,都是合乎逻辑的,而混用“据义定部”和“据形定部”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这种做法采取了两个互相矛盾的标准,势必造成混乱,使读者无所适从。试想,“男”字入“田”部,而“思”字入“心”部,“”字入“氵”部,而“鸿”字入“鸟”部,这叫人怎么掌握得了?这就是要不要遵守逻辑的问题。要遵守逻辑,就只能根据一个原则定部,不能同时根据两个相反的原则定部。

依据字形定部,还有一个取部的顺序问题。如规定:一个字上下都有部首的,取上不取下(如“含”字入“人”部,不入“口”部);一个字左右都有部首的,取左不取右(如“相”字入“木”部,不入“目”部);一个字内外都有部首的,取外不取内(如“闷”字入“门”部,不入“心”部)等等。

但是有的人在承认这种顺序的同时,又提出要变通。如说,有些部首如“刂”、“卩”、“阝”、“力”、“见”、“攵”、“欠”、“页”等等一般都在右边,又有些部首如“心”、“皿”等等一般都在下边,对带有这些部首的字,可变通为取右不取左,取下不取上。这种意见,同样也违反了逻辑;如果照办,其结果也必然造成混乱,使人无所适从。

应该说明,逻辑上并非不允许有例外,不允许讲变通。但是,根据一个原则制订一项办法,如果要有例外,就必须是不宜实行或无法实行那个原则的特殊情况,而且必须把特殊情况的范围讲清楚。不能把一般情况当作特殊情况,不能不对特殊情况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以致令人难以捉摸。否则,势必没有确定的原则可以遵循。带“刂”的字取部首,为什么不能取左,非得取右不可?例如“刮”字,为什么不能入“舌”部,非得入“刂”部不可?带“皿”的字取部首,为什么不能取上,非得取下不可?例如“蛊”字,为什么不能入“虫”部,非得入“皿”部不可?还有,究竟有哪些字的部首应该取右不取左、取下不取上?凡此种种,都没有讲清楚。这样一来,哪里还有确定的原则?岂非忽而取左,忽而取右,忽而取上,忽而取下?可怜的读者就只能茫然失措了。

2.遵守每一种编排法的一定之规,不可另搞一套。例如,按照笔画编排法,应该把首字相同的词目排在一起。但是某词典却随心所欲,乱排一气。如在“从犯”之后是“公民”、“公诉”、“公证人”、“公证”,接着回到“从”字头,列上“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然后又回到“公”字头,列上“公开审判”、“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公诉案件”,然后插进一个“上诉审”(顺便指出,在二十多条之前,已有“上诉状”、“上诉”两个“上”字头的词目),接着又第二次回到“公”字头,列上“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就把笔画编排法搞得不像样了。

3.采取某一种编排法时,不可将另一种编排法混杂进去。如某词典在采取按内容分类编排的方法时,把笔画编排法混杂进去,纠缠在一起,搞得乱七八糟。按内容编排,“一点论”和“两点论”是成对的条目,应该排在一起;但该词典不是如此,它的“一点论”和“一”字头的“一元论”、“一分为二”、“一般规律”、“一般与个别”等排在一起,和“两点论”相隔数十条。这里所说的两种编排法的混杂,并不是两种编排法的结合。两种编排法的结合,是就不同单元之间而言的,如先按条目内容分大类,在每类内部则按词目笔画编排。两种编排法的混杂,则是就一个单元内部而言的;如在一个单元中分类编排时混入笔画编排法。

综上所述,可谓对辞书的逻辑性(实际上只是其中的确定性问题)勾画了一个粗略的轮廓。由此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重视,因此辞书的编纂者、审读者务必加强逻辑修养,提高逻辑水平,以适应辞书逻辑性的要求,从而保证和提高辞书的质量。

编后记

我曾写《辞书和逻辑》一文,先后发表于《辞书研究》19834《》(1987)。年第期和辞书论集知识出版社年版编入本书时予以重写,作了较多的补充,题目也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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