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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解放区的信用合作机构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46年始,在边区政府和冀南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该区较为广泛地成立了诸如信用社、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信用部等信用合作机构。如隶属太行三专署的黎城北流合作社在冀南银行的帮助下,于1947年2月成立信用部。据1947年上半年统计,晋冀鲁豫全区共有信用合作社(部)663个,资金26257.46万元。仅据太行、太岳两区16县统计,上半年共有信用合作社(部)208个,资金5822.39万元。
晋冀鲁豫解放区的信用合作机构_大讲堂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文化建设实录. 2014—2015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陈建华

抗战以来,晋冀鲁豫边区(包含太行行署、太岳行署、冀南行署、冀鲁豫行署)经过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后,一定程度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由于当时传统的金融组织大量倒闭,私人借贷关系停止,农民融资渠道受阻,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自1946年始,在边区政府和冀南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该区较为广泛地成立了诸如信用社、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信用部等信用合作机构。这些具有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对于当时发展生产、解决群众生产资金不足起了积极的作用,也为以后信用社发展完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试图对上述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业务特点以及在当时所起的作用作初步探讨。

一、信用合作机构的三种类型

根据当时具有合作性质信用机构的营业性质和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合作社信用部

合作社信用部(以下简称信用部)是合作社的业务部门之一,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员办理存、贷款等信用业务。信用部主要特征是混合集股、单独经营、混合分红。即信用部的资金运作模式是由合作社抽拨社内一部分资金,再吸收一部分群众游资来单独经营信贷业务,其所得利润为社内共享。1947年春,太行区提出:“普遍开展合作社的信用业务。”在这一决定下,太行区许多合作社都成立了信用部。如隶属太行三专署的黎城北流合作社在冀南银行的帮助下,于1947年2月成立信用部。[1]同一专署内的平顺县三区从1947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短短一个半月成立了20个信用部。[2]太行五专署林县九区区联社也专门成立了信用部。[3]太岳区则是提出在其辖内一、四分区普遍组织开展信用活动。[4]

合作社信用部是合作社信用业务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组织形式,是较高层次的信用组织。之所以在当时成立了许多信用部,除了行政推动因素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抗战后期晋冀鲁豫边区的许多地区合作社已普遍发展,利用合作社的合作基础吸收游资、发放贷款都非常便利。

(二)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群众资金互助的最高形式,是群众性的独立金融机构[5]信用合作社主要特征是单独集股,独立经营,单独分红。这类社主要设在经济较发达的集镇或特种产业发达的集镇。在这些地区组织游资、吸收存款都比较方便。如衡水枣强大营镇皮草业比较繁荣,1946年3月冀南银行枣强支行协同三区政府在该区大营镇创办信用合作社,号召当地商号、农民、村合作社集股,成立信丰银号,附设于红成合作社内,因发展顺利,利润丰厚,经社务会同意,时隔三个月信丰银号改为独立经营,并扩大资本,其业务范围由镇转向农村。[6]也有些社以信贷为主,同时兼营其他业务(如商业),也属于信用合作社的一种。[7]如太行三分区辖内的壶关百尺,该地以铁业为主要产业,当地信用合作社积极组织吸收当地五六个村的工人工资作为存款,并将存款投资于铁业经营。[8]

(三)信用社

信用社主要特征是由信用社组织游资,使所吸收的存款70%为定存,结合银行贷款独立经营,单独发展。这种形式没有股红计算的纠缠,可以大力组织群众生产。如平顺王家庄村成立信用社,成立伊始即明确信用社与合作社不同,其职能为“负责往外贷款来赚红利”,并规定了各种贷款的利率[9]黎城县下桂花村的信用社也属于这一类型,它们是信用社试创建立的一种过渡形式。[10]

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信用合作组织都是广大农民的创造,他们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适合于当时农村资金分散、随借随还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要求。据1947年上半年统计,晋冀鲁豫全区共有信用合作社(部)663个,资金26257.46万元。仅据太行、太岳两区16县统计,上半年共有信用合作社(部)208个,资金5822.39万元。到年底发展到526个,资金17448.74万元,分别比上半年增长1.53倍和1.99倍。

二、信用合作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信贷业务

1.存、贷款。

包含信用部、信用合作社、信用社在内的各种信用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信用合作机构)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开展了存贷款业务,这些存贷款业务形式多样、灵活务实。就存款业务而言,开办的主要有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如太行三分区的许多社将自身资金和吸收的游资组织起来,将其中的50%—60%作为定期存款。有些社还开办了储蓄存款,如壶关百尺信用社组织该村小学生捡废铁卖钱存入信用社作为学费开支来源。存款方式也是灵活多样,可以零存整取、零存零取 。[11]

信用合作机构开办的贷款业务主要是信用贷款,无抵押,但需担保人,它的发放对象主要以信用合作机构社员、存款户为主,同时兼顾非社员 。[12]贷款期限一般是农业不超过6个月,副业不超过3个月,生活急用不超过3个月。贷款用途主要是发展生产,兼顾生活。归还贷款可以一次性还清,也可以整借零还。据邢台、黎城、沁源、沙河4个县80个信用社统计,1946年共放出贷款10752.6万元,其中帮助群众买牲口620头、农具19232件、肥料249斤、纺车989辆、织布机545架、羊987只,打井32眼,运输得利7025万余元,工业得利480万元 。[13]这方面的史料非常多,不再一一列举。

关于存、贷款的标的物,主要有现金和实物两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存实贷实业务。由于粮食是农村的主要物资,而且当时商品供销渠道不是很通畅,所以以实物形式存、贷的不在少数,且这些实物以粮食居多。如林县九区区联社信用部为筹集群众手里的游资、余粮为冬季生产做准备,开办存实贷实业务。[14]为解除群众“存好粮,还坏粮”的顾虑,信用部特承诺:“存好粮,还时按市场最高价格作标准(存啥还啥)”。得到群众信任,信用部当即收到存粮米麦一万五千六百一十八斤、棉花二百斤、食盐三百斤 。[15]平定东回合作社信用部为吸收存款,规定存取完全自由,而且所存两个月以上,可作为合作社的股金进行分红。信用部当即收到麦子十五石二斗、玉茭二斗、大洋一万五千元。合作社将这些物资、钱款贷给群众搞运输,得到群众拥护 。[16]信用合作机构还开动脑筋充分利用存贷无缝衔接,将群众手里的物资与发展生产紧密结合。如武安南河底合作社信用部麦收后即动员群众到信用部存麦子,信用部还将自己从银行贷来的籽棉两千七百八十五斤贷给群众搞生产,为群众秋收后种麦解除后顾之忧,得到群众的赞誉和拥护。该社信用部开办的存实贷实业务还作为先进经验在《人民日报》上介绍报道 。[17]

2.存、贷款利率。

当时边区政府对于信用合作机构利率的主导思想是利率由信用合作机构自己制定,不能固定不变,应该让群众根据各地生产实际、借贷习惯以及季节经营性质分别予以制定并调整变化,可以不拘泥于银行的规定。利率分为实物利率和货币利率两种。实物利率是以实物存、贷款为基础,并以实计息。如平顺北社规定每百斤存粮,月息4斤;每百斤贷粮,月息6斤[18]。而武安南河底信用部贷实利率较低,规定贷粮百斤月息一斤半或两斤。对于以实物计息,必须执行政府分半减息法令,不能再高[19]。货币利率通常区分用途,不同用途贷款利率不同。如平顺王家庄信用社规定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2分;定期存款利率2.5分;农业贷款利率2分;商业贷款利率3.5分[20]。平顺县七区联社规定运输贷款利率月息4分;纺织、商业贷款利率月息8分[21]。而黎城县北流信用社实物纺织业贷款利率则为3.5分,比平顺县低,其运输贷款利率为5分,比平顺县稍高[22]。黎城县秋树垣信用部按阶级角度划分利率,规定农贷新翻身农民2.5分,中农3分,富裕中农8分 。[23]

值得肯定的是信用合作机构的贷款利率表现出了低利惠农的特征。它的贷款利率比政府、银行农贷稍高,但比自由借贷的利率要低 。[24]

(二)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主要指的是由信用合作机构在特定地区组织小型工商业生产。如前述壶关百尺信用社组织铁工数人开展铁业生产。沁源县郭道信用社为了解决全村吃麦面困难,投资建筑水磨一座,另外又投资药铺和饭店各40家 。[25]

(三)往来业务

往来业务以工票贴现为例,为巩固各类互助组织,解决贫苦群众工票不到算账期急用钱的困难,信用合作机构与相关互助组开展往来业务,由信用合作机构受理群众未到期工票,群众可凭工票到信用合作机构支取所需钱和米,最后,由信用合作机构将持有的工票定期与互助组结算。

(四)银行委托业务

信用合作机构承办的银行委托业务主要是应群众需要兑换破票、假票和辨别真伪本币。

三、信用合作机构与银行的关系

冀南银行总行曾在1946年1月提出“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并确定上半年每县先试办一个典型。同年8月又提出要“面向农村,在一般合作社已经有基础的地区,应开展信用合作社工作,扶助群众的借贷关系,活泼农村金融,建立银行在农村中的助手,使银行业务与群众生产结合起来。”[26]从冀南银行当时的工作指导思想看,是要将信用合作机构定位为银行的助手,利用它来弥补银行在广大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在实际中,冀南银行各级行确实给予各类信用合作机构很大的支持与帮助。首先,资金支援。以太行三分区为例,其辖内45个信用社的39个得到银行资金帮助。这种帮助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信用合作机构周转不灵、无力支付时,可以向银行透支。当时太行区的信用合作机构与冀南银行建立了往来透支关系;另一方面,信用合作机构资金富余时,可以高于自己存款利率的利率存入银行。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扶持它的信用。其次,贷款支持。信用合作机构扎根在农村,为了使银行贷款更有效地组织群众生产,1947年太行二专署财办要求,贷款与农村信用活动紧密结合,要依托合作社发放贷款,通过贷款吸收游资,活跃农村信用活动。当时冀南银行某些县支行的业务员还亲自到辖区帮助发放贷款[27]。据不完全统计,1947年前6个月,冀南银行对全区信用合作社(部)贷款或投资的社(部)数占同时期实存社(部)的62%,银行的贷款或投资额为8593.2万元,相当其自有资金的32.7%[28]。第三,业务指导。信用合作机构处于初创阶段,信贷业务、经营管理都不成熟也不完善,需要银行给予指导和帮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银行给予信用合作机构许多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但信用合作机构是群众自己的信用机构,不是银行下层机构,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9]。冀南银行太行区行曾在1946年上半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总结中批评有些信用合作机构过于依赖银行,将自己完全变成银行的办事处[30]

四、信用合作机构在农村金融史上的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扶持推动建立起来的信用合作机构对于组织农村游资、扶持生产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一是它把银行贷款、合作社资金、民间游资紧密结合在一起,将“死物变活钱,劳力变资本”,把分散的资本与闲余的劳力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生产,既发展了生产,调剂了物资流通,又活跃了农村金融。二是银行贷款通过散布在广大农村的信用合作机构发放,保证了贷款的有效性和贷款对象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短板。三是客观上调剂了穷村、富村的资金,使富人得利,穷人得助。“富人得利,穷人得助”是当时动员群众信用合作的口号,当时之所以提出此口号,主要是克服有些群众害怕利息剥削和拒绝富人入股存款的过“左”思想,打消群众顾虑,将群众手里的浮财、游资集结起来发展生产。四是增强了民众的信用观念。当时在各类信用合作机构成立的过程中,信用的观念也逐渐在群众中培养、灌输起来,广大群众认识到互助合作力量大,合作信用确实为自己解决了实际生产、生活困难,在合作社领导的积极带动下,同时许多冀南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主动提供帮助,社员们都纷纷入股、存款,并还带动他人入股,使得信用社发展壮大起来。

但是,信用合作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银行过于依赖,有困难就找银行,将自身定位为银行的从属机构。二是过分强调贷款贫雇路线,只考虑贷款对象,不考虑贷款的用途与回收。这种指令性的行政干预也使得信用合作机构由盛转衰,从1948年后至新中国成立前,晋冀鲁豫边区的大部分信用社已陷于停业整顿状态[31]。三是把贷款当作救济款。有些信用合作机构定位不准,把自己当作慈善机构,无条件贵买贱卖,最终亏本垮台。

作为一种新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尽管存在组织管理不完善、业务不成熟的地方,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当时发展生产、调剂物资流通、活跃农村金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的历史贡献应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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