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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公安机关各部门工作动态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镇(乡)应在4个小时内分别向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管委会有关领导汇报,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报告。
文件摘编_沙坡头区年鉴

中卫市沙坡头区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卫沙党发〔2012〕1号)

一、工委新闻发言人由工委副书记担任,新闻助理由党群工作部部长担任。负责发布党务和与党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介绍和说明工委做出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及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特别是工委扩大会议和重要专题工作会议等情况。针对社会上有关党的工作的各种误解和疑惑,及时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发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二、新闻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宣传工作要求,与自治区、市党委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公开透明,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三、工委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的方式以直接面对记者的新闻发布会为主,也可采用不直接面对记者的书面发布和电视、网上发布等方式。

四、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除特殊情况外,工委新闻发布会面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新闻媒体记者。

五、工委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事先由党群工作部和与发布内容相关的部门或镇乡提出,初步确定发布内容经工委扩大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须按规定及时上报,负责处置事件的相关工作部及乡镇主要负责人须及时会同党群工作部提出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口径,确有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须将新闻发布会方案及内容报工委领导班子审定后报市委、政府批准。

六、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和承办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会务方案制定、记者及有关人员的邀请、会务保障等。

沙坡头区防洪抢险工作预案

(卫沙党发〔2012〕122号)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防洪抢险指挥部

成立沙坡头区防洪抢险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防洪抢险应急整体工作的部署和组织实施。

(二)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防洪抢险指挥部负责沙坡头区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制定辖区防洪抢险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预警。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监督各镇(乡)、部门、单位的防洪工作,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方案,组织灾后处置、协调相关工作。

防洪抢险指挥部下设八个组,各负其责,协调作战。

1.组织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主要负责防洪抢险的组织动员、干部调配、劳力组织以及联络、协调工作。

2.后勤物资供应组: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组长单位:财政局,主要协调上级部门、单位对抗洪抢险资金、物资的调拨、管理、发放工作。

3.防汛物资运输组:由农村工作部负责,主要协调各部门单位车辆调配、物资运输工作。

4、通讯联络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农村工作部组成。组长单位: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宣传发动、情况交流、气象预报、通讯指挥联络工作。

5.治安保卫组: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社会管理工作部组成。组长单位: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防洪抢险中的安全保卫、维稳等工作。

6.抗洪抢险组:由沙坡头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农村工作部、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组长单位:沙坡头区人武部,主要负责发生灾害及险情时组织群众及部队、民兵投入抗洪抢险第一线和灾后灾区的生产恢复、卫生防疫等工作。出现重大灾情时,协调驻地部队、武警进行抢险救灾。

7.应急撤离组: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人武部组成。组长单位: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紧急状态下群众、学生的撤离和抢救工作。

8.灾情测报及灾后群众救助组:由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部组成。组长单位: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洪涝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协调上级部门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

二、设防重点

沙坡头区防汛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黄河洪水;二是暴雨山洪;三是水库塘坝;四是城市内涝。

(一)黄河设防重点

常乐镇:高滩、枣林、倪滩。永康镇:申滩、刘湾、艾湾、永丰、永康、永南、沙滩、徐庄。宣和镇:福堂、福兴、赵滩、何营、马滩。迎水桥镇:码头、迎水。滨河镇:大板、新墩及市区。文昌镇:双桥及市区。柔远镇:夹渠、莫楼、镇靖、冯庄。镇罗镇:李嘴、河沟、凯歌、胜金。

(二)山洪沟设防重点

常乐镇:崾岘子沟、三个窑沟、羊圈沟、常乐山洪沟导洪工程、常乐陶瓷园区。永康镇:三个窑沟、阴洞梁沟、曹家山沟、香山北麓导洪工程。宣和镇:曹家山沟、石磺沟、香山北麓导洪工程、清水河、宣和工业园区。镇罗镇:涩井沟、镇罗工业园区。东园镇:黑山嘴沟、石墩水沟。

(三)水库、塘坝的设防重点

永康镇:碱沟塘坝。迎水桥镇:孟家湾塘坝。香山乡:新水水库、李家水骨干坝、冯庄塘坝、红石节子淤地坝。蒿川乡:棉沙湾水源工程、沙沟水库。

(四)城市设防重点。

市区。

三、防洪抢险预案响应

(一)防洪预警

1.黄河警戒水位下的洪水预警。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000立方米辕秒而尚在保证水位3000立方米辕秒以下时,防洪抢险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各项准备。防汛指挥部及各镇(乡)实行24小时监控,指挥部及时与市防汛指挥部、气象部门联系,根据水情趋势,随时向社会发布预警。

2.山洪灾害预警。洪水灾害发生后,各镇(乡)应在4个小时内分别向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管委会有关领导汇报,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报告。

3.水库洪水预警。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镇(乡)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沙坡头区管委会及其防汛抢险指挥部。当水库出现危险水位时,由水库管理所在地镇(乡)发布预警。4.城市暴雨洪涝预警。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报告。协调市直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二)防洪预警响应

沙坡头区防洪划分根据黄河洪水、山洪、暴雨洪涝等灾害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I、II、芋、郁四级。特大灾害为I级,重大灾害为II级,较大灾害为芋级,一般灾害为郁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灾害发生后,要明确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玉级响应。

(1)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即黄河流量在6000立方米辕秒以上;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5000立方米辕秒以上,同时有二个以上山洪沟发生山洪,或市区内伴有特大暴雨发生。主要是突然遇合叠加洪水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市区内供排水等市政设施造成严重破坏,市区内有0.5米以上积水,沙坡头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洪涝灾害事故;事故后果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I级响应行动。a.防洪抢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奔赴现场第一线,召集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并请工委、管委会、人武部主要领导参加,召开紧急会议,制订具体方案,现场分工指挥防洪抢险。按照I级响应标准,明确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b.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人武部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各镇(乡)按照险发地区设立若干小组,就近组织群众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并做好特险地区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和营救围困群众以及后勤保障,协调、指挥抗洪抢险、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工作。c.防洪抢险指挥部统一协调、调配、使用各种交通工具、物资供应。d.防洪抢险指挥部通盘考虑,制定防、抢、撤的系统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设立第一道防线。如第一道防线有可能被冲垮或防守难度大,可设立第二道防线严防死守,确保重点地段、确保重点建筑物、确保城市安全。如黄河北岸以平安大道为第二道防线,南岸可考虑以高速公路、杨下公路、宣和地区可考虑以六排为界,设立第二道防线,严防死守。尽早考虑把第一道防线同第二道防线间群众撤离到安全地段。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域级响应。

(1)当发生大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5000立方米辕秒~6000立方米辕秒的相应水位;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4000立方米辕秒~5000立方米辕秒并有二个以上山洪沟发生山洪或市区内伴有特大暴雨发生的遇合叠加险情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市区内供排水等市政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市区内有0.5米以上积水,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3000万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域级响应行动。a.防洪抢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第一线,召集成员单位,并请工委、管委会、人武部主要领导参加,召开紧急会议,制订具体方案,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防洪抢险。如黄河水位继续有上涨趋势,倒灌堵塞城市排水,情况较为复杂按上一预警级别响应标准进行预警,明确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b.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人武部立即组织消防官兵、公安干警、民兵赶赴灾区,帮助灾区抗洪抢险,并做好撤离群众到安全地带和营救群众的工作。沙坡头区各镇(乡)立即就近组织群众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做好群众的安全撤离及后勤保障工作。c.防洪抢险指挥部统一协调、调配、使用各种交通工具、物资供应。d.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赴灾区,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e.黄河防洪具体防线拟定为黄河流量达到相应水位,以现有河堤设立第一道防线,组织各方面力量严防死守(如黄河北岸以现有防洪堤、滨河大道为第一道防线,河南以现有防洪堤为第一道防线);河北有两个以上山洪沟同时发生20年一遇大洪水时,以第一排水沟为第一道防线,组织各方面力量严防死守。f.市区内如发生特大暴雨积水在0.5米以上时,首先立即组织迅速将居住在地洼平房、危房里的弱势群体人员,尤其是老人、儿童、妇女救助到安全地带。城镇防汛指挥部组织以居委会、社区、部分村为基本单位,将居住在楼房中的年老体弱者就近转移到二三层楼,同时组织年轻力壮市民开展自救,千方百计组织市民进行排水等工作。并把各种情况逐级上报请求支援、指导救灾工作。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芋级响应。

(1)当发生较大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4000立方米辕秒~5000立方米辕秒;或者黄河洪峰流量3000立方米辕秒至4000立方米辕秒,同时并有两个以上山洪沟发生山洪或市区内降大到暴雨,或连续多日的大雨所造成的供排水管网、排水沟道不能及时排水的遇合叠加险情发生,导致街道路面严重积水,车辆行人行走困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9人死亡或30~6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l000万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芋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芋级响应行动。a.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请党工委、管委会及人武部主要领导参加,进行总部署、总动员。各成员单位领导全部到岗,亲临一线工作。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奔赴第一线察看汛情,研究对策,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做好防、抢、撤的各项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b.督促检查各镇(乡)防汛队伍物资的落实。组织人员到重要的险工险段严防死守。c.组织干部、职工及广大群众,随时奔赴防汛抢险第一线。d.沙坡头区及各镇(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迅速集结,随时奔赴防汛抢险第一线。e.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加强与上级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部门、各镇(乡)和重点设防地段的联系,定时通报汛情及抢险情况。f.各镇(乡)组织抢险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抢险第一线,抢险救灾、撤离群众;对于险工险段定人定岗定责,把任务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g.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人武部做好防洪抢险工作的应急调动准备。

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郁级响应。

(1)当发生一般洪水即黄河洪峰流量在3000立方米辕秒~4000立方米辕秒;或者黄河洪峰流量在2000立方米辕秒~3000立方米辕秒,同时伴有两个以上山洪沟发生山洪或市区内有大到暴雨发生,或突然发生排水管网爆管,排水沟道严重阻塞,市区内积水漫流不能及时排水的遇合叠加险情发生;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郁级响应的洪涝灾害事故。

(2)郁级响应行动。a.根据汛情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汛情,研究防汛抢险措施,对重点设防的设施、水库、滞洪区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镇(乡)加强险工段的除险加固、维修工作。b.加强与上级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部门及各镇(乡)和重点设防地段的联系,定期通报汛情及抢险情况。c.对重点防汛区域,各镇(乡)组织专门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巡视制。局部地区发生险情,防汛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镇(乡)做好组织劳力、调运物资、灾区治安、卫生防疫等防洪抢险工作,进行生产自救,做好防洪设施的加固和救灾工作,重大险情和灾害请求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进行支援。

5.警戒水位下的防洪响应。

(1)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000立方米辕秒而尚在保证水位3000立方米辕秒以下,以及气象部门做出天气突变通知时,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与市防汛指挥部、气象部门联系,根据水情趋势,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

(2)响应行动。a.各镇(乡)对重点设防地段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险工段和码头、库坝及重点监控段等工程设施开始巡查。b.各镇(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组织人员巡查,随时报告险情,并及时组织除险加固。

四、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一)组织准备

各镇(乡)、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汛前将辖区黄河险工段、水库、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地段落实到人,实行首长负责制;各镇(乡)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及预警措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二)预案准备

各镇(乡)要及时修订、完善黄河、水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预案,增强预案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程准备

各镇(乡)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的病险堤防、丁坝、护岸、山洪沟、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修复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四)物料准备

各镇(乡)要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五)防汛检查

沙坡头区防汛指挥部、各镇(乡)要经常对防汛预案、队伍物资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等防汛抢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中卫市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车辆管理制度

(卫沙党办发〔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1.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本着急事优先和首先保证党工委领导用车的原则,各部门用车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2.驾驶员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热心为所有乘车人员服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调度,未得到派车通知,严禁私自出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车参与婚丧嫁娶、垂钓等活动。

3.车辆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领导用车,周末必须停放在单位,小区停车费据实报销;其他车辆,每天下班后必须停放在单位,不报销小区停车费。如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出差在外的车辆,晚间停车必须到安全、可靠的车场停放。凡擅自将车辆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作任何抵冲处理。

4.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娱乐洗浴等场所门口或附近。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三次后,停岗学习,临时工辞退。

第二章 车辆调派

5.相对固定的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办公室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做好准备,做到随叫随到,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考察学习或开会,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6.各部、局工作派车,先由用车单位填写派车单,将时间、地点、事由等事项填写完整,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和用车人签字,再由办公室派车负责人签字后交给司机,司机持派车单出车。出车任务完成后,用车人将派车单上相关数据填写完毕后,交给司机,由司机签字后交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对出车记录进行登记、存档。

7.驾驶员在收到派车单后,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不延误用车。

8.市区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出车。

9.其他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根据现有车辆情况统筹调派。

10.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11、节假日对公务用车一律执行封车制度,有特殊情况用车者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并对该次出车进行相关记录。

12.驾驶员应注意个人生活细节,不得酗酒、滋事、打架,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单位和领导形象的活动,如有违反,停职反省,做出深刻检查,取消其年度奖励工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限期调离本单位或辞退。

13.驾驶员到市区以外的长途出车,出车当天不能返回的,驾驶员持派车单,按照《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每天给予15元的伙食补助。确需安排住宿的,驾驶员应本着就近、节俭的原则住宿,实行每天140元包干制,超支自负,节约归己。

14.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随叫随到。若因主观原因关机或不接电话影响工作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辞退。

15.驾驶员因私事需请假的,须提前申请,征得领导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将钥匙上交办公室保管。

16.驾驶员出车补助费发放标准按0.08元/公里发放,保底为200元。每月月初办公室出纳对所有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进行抄录、核对,由会计人员按出纳抄录核对公里数制表发放行车补助。驾驶员不得另外报销出车伙食补助费用。

17.年终,办公室对驾驶员进行全面考核。首先对所驾车辆安全行驶无责任事故考核,合格者将按每万公里300元给予奖励。其次对油耗进行考核,每公里油耗低于平均标准的,按节余额的40%给予奖励。

18.年度内,如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和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对驾驶员处以赔偿额相应比例的罚款。同时,取消其当月出车补助费和全年安全行驶奖。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因重大交通违章和肇事而受处分被取消驾驶员资格者,予以辞退。

19.肇事后经法院判处徒(缓)刑者,自判决之日起开除公职或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损失。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拿外,当日辞退。

第三章 车辆保养及维修

20.驾驶员要熟悉车辆性能、车况,爱护车辆,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小问题自己动手排除,大故障需要进修理厂的,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修理。如因司机拖延不报不修,至使车辆严重磨损,造成重大损失的,扣发当月出车补助费和全年安全行驶奖;要搞好日常保养,做到出车、收车都打扫、擦拭,保持车辆里外干净整洁,确保正常出车。

21.车辆清洗实行包干制。每月每辆车清洗费用定额为60元,超支自负,洗车费在发放当月行车补助时一并发放,不再报销洗车费。

22.车辆保养及维修实行审批制度。凡需要维修及保养的车辆,由本车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预计费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按申请项目内容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保养,并将审批单留在维修单位。车辆维护、保养、换件,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都到场监督,并严格签字验收,确保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费用结算时,由定点维修单位持申请单及驾驶员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结算。

23.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超过500元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24.驾驶员擅自做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凡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25.驾驶人员应按照车辆保养规定及时保养车辆,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等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年审时,在驾驶期间造成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燃油管理

26.车辆加油采用公务油卡加油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加油。每车每次加油小票由司机保管,月底统一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加油时加油人员应记录车号、里程表数、加油时间、加油数量并签字,办公室每月统计燃油使用情况,核定车辆实际油耗。

27.根据公务车管理办法,禁止用现金加油。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据实报销。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一律由驾驶人员全部承担。

28.驾驶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油耗,超出油耗指标的,从当月出车补助中扣除;节约的,根据节约情况,在年底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报销制度

29.每周末,驾驶员应把本周出车费用单据据实填报,经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后到单位审批人处签字。领导用车驾驶员报销单据,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财务人员审核,再到审批人处签字。每月2日和18日为报销时间,驾驶员应持签批票据到出纳员处报销。

30.本制度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制度

(卫沙党办发〔2012〕3号)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沙坡头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群众路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党工委必须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定。支持下级党组织正常行使职权,对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及时通报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鉴于党工委与管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特殊情况,需由管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党工委会议一并研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与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对事关大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人事安排,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工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工委的集体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六)党工委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工委活动,协调党工委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党工委委员要坚决执行党工委集体做出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支持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适时地向其他领导成员通报所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自觉维护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监督。

(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对全局性重大问题决策,事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比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然后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决定。决策后由党工委委员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需对决策做出调整、变更,仍应由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二、主要职责

(一)传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保证政令畅通。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履行职责。

(三)做好城乡发展规划,搞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负责社会管理,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六)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同时,根据沙坡头区地域特点、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点和优势等因素,强化“协助搞好城市规划、征地、拆迁”“加强社区管理,强化第三产业的培育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居民和流动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等职能。

(八)讨论决定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审议党工委、管委会向上级党、政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所属工作机构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九)按照有关规定的原则、程序以及党内干部的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提名、任免、调动和奖惩;按照法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和机关推荐干部;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招聘录用各种人才。

(十)讨论决定直属工作机构和各镇乡报请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的有关事项。

(十一)研究重大社情动态,研究决定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意外灾害的对策措施,并做出安排部署。

(十二)及时向市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三、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一)党工委、管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制,书记、主任领导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工作。

(三)副书记、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书记、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副书记、副主任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要及时向书记、主任报告;对于涉及其他副职分管工作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协调。

(四)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四、会议制度

(一)党工委会议。

1.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工委委员参加,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扩大至管委会领导,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2.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也可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主要内容:(1)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体制机制及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报请市委、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3)研究决定辖区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4)讨论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和奖惩等问题;研究审定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审议成立或调整辖区临时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招聘录用各种人才;(5)听取党工委所属部门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所属部门报请党工委决定的重大事项;(6)对有关沙坡头区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7)研究确定党工委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安排,研究以党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

3.党工委会议召开日期及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各委员,提交讨论的重要议题汇报材料,应提前送各委员审阅。

党工委办公室提前提出党工委会议议题计划,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组织协调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党工委委员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提出成熟意见和建议,涉及若干部门的意见应先行协商一致。除特殊议题和人事问题外,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周将党工委会议议题材料送党工委办公室。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党工委书记确定。篇幅较长的议题,要附内容提要。

党工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需要他人汇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党工委会议需部门列席的,原则上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提交党工委会议的议题根据不同内容,分别规范为请示、报告、意见、工作方案、工作汇报、情况通报等。上会议题涉及上级领导讲话的,只汇报要点,原则上不再传达全文;涉及重大政策方案的,扼要汇报政策核心内容;涉及工作汇报的,提纲挈领地讲清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请示事项。凡属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汇报材料,要紧密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突出汇报落实意见。

遇有重大紧急或特殊事项,经请示党工委书记同意后,随时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凡党工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凡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所有提交党工委会议的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准备,不搞临时会议。

4.党工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如涉及委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既可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不成熟、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6.党工委会议应有专职秘书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准确、完整、清晰;所有会议文书要齐全并妥善立卷归档。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会议记录。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7.与会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自觉遵守会议规章,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工委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之外,都要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

(二)党工委扩大会议。工委扩大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必要时可进一步扩大。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

主要学习传达重大会议、重要文件及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重大活动安排,讨论研究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决定,研究审定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经扩大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党工委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

(三)党工委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副书记,各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贯彻党工委会议确定的事项,检查总结和安排部署沙坡头区某一阶段或某一项中心工作。

(四)专题会议。党工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要求非分管部门承担的重要工作,会前应与该部门分管领导沟通。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五、公文处理制度

(一)文件印发制度。

1.公文格式要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分管工作人员负责起草本人承担工作的各类文件及材料(领导另做安排的除外),并认真进行修改,草拟后交分管领导审阅。

3.凡以党工委、管委会制发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统一登记、挂号、缮印。文件挂号必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由文书按序号排列挂号,并将原稿及存档文件收存归档。

4.拟文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主管领导的意图和公文格式行文,并负责公文制作、打印等全程工作。

5.党工委公文由书记或授权的领导签发,印发数量、报送单位由签发人确定后由办公室办理。

6.管委会行政公文由主任或授权的领导签发,印发数量、报送单位经签发人确定后由办公室办理。

(二)收文处理制度。

1.办公室文书负责文件的收取、登记、传递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收文,收文要按照登记的格式、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依据文件内容、拟办意见和领导批办意见传递相关人员阅办,办理完毕后交文档人员收管。

2.文件要按照轻重缓急分类传递到相关领导手中,急件要及时传递,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无故拖延传递时间。

3.保密文件要单独登记、传阅、并做保密处理,按照保密级别管理。

4.办公室收文工作人员要及时协助领导督促交办人员,落实文件精神和领导安排的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应领导。

5.文件阅办后办公室要及时将文件入柜,按类别保存,按时归档处理,要求销毁的要及时进行销毁;非办公室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文件,凡需借阅的要进行登记,并按时归还。

六、党内生活制度

(一)党工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

(二)党工委要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包括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也可由相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七、作风建设

(一)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调研时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

(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自重、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工委、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紧密协作,高效运转,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状态。要注重仪容仪表,讲文明,讲礼貌,待人热情,办事公道,充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五)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抓工作落实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行行政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中卫市沙坡头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卫沙管办发〔2012〕1号)

一、各类财政资金支付规程

(一)部门预算资金支付规程。

1.财政局根据沙坡头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2.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再进行调整。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经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按季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按月、按进度对工资、政府采购资金等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运转及正常业务经费按月审核拨付各部门。

(二)追加预算资金支付规程。

1.因特殊情况未列入预算,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追加经费的,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各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上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财政局按照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和国库库款情况按进度拨付。

2.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及政府或区、市财政就某项工作,要求地方财政安排经费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后,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3.因政策调整或个人职务变化等因素引起追加(减)预算的,由财政局依据各部门书面申请和人事部门的调整文件,按照政策追加(减)预算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4.部门、镇(乡)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由财政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5.各部门在代党工委管委会草拟制定有关政策、意见、方案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应先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再按程序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三)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支付规程。

1.自治区、市财政下达的新增政策性奖补和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地方可支配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局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支出需要和进度拨付。

2.自治区、市财政下达的部门工作业务经费、政策性业务补助等正常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支出进度情况拨付;自治区、市财政下达的具有指定用途的生产等建设性专项资金,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上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财政局按照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和国库库款情况按进度拨付。

二、部门财务支出管理

(一)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按照财务规定履行签批手续,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于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业务经费等支出,需由具体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签字、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支付资金;对于涉及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的支出,单位除履行正常财务签批手续外,应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支付。

(三)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方案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向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

三、监督和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核用款计划,按照支出进度和国库存款情况划拨资金,不得超进度、超预算拨款;要依照财经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用途高效使用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经法规政策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沙坡头区各镇(乡)的预算资金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财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沙坡头区乡镇纪委联合办案组制度暂行办法

(卫沙党发〔2013〕39号)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有案必查、违纪必纠的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办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协调、分片指导原则。做到整合资源与提高素质、查办案件与推进工作、注重实效与强化治本相统一。

(二)坚持就近整合、提高质量原则。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思路,合理划分办案区域,有效配置办案资源,确保形成办案合力。

(三)坚持依法回避、交叉办案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查办案件实施地域回避,一般由非案件管辖地乡镇纪委办案人员进行查办,确保案件查办顺利进行。

(四)坚持以案代训、共同提高原则。联合办案工作应发挥办案骨干主导作用,通过互相学习、以案代训方式促进基层纪检干部办案能力、办案水平的共同提高。

(五)坚持乡镇纪委双重管理、交办案件垂直管理的原则。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沙坡头区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现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联合查办案件由纪工委直接管理,所需办案资源由纪工委统一调配。

三、区域划分

根据沙坡头区乡镇分布实际,成立河南、河北两个联合办案组,联合办案组在纪工委领导下开展案件检查工作。

河北联合办案组包括文昌、滨河、迎水桥、镇罗、东园、柔远6个镇;河南联合办案组包括宣和、永康、常乐、兴仁、香山、蒿川6个乡镇。联合办案组组长由纪工委领导成员担任,负责掌握辖区内案件基本情况,指导查办案件工作,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案件直接参与查办。联合办案组成员由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组成。

四、办理范围

联合办案组应突出办案重点,要严肃查处基层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作风粗暴、欺压百姓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

一般信访案件由乡镇纪委自办,联合办案组负责办理重要复杂案件。

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反映问题较多且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单独组织查处困难较大的案件。

(三)本乡镇不宜直接查处的涉及本乡镇基层站所和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案件。

(四)需要本乡镇纪委人员回避的案件。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结果的案件。

(六)涉及违纪金额较大的经济案件。

(七)乡镇干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包括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

(八)需要联合办理的其他案件。

五、办案程序

(一)纪工委对联合办案线索统一管理,凡联合调查的案件,由纪工委领导批示或由案发地乡镇纪委提出。属于乡镇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交乡镇纪委办理,重大或复杂问题交联合办案组办理。乡镇纪委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自办有困难的,可报经联合办案组组长、纪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交联合办案组办理。

(二)联合办案组领受办案任务后,联合办案组组长在本片区内研究成立调查组,确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明确调查任务,提出办案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调查组由一名非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任组长,两名或两名以上乡镇纪委书记(其中一名为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为成员组成,开展信访举报案件的核实调查等工作。

(三)调查组对案件线索初核后,其立案、审理及后续处理决定等工作报纪工委研究决定。纪工委要加强对案件初核、查办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督促检查调查组的工作进展情况。调查组可以实行异地交叉办案,工作地点由案发地乡镇提供。

(四)调查组完成的案卷交由纪工委统一保管。调查组组长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联合办案组组长是整个案件质量负责人。

(五)纪工委组织联合办案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分析汇报会,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安排部署办案工作,梳理摸排案件线索,及时研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存在的问题,通报本辖区内乡镇纪委的案件查办情况。

(六)联合办案要认真执行“一案三报告”制度,在查办对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时,除经常性地向纪工委报告外,重大事项或其他需要报告案发地党委的,要及时报告;调查组在提交调查报告基础上,还要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提交案件调查治本工作报告,以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工作要求

(一)联合办案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整合资源、通力协作。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案件初核或查办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回避制度、办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六不准”,即:不准无故拒绝联合办案组的统一安排;不准向案发地单位提出与联合办案无关的要求;不准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接受涉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礼品和宴请等;不准违反程序、纪律和法律办案;不准对外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和调查内容;不准私自保存、销毁调查证据材料。

(三)联合办案工作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凡抽调人员在参加联合办案期间,一般不应再安排本乡镇其他工作,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条件,确保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党委执行落实联合办案组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沙坡头区党工委年终对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纪工委根据联合查办案件开展情况,核拨一定工作经费。案件查办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实行各乡镇纪委书记及纪检干事信息资源入库管理,对每个入库干部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予以记录,防止办案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七、本办法由沙坡头区纪工委负责解释

沙坡头区村级班子及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卫沙党办发〔2013〕28号)

一、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激发村干部创业干事、服务群众的活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卫市村级班子及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考核细则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村级班子考核,由组织部门备案管理职数范围内的在职村干部(不包括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挂、兼职的干部)的考核。

四、村级班子的考核。

(一)中心工作(分值40分)。

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与各村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任务,主要包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的目标任务;完成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目标任务等工作。

(二)社会管理服务(分值30分)。

主要包括做好民生服务工作;完成民风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基层建设(分值10分)。

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健全,作用发挥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符合标准,能发挥作用,积极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切实落实“评星定格”等党建载体,完善公开承诺等各项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畅通,村级监督组织健全并正常发挥作用;村“两委”班子成员能廉洁勤政。

(四)干部群众满意度(分值20分)。

(1)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班子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占10分)。

(2)本村群众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占10分)。

(五)加减分项目。

村级班子年内获得国家级荣誉加2分,省部级荣誉加1.5分,地市级荣誉加1分,县(区)级荣誉加0.5分,乡镇级荣誉加0.3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5分,1.0分,0.5分,0.3分。

五、村干部的考核。

(一)岗位目标实绩考核(分值70分)。

按照年初乡镇和村上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乡镇结合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突出经济和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等重点工作,细化确定村干部工作任务进行赋分考核。

(二)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值30分)。

(1)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对村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占15分)。

(2)本村群众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占15分)。

(三)加减分项目。

村干部年内获得国家级荣誉加2分,省部级荣誉加1.5分,地市级荣誉加1分,县(区)级荣誉加0.5分,乡镇级荣誉加0.3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党委、政府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5分、1.0分、0.5分、0.3分。

六、考核程序。

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实行“一述两考两测评”。

(一)一述。

年底综合考核时由村级班子及村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

(二)两考。

平时工作考核和年终目标责任百分制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乡镇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掌握,按季度记录建档,作为年终综合考核时的定性参考。

(三)两测评。

(1)干部测评。乡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所有包村干部对村级班子及村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

(2)群众满意度测评。本村所有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10%的群众代表,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测评打分。

七、考核等次评定。

(一)村级班子。

综合考评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原则上总数不超过25%),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村级班子成员中有被追责的,村级班子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班子:

(1)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

(2)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在重点工作上有失误的;

(4)有两项以上“一票否决”项的;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出现多次越级上访的;

(6)群众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二分之一的。

(二)村干部。

综合考评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原则上总数不超过25%),80分以上为称职,6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被评定为不合格村的两委班子成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被追责的村干部不得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政治素质差,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2)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被动,损害群众利益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他违纪问题的;

(6)群众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二分之一的。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工资总额原则上根据考核等次按沙坡头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倍发放。

(1)基础工资。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年工补贴三项内容,均按月核算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沙坡头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逐月平均发放。职务工资按职级分三个档次,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每月在其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5%;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设的,每月在其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0%。年工补贴: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任职在10年以内的,每月补贴50元;任职在11~20年的,每月补贴100元;任职在21年以上的,每月补贴150元。

(2)绩效工资。含效能工资、荣誉奖励、集体经济提成奖励三项内容,年底根据综合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效能工资以沙坡头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村级班子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干部效能工资分别按1.3、1.0、0.7的系数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村班子,村干部一律不得享受效能工资。村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其应得效能工资系数的基础上再增加0.1,村干部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一律不得享受效能工资。荣誉奖励:被评定为沙坡头区级、市级和自治区级文明村的,村干部效能工资发放系数在原系数基础上分别增加0.1、0.15和0.2;被取消文明村称号的,上浮工资相应取消。集体经济提成奖励:村级班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报经乡镇党委审批,可从当年本村集体经营性纯收入中提取10%,作为村级班子成员奖励工资发放。提取总额超过5万元的,须经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

村干部各项工资均由沙坡头区财政和村级组织安排。

(二)村级班子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文明村的重要依据。

达到优秀等次的村,有资格申报文明村评选。村级班子被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各类激励资金和项目向其倾斜。对评为不合格的村级班子,党支部(总支)书记由乡镇党委做必要的调整处理,村主任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并作为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

九、各乡镇根据本考核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考核细则由沙坡头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考核细则从2013年1月起实施。

沙坡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卫沙管发〔2013〕36号)

1总 则

l.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玉级)、重大(域级)、较大(芋级)和一般(郁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玉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5个乡镇发生疫情,或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域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相邻5个以上行政村发病,或1个乡镇有3个以上行政村发病。

(3)在一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波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到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沙坡头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过去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传入辖区内。

1.3.3较大动物疫情(芋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

(2)在一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爆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

1.3.4一般动物疫情(郁级)

(1)在一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2)在一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扑灭其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和农牧科技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的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沙坡头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主管副书记担任总指挥。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沙坡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决策和应对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牧科技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审计局、社会管理工作部、气象局、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4应急处理专家组

农牧科技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验检疫。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农牧科技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并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疫源和疫病监测。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牧科技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预警

农牧科技局根据沙坡头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沙坡头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信息,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等方式进行。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农牧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并有权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农牧科技局及其所属的沙坡头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沙坡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b.各乡镇人民政府;

c.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沙坡头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沙坡头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鉴定。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可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与疫情发生地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传入;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服从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安排,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砖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域级)发生时,沙坡头区管委会在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扑灭工作;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芋级)发生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扑灭工作。

(1)沙坡头区管委会。

a.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措施和制定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

b.根据决策,由沙坡头区管委会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

c.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等;

d.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2)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

a.确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组织沙坡头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

b.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

b.开展诊断、疫源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报告调查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实验室确诊;

d.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e.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f.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

a.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由其乡镇长任该乡镇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小组组长;

b.在沙坡头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应对措施;

c.组织人员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d.组织开展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等措施的落实;

e.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郁级)发生时,沙坡头区管委会根据农牧科技局的建议,启动沙坡头区应急预案,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沙坡头区管委会和市农牧局报告,必要时请市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接种疫苗、配备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对疫区外围进行病原学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牧局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牧局和区农牧厅报告。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在沙坡头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管委会及乡镇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按规定及时归还、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及乡镇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沙坡头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沙坡头区管委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沙坡头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沙坡头区管委会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等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及时安排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疫区进行封锁工作;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牧部门在作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强制封锁、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置、强制检疫、强制免疫和疫源调查等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履行公务的其他行为;做好疫区内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6.2.5物资保障

农牧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各类相关消毒药;

(3)消毒设备:消毒车、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机、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白大褂、帽子、口罩、脚套、雨鞋、一次性防护服、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尸体袋等。

6.2.6经费保障

发改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资金的计划和安排。

财政部门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要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7其他保障措施

监察、司法部门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纠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的违纪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或关闭市场;配合农牧部门做好打击违法经营、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林业部门做好野生禽类的疫情监测。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对沙坡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有计划地定期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牵头制定,经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

(卫沙党发〔2014〕13号)

一、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总结迎水桥镇6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12个乡镇其余159个村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实现农村土地同地、同证、同权和信息化管理,2014年完成总任务的80%,到2015年基本完成任务。

2.鼓励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积极推进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鼓励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积极倡导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参与型、村企合作型、集体租赁型、大户承包型等土地流转新型模式,推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村集体现有“三资”存量、权属及使用效益,建立严格的“三资”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加快推进农村“三资”电算化网络化平台建设,加强农村“三资”电算化操作培训。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手段,建立集体“三资”信息管理与网络监管平台,深化村组财务公开制度。

二、推进种植业扩规增效

4.稳定粮食生产。坚持“稳定面积,调整结构,优化品种,主攻单产”的原则,深化耕作制度改革,加大麦后复种及套种两熟向复种两熟转变的示范推广力度,充分挖掘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技术的增产潜力。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狠抓高产创建,加速优质专用品种示范引领,推广水稻大棚工厂化育秧、玉米“一增四改”、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高产技术,示范带动粮食产业向高产、高效方向发展,确保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4.29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1.45亿公斤,实现“稳面积、提单产、增总产”的目标。

5.推进设施蔬菜提质增效。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的思路,实施设施农业提质增效工程,优化产品结构,明确主推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实现“扩面积、调结构、提比重、增内供、促增收”的目标。以增施麦苇秸秆、深翻疏松土壤、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等主推技术为主,示范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500座,建设设施蔬菜标准园2个,发展供港蔬菜5000亩,建设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1万亩,保障蔬菜周年供应。依托韩闸小拱棚韭菜发展优势,辐射周边区域建成小拱棚瓜菜基地1万亩,唱响“韩闸牌”韭菜品牌。

6.加强硒砂瓜品质品牌保护。试验示范秋施沼液和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引导农户合理安排压砂地轮作倒茬或歇茬,继续抓好“三统一”控水、“四推行”控肥技术,实施香山硒砂瓜品质品牌保护30万亩,建立基施沼渣、追施沼液核心示范区2万亩,硒砂瓜种植面积稳定在45万亩以上。加快改造兴仁硒砂瓜交易市场,加快建设田间市场,优化硒砂瓜市场销售环境,形成硒砂瓜种植、销售一体化产业链。

7.提升林果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实施果业富民战略,加强果园精细化管理,推进林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在南山台地区推创全区域苹果栽培,新植苹果6000亩,建设千亩精品示范园1个,实施苹果低产园树体改造6万亩,改造永大线两侧枣树低产园树体1万亩,在兴仁、香山老压砂地栽植枸杞2000亩。积极探索老压砂地后续产业发展新途径,实现压砂地永续利用。

8.深入推进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中宝、包兰铁路,定武、京藏高速公路,109国道,201、202省道,迎大、镇照、卫宁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实施绿化美化工程,打造定武高速公路常乐段南侧造林绿化样板工程,高标准完成大绿化造林8930亩。

三、推进畜牧产业标准化发展

9.培育壮大畜牧业。按照扩量、提质、增效的总体要求,优化区域布局,鼓励“出户入场”,以推进奶牛、肉牛、肉羊和优质牧草产业协调发展为重点,构建以沿北部腾格里沙漠南缘为主的奶产业带、以沿香山北麓和生态移民安置区域为主的肉牛产业带、引黄灌区以生猪为主的优势特色畜牧产业带,努力提升畜牧业市场竞争力。种植牧草1万亩,新建常乐风凯、东园科富农千头标准化奶牛养殖园区2个,改(扩)建兴仁镇谷人行、镇罗镇猪财神年饲养量2000头以上标准化养猪场2个,在永康、兴仁镇建设千头肉牛养殖场2个,奶牛存栏及肉牛、肉羊、生猪饲养量分别达到1.5万头、5万头、30万只、30万头以上。

10.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防控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加强对牛、羊、猪、鸡等重点畜种以及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养殖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疫病防控,强化基础免疫和疫情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处置,不因渎职失职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扩散事件。沙坡头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标识率、动物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全部达到100%。

四、改善农业农村基础条件

11.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南北干渠及美三支干渠节水改造、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加快以中低产田改造、灌排系统改善、基础设施完善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东园、镇罗、宣和、常乐等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项目5万亩,实施好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全力做好防汛抗旱、灌溉管理及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三农”服务能力。

12.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启动实施的规划引领、农房改造、收入倍增、基础配套、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服务提升、文明创建“八大工程”建设要求,积极争取2个“美丽乡村”试点落户沙坡头区。

13.加快构建新型城镇体系。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积极申报迎水桥旅游新镇项目,争取实施宣和小城镇项目,加快实施兴仁小城镇项目,不断完善集镇基础设施,培育旅游休憩商贸新镇、滨河农工商贸重镇、欧洲风情科技小镇、设施农业特色小镇,形成以市区为中心、以小城镇为依托的“一核多翼”集镇带,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五、促进生态移民区和谐发展

14.抓好生态移民区产业培育。坚持“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生态移民区群众施用农家肥、改良土壤,以土地流转、反租倒包、农户入股等形式,通过引进养殖大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牛羊养殖、经果林种植、庭院温棚等后续产业,解决移民区群众“搬得出、稳不住”的问题。

15.实施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对迁出区退出土地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封育管护,实施生态修复,在蒿川乡迁出区完成生态修复1.1万亩。

六、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6.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以高产创建、农业示范园区为平台,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范围。扶持发展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引导资金、项目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龙头企业倾斜。新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家庭农场30家。

17.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面向产前、产中、产后开展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田灌溉、残膜回收、产品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服务行动,不断提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鼓励经济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性服务。

18.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合阳光工程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基层示范县建设等培训工程及已建成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东园双渠人才高地示范基地,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企业的“155”培训计划,即培训农民技术员100人、科技示范户500户、农民5000人次,培养一批种植技术精、管理水平高的新型职业农民。

19.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大力开展蔬菜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行“三品一标”认证,提升监管能力,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20.健全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创新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技人员创办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积极引导各类组织广泛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指导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2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金融保险支撑产业发展的方式,切实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发挥好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服务“三农”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服务现代农业。

七、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机制

22.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升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水平,在乡镇、村、社区全部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深化农村“勤廉为民”工程,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23.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农村建设形势政策教育,深化民风建设“五大工程”,开展移风易俗、反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黄赌毒”,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完善文明村镇创建机制,深入开展星级文明户、农村文化广场、文明小城镇、文明集市创建活动,推进城乡共享、企村共建、警民共建,提升农村文明建设成效。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深入实施农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

24.落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围绕规范村民代表选举、村民代表作用发挥、村代会决策内容、村民自治程序四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

25.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关爱和服务。采取政府补助、集体筹集、社会捐助和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以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居住生活区等为主的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农村残疾人事业。逐步建立农村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化服务管理。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安定。

沙坡头区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办法

(卫沙党办发〔2014〕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挂牌机构)、各事业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人事工作。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干部提拔任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一把手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限定数额内的财务支出,由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超过限定数额的财务支出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不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凡是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事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金使用等领域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均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小额度物资采购,由采购人员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四)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具体业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实施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提质、增效。

(五)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禁止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避免权力再次集中,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原则上由各副职领导分别承担。只有一个领导或领导职数有限,确实需要一把手分管具体工作或由一名副职领导承担多项职责的单位,要经党工委分管领导批准;是各部门下属单位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第五条 坚持小事分管领导审批,大事会议研究决定,对单位大额支出、重大项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一把手与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项目决策等方面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召集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广泛讨论发表意见以后,方可发表意见。

第六条 加大政务公开、公示力度,对五个方面的工作,原则上每月汇总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在决策后应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应细,公开范围要广,主动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民主监督小组,制定对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办法,切实加强对分管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由乡镇纪委书记兼任;各部门党组织要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虽经讨论,但实际仍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超越分管权限,擅自做出决定的。

(二)不执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未能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三)授意、指示、强令下属违反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 条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第十一 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做出具体的制度规定。

第十二 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30日起施行。

沙坡头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卫沙党办发〔2014〕101号)

一、本制度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经沙坡头区财政支出的年度追加预算资金、市级划转的生产、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

二、财政资金支出由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涉及财政工作的协调、接待、会议等事务工作由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主持或安排。

三、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等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提请分管财政的管委会领导研究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之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实行分档、分级审批。

(一)各部门、乡镇申请追加预算(用机动财力安排)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分管财政的管委会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

(二)各部门、乡镇申请拨付上级专项资金单个项目在50万元以内的(指市级划转的生产、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乡镇、部门以管委会名义向市政府申请划拨的资金,下同),由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分管该部门的管委会领导审签,由分管财政的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三)社保、优抚、一卡通补贴等直接用于群众的政策性补贴资金,由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

五、各部门、乡镇申请拨付上级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报管委会的同时抄送财政局,待市级资金划转到位后,用款单位先到财政局填写《沙坡头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然后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额度和程序逐级审批拨付,乡镇或部门不再重复报文请示。

沙坡头区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

(卫沙管发〔2014〕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慎微博发布内容,防止不良信息干扰,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规范网络舆论管理,根据中卫市委办《关于加强政务微博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党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沙坡头区政务微博是指沙坡头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单位)为主架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和公众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络热点,服务人民群众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第三条 政务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政务微博发布信息重点是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沙坡头区及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通过互动,形成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沙坡头区政务微博的规划指导、监管考核等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网络上的“沙坡头区政府微博发布厅”。

第六条 党工委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办理群众(网民)诉求办理情况督促检查,确保反映事项有诉必应、有办必果、有果必复。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政务微博,由微博平台上公开认证的机构作为主管部门,或经由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作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部门。

第八条 政务微博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政务微博的管理和应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发布、报送、办理回复等。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须明确分管领导抓好政务微博建设工作,并确定至少一名微博管理员,负责各自政务微博的后台操作、信息发布及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发布程序

第十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业务宣传、重要事项、基层动态、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信息,或由于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一条微博信息字数一般为140字,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各乡镇、各部门每日发布政务微博条数应不少于3条。

第十二条 各政务微博管理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要注意信息能否公开发布,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微博信息发布、转载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政务微博发布一般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发布信息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自行发布,并建立发布信息记录台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沙坡头区发布”是沙坡头区各级政务微博的信息渠道总引领,分别在腾讯网、新浪网等主流网络平台认证注册。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在政务微博发布的一般信息,应由相应管理员拟定发布内容,经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发布。

(二)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如需通过“沙坡头区发布”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将由乡镇、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发布内容提交至党群工作部审定后发布。

(三)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所属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自行发布。如需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开展网上互动或需要发布重大信息时,须提前向党群工作部报告,经会商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凡涉及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与重大决策信息的发布,应主动向党群工作部报告,经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沙坡头区党工委、管委会官方公众微博“沙坡头区发布”发布后,各乡镇、各部门方可进行转发。

(五)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微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管理员不得请他人代管、代发。

第十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发布、答复

(一)政务微博主管部门要以微博问政为重点,建立健全收集、分类、交办、督办、反馈等完整的“微博问政”链条,加强与网民的交流,接受建言献策、咨询投诉,形成有效沟通机制。

(二)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和微博管理人员要通过政务微博平台密切关注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舆情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关注研判负面评论数量情况和话题走势。

(三)对网上谣言和不实传言进行澄清时,应按重要程度、类型、对应部门加以记录,根据舆情性质采取一事一报、急事急报方式上报相应部门或党群工作部。

(四)在应对网络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时,要规范发布处理流程,明确不同类型事件发生后微博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

(五)在回应群众(网友)诉求方面,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工作建议、意见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需协商解决的问题,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四章 政务微博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须在新浪网、腾讯网等主流网络平台开通政务微博并通过认证。各乡镇、各部门还应积极倡导主要领导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个人公务微博,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一般公务人员原则上不得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个人微博,私人微博注册认证信息中也不得出现所在公职部门、担任的具体职务和从事的具体公务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或主要领导的政务微博均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党群工作部授权不得随意发布允许信息范围以外的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认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要创新网络表达方式,善于运用网言网语,将主动发布与回应发布相结合、信息发布与意见发布相结合,不断提高微博活跃度,增强政务微博影响力,提升政务微博应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要加强政务微博管理访问密码和移动终端管理,防止出现非法攻击和微博滥用事故发生,微博管理员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泄露。

第二十三条 政务微博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须经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会商批准,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予以公告并注销;主要领导开通个人公务微博后因工作调动(调整)的,应及时更新修改最新身份认证信息。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部门、下属单位和个人,由党群工作部上报并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等。

(一)报送信息及时,工作主动性强,提供信息丰富,信息质量优良,抓住工作重点,提高乡镇、部门知名度、美誉度,促进业务发展的。

(二)对政务微博管理工作提出重要积极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或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乡镇、部门、下属单位和个人,由党群工作部上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政务微博工作重视不够,虽指定专门人员却未尽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擅自或恶意发布影响沙坡头区形象不良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沙坡头区各乡镇、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政务微博管理及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卫沙管办发〔2014〕17号)

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部门、乡镇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宁政发〔2009〕50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办法》(卫政发〔2007〕149号)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沙坡头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向外国政府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谁借用谁偿还、谁担保谁连带、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沙坡头区管委会设立沙坡头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批复。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的沙坡头区举债规划和规模,审批年度举债计划。审计、纪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依法进行监管。

未经发改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举债规划及年度计划,债务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得向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借贷政府性债务。

第三章 审批与使用

第七条 沙坡头区管委会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和规模控制及计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据“量入为出、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原则,综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报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以政府信用或承诺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提供下列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债务计划。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出借贷申请,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沙坡头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举借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四章 偿还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偿债主体应按借款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政府性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或者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合法合理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者担保的债务,由偿债主体直接向贷款人偿还。逾期不还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代偿还其债务。

第十六条 沙坡头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各控制指标的警戒线,用于考核和衡量本级政府债务风险度。每年年底应当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沙坡头区管委会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季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末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管委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向外国政府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沙坡头区财政局是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的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纪工委、借款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各负其责。

第四条 沙坡头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政府债务评估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制定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办法,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部门债务预警办法并实施。

第五条 沙坡头区经济发展局的职责是:提供政府性债务使用的资料、政府性债务计划,提供需要单独评估的专项政府性债务相关资料,参与制定市本级和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办法。

第六条 沙坡头区纪工委的职责是:负责对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借款人的职责是:

(一)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资料,制定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风险预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是:按财政局的要求,利用评估技术对指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章 债务举借风险控制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地方经济发展及财力相适应,避免过度举债,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发改委批准立项后方可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使用。举债计划和使用项目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明确还贷主体、还款责任人和还贷资金来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明确。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性债务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报表报告制度。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更新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内数据,并将电子数据、纸质报表及财务分析报送财政局,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编制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及时反映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明晰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情况,确保政府性债务反映及时、准确。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预警机制。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批准政府性债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报告包括:

(一)债务偿还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可能存在的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二)债务管理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债务资金安全、债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出现的风险;

(三)决策风险,即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举债决策、债务使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在还款期内,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按要求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前财政局应组织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次年新增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整体评估报告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一)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走势、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金融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变化等影响因素,以及沙坡头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债务规模与财力增长情况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主要依据如下指标:

1.债务依存度。即地方当年政府性债务新增额/地方当年财政支出与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之和。它反映当年财政支出对债务收入依赖程度。债务依存度应不超过20%。

2.债务负担率。即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它反映地方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总量相对于同年地方经济总产出规模的比例关系。债务负担率应不超过60%。

3.债务偿债率。即年度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年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此项指标主要从政府取得收入增量情况判断政府债务的偿债风险。债务偿债率应控制在20%以下。

4.债务逾期率。即当年到期而无法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年逾期的全部政府性债务额。它反映债务潜在风险正在转化为债务危机的一种状况。此项指标越低越佳,指标值越大说明债务风险越大。

5.平均还债年限。即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平均偿债年限,按每项债务规模进行数量平均,单位为年。此项指标主要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期限结构,根据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期限情况,分析判断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还债压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变更管理程序和因工作失职影响政府信用或者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卫沙管办发〔2014〕55号)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沙坡头区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地质、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4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依靠群众、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在沙坡头区党工委领导下,沙坡头区管委会是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成立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和减灾委员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如下:

指挥长:管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农牧科技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气象局、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纪工委、社会管理工作部、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人武部、沙坡头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因沙坡头区职能不全,将市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规划局、农牧局、林业局、教育局、地震局、广播电视局、消防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也列为成员单位,承担本部门应承担的相应职责,指导开展工作。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副指挥长和办公室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2.2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相关领导对抗灾救济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拟定相关文稿。

(3)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5)负责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6)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2.3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抗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沙坡头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启动本预案,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查灾核灾组。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牧科技局牵头,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人武部、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乡镇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沙坡头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农牧科技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电力公司、通信公司、人武部、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沙坡头区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5)医疗卫生组。沙坡头区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农牧科技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沙坡头区公安分局牵头,社会管理工作部、人武部、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8)新闻宣传组。沙坡头区党群工作部牵头,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牧科技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9)督察组。沙坡头区纪工委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3.应急响应

3.1自然灾害分级

自然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2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2.5万间以上,或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5%以上或85万人以上的自然灾害。

3.1.2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1.6万间以上,2.5万间以下,或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73万人以上的自然灾害。

3.1.3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9万间以上,1.6万间以下,或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60万人以上的自然灾害。

3.1.4一般自然灾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0.9万间以下,或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区域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8万人以上的自然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分级情况,响应分为玉级响应、域级响应、芋级响应、郁级响应。

3.2.1自然灾害发生后,沙坡头区管委会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沙坡头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I级响应。

3.2.2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域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沙坡头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域级响应。

3.2.3应对较大自然灾害,启动芋级响应。由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沙坡头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市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芋级响应,并报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3.2.4应对一般自然灾害,启动郁级响应。由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统一领导、指挥,沙坡头区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沙坡头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沙坡头区管委会决定终止郁级响应,并报中卫市减灾委员会、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4.信息报告

4.1信息预报

沙坡头区农牧科技、气象等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各类灾害观测数据,及时发布地震、地质、生物、森林防火、旱情汛情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减灾委办公室报分析评估报告。

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减灾委办公室综合分析评估后,及时提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建议,并上报市、自治区有关部门。

4.2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情信息可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应急准备

5.1资金准备

5.1.1沙坡头区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编制、安排沙坡头区救灾资金预算,下拨自治区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沙坡头区救灾资金管理机制,督促和指导受灾乡镇管好用好救灾资金。

5.1.2沙坡头区管委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1.3沙坡头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沙坡头区管委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2物资准备

5.2.1沙坡头区管委会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库申请救灾物资的调拨。

5.2.2建立救灾物资协议储备制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采取协议储备方式,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证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5.2.3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场地等,并在调用后给予物资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迅速运往灾害现场。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5.3通讯和信息准备

5.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通畅。

5.3.2建设覆盖县(区)、乡镇、村居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5.3.3在沙坡头区应急指挥平台总体框架下,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5.4装备和设施准备

5.4.1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5.4.2沙坡头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5人力资源准备

沙坡头区管委会组织民政、农牧科技、气象等部门,开展灾害风险隐患调查,全面掌控沙坡头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点,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组织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完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对、评估、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为自然灾害应对、救助等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6.响应措施

沙坡头区管委会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搜救人员

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人员。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6.2开展卫生防疫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安置受灾群众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发放有序。组织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

6.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加强监测和预警

密切关注灾区情况变化,及时发布地震、地质、生物、防火、旱情汛情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6.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6.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加强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放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6.9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沙坡头区管委会新闻发言人负责。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以沙坡头区管委会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0灾害调查与评估

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1应急结束

在减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响应级别终止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重特大灾害发生后,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确定的资金补助方案,拨付中央和自治区救灾补助资金,并上报区、市人民政府争取支持。督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沙坡头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沙坡头区管委会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农房保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倒损住房的核定和评估工作,由沙坡头区减灾委员会负责。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及更新

本预案由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沙坡头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及修订完善工作,由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参照此预案制定并报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备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沙坡头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沙坡头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和全区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乡镇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做好部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工作。

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播报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牧科技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受灾区域的动物防疫及疫情控制;做好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受灾镇(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经济发展局负责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沙坡头区属企业及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物品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和伤病员抢救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做好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受灾镇(乡)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负责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沙坡头区纪工委负责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履行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沙坡头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沙坡头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方便救灾应急联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编制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自然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后第一时间做到迅速向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上报有关灾情,并做好随后灾情的续报和核报工作;

(2)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制订具体救灾方案,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4)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6)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7)防止灾区流行疫病的发生。

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卫沙管办发〔2014〕9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法处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各乡镇和沙坡头区管委会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调整的凭证。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四)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有关部门、专家科学鉴定或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单位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同时均须填写《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对事业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资料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予以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资料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对所要处置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规定权限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予以审批。超出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报沙坡头区管委会予以审批。

(三)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的,由资产占用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国有资产处置价格的重要依据。在国有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报沙坡头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原值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沙坡头区管委会审批。

(二)行政单位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无论价值大小,经单位按内部审核程序审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同一资产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的资产、同一资产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沙坡头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提交以下材料:

1.调出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无偿调拨(划转)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调入单位同意无偿调拨的意见;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资产,需提供资产清查表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批文;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4.捐赠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文件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单位近期财务报告;

4.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说明;

5.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和核销,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六)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2.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3.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意见;

4.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所有资料,确保资产处置资料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对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事后检查制度和处置结果上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为规避主管部门或财政审批,有意将待处置资产分解后自行审批;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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