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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征收多子女费。社会抚养费由夫妇双方各承担一半,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负责收缴,上交县计生委,列入计划生育经费支出,居民和农民,由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收缴,上交乡政府。
计划生育政策措施_环县人口志

第三节 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1971年国务院51号文件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基本要求。1973年9月5日,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草案)》,对生育节育、禁止早私婚、男女同工同酬、医务人员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录1)。

1977年9月,县革委会批转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对计划生育的认识、调查研究、落实规划、晚婚晚育、节育手术质量、妇幼保健等提出具体要求。

1979年2月,县委、县革委会制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要求坚持晚婚,登婚部门严格把关;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一个为好,最多两个,两胎间隔三年以上,计划外生育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规定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住院等费用自理,扣发产假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和福利照顾。生一胎进行绝育手术的,奖励现金100元,照顾清油1斤、红糖1斤、小麦20斤,在生产队公益金中解决。5月,县委、县革委会根据中央1978年69号文件,讨论制定了《环县计划生育工作十条规定》(见附录2)。

1982年3月,根据省上“二十条”规定,县委、县政府对生育二孩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者),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个别社员确有实际困难允许安排二胎生育的,报地区行署批准实施。批准生第二胎的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对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征收多子女费。5月份,县政府下发《关于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环政发[1982]21号文件),对农村生育、节育和公社卫生院实行节育手术、奖励处罚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和子女,是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除按《规定》发保健费外,可免半费入托、入园,享受半费医疗,其免费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解决保健费的办法凭票据报销;是农村独生子女,可采取多划一些土地的办法予以奖励;农村独生子女上学的学费在所在队公益金中报销。农村社员凡超生的子女,除不得划给自留地、宅基地外,收回其全家25%的承包土地,再按胎次予以罚款,即超生一胎罚款一百元,二胎二百元,三胎三百元,每多一胎,多加罚款一百元。农村社员施行流、引产手术后,免去女方当年义务工;施行绝育手术的,免去夫妇双方当年义务工。

1984年4月26日,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作了补充规定:凡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一胎的,扣除夫妇双方怀孕期和女方产假期的基本工资,并给以适当的纪律处分;计划外生育二胎的,除按甘肃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处理外,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凡强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双方开除公职。农村社员凡计划外生育的,收回其全家25%的承包土地,并按胎次处以一次性的罚款,即一胎的100元,二胎的300元,多胎的500元。这项政策一直沿用到1985年5月31日。

1985年11月,县委根据省地有关精神下发《关于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处罚规定的通知》(环党发[1985]17号),决定全县计划外生育的处罚,发生在1984年6月1日—1985年5月31日期间的,仍按1984年4月26日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补充规定执行;从1985年6月1日起执行地委(1985)12号文件规定。

1987年10月11日,县政府转发《地区行署计划生育处关于收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生育二胎审批权限的通知》,自此,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申请生育二胎,报由地区计划生育处审批。

1989年10月12日,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纯女户”优待照顾工作的规定》,对解决“纯女户”的生产、生活困难提出10条优惠政策(见附录3)。

1989年11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对生育二胎及超生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农业人口在甘肃省“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再生育条件,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可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30%,合计征收7年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1989年12月1日,县委、县政府针对计划生育工作现状,出台《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育政策、“纯女户”优待、禁止早私婚、计划生育手术、城乡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1991年12月,县委以环党发[1991]51号文件转发庆阳地委、行署《关于对擅自收养子女夫妇清查处理的规定》(地委发[1991]59号),对擅自收养子女夫妇进行清查处理,按收养不同孩次分别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夫妇双方各承担一半,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负责收缴,上交县计生委,列入计划生育经费支出,居民和农民,由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收缴,上交乡政府。

1994年9月,县委根据地委[1991]59号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对擅自收养子女的夫妇清查处理的决定》,对1994年9月底以前,擅自收养子女的夫妇进行清查处理。规定夫妇双方或一方是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擅自收养第二个子女,一次收缴夫妇双方2500元社会抚养费;收养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收缴夫妇双方3500元社会抚养费;收养第四个的收缴4500元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见图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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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1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见附录4),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全县随即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县委、县政府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见附录5),在全面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实行档案管理。干部职工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档案随之运转。

2003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作了补充完善。县纪委、组织部、检察院、监察局、人劳局、审计局、计生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对干部特别是科级后备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收集、审查。

2005年,县委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见附录6),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实行监督,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孩子的干部,一律不予考察提拔,全县有30多名干部受到影响。

2004年至2007年,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意见》、《关于乡镇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承包责任制的意见》、《环县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评估验收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捐助活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相关政策办法进一步作了重申和明确。

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定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二胎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后,全县完全按照省上的规定执行(见附录7)。再生育证历经《准生证》、《生育证》、《生育保健服务证》三次更换。1999年以前采用《二孩准生证》,1999年至2003年5月采用《二孩生育证》,2003年5月启用《生育保健服务证》。《二孩准生证》和《二孩生育证》均为一式两联。《生育保健服务证》是育龄夫妇依法生育、免费接受计生技术服务、享受生殖保健的有效证件(见图14-3-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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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2二孩准生证、二孩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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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3生育保健服务证

2006年5月17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基层基础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农村独女户放弃生育二胎,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在升省内大学和县内高中时在总分中增加10分录取,对考上重点大学和普通大学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元和1000元。

2007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制定下发《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相关部门职责、工作措施,提出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目标、措施和工作任务,推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同年7月24日,县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精神,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多算一人或高于30%”。

2008年7月4日,县政府印发《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农村二女节育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代缴”。

2009年,环县被确定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参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在《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妇,每人每年由县财政代缴100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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